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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日的由來是什麽?

為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其在國際上得到廣泛重視,促進各國各地區消費者組織的合作與交流,更好地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將每年3月的15日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從1983開始,每年的3月15,世界各地的消費者組織都會舉行大型活動宣傳消費者的權利,展示他們的巨大力量。這些措施包括發布新聞稿和向公眾介紹消費者組織的活動;告訴人們消費者組織會做些什麽來保護消費者權益;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進行宣傳,在學校發放宣傳資料或消費刊物。組織消費者權益演講,努力提高消費者的保護意識。壹些國家的消費者組織在這壹天向公眾征集“消費維權歌曲”,有的組織演講比賽、消費者保護知識競賽或開展“壹年中損害消費者利益最嚴重的事件”評選活動;獎勵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中有貢獻的人員;舉辦各種展覽;舉辦消費者教育講座;壹些國家的消費者組織還對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舉行集會、演出、現場宣傳、咨詢、投訴和誌願服務。

[2]我國自1987以來,每年3月5日,15日,全國各地的消費者組織會同有關部門舉行隆重的紀念活動,利用各種形式宣傳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其成果,以促進全社會對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關註和支持。“3 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宣傳活動已成為壹項社會影響廣泛、意義深遠的社會活動。

[編輯此段]中消協近年來的“年度主題”

自1997起,中消協通過每年確定壹個主題,開展“年度主題”活動。

所謂“年度主題”,就是消費者協會在廣泛宣傳貫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礎上,每年突出壹個方面,加強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加大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力度,使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不斷向縱深發展。

中消協歷年的主題是:

1997:誠信反欺詐

1998:針對農村消費者

1999:安全健康消費

2000年:明確理解消費。

2001:綠色消費

2002:科學消費

2003年:創造安全的消費環境

2004年:誠信和權利保護

2005年:健康和權利保護

2006年:消費與環境

2007:消費和諧

2008:消費與責任

2009:消費與發展

3.15的由來

為了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引起世界範圍的關註,促進各國和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流,更好地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將每年3月的15定為1983“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這壹日期的選擇是基於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於3月1962日在美國國會發表的《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演說》,其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四項權利”,即:獲得消費者安全的權利;獲得消費信息的權利;自由選擇商品的權利;訴諸法律的權利。

從1983開始,每年的3月5日,15,世界各地的消費者組織都會舉行大型活動,通過各種形式和媒體宣傳消費者的權利和義務,展現消費者的力量。

[編輯本段]3.15和3.15標誌的由來

從65438年到0960年,美國、英國、澳大利亞、比利時、荷蘭等五個國家的消費者發起成立了壹個獨立的、非營利的、非政治性的世界消費者聯盟,總部設在海牙,現已遷至英國倫敦。目前,其成員有來自近100個國家和地區的300多個消費者組織。

“3.15”“國際保護消費者權益日”。1983,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將每年的3月15日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並規定消費者享有獲得安全保護、獲得產品正確信息、自由決定選擇、要求賠償和保障健康環境的權利。

中消協於5438+0984+02年6月在國務院批準成立,是監督商品和服務、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全方位社會團體。其宗旨是:監督商品和服務,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引導消費者合理科學消費,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9月,1987,中國消費者協會被接納為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的正式成員。從今年開始,每年3月15,中消協和地方各級協會還將會同有關部門聯合舉辦大型宣傳活動,以多種方式介紹消費者知識和相關法律知識,宣傳消費者權益;喚醒和提高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推動全社會關心和支持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2000年“3.15”標識期間,中消協推出了“3.15標識”。是中消協推出的壹種信譽認證,是對各行業重點企業的認可和證明,其商品和服務質量優良,受消費者協會監管。任何使用“3.15標誌”的產品申請都必須經過嚴格的檢驗和審查程序,以確保“3.15標誌”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3.15標識”以中國消費者協會會徽為上層圖形,並增加“3.15”字樣。這個標誌包含兩層含義:壹是對優質商品或服務的認可和證明;二是使企業能夠履行承諾:即發生小消費者權益糾紛時,消費者和經營者雙方協商不成,經營者自願接受消費者協會的調整意見,避免小糾紛久拖不決。

中消協推出“3.15標識”的目的有四重:壹是便於更有效地解決小消費者權益糾紛,使消協更好地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能;第二,它是優質商品和服務的證明,便於消費者選擇最好的;三是通過使用易於識別的統壹標識,幫助消費者正確選擇商品和服務,有效引導消費者科學、合理、安全、健康消費;第四,有利於扶優限劣,增強企業競爭力。

[編輯此段]3月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3月15日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為了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引起世界範圍的關註,促進各國(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流,更好地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將每年的15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目的是在全球範圍內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自1983以來,世界各地的消費者和相關組織每年都會在3月15日舉行大型活動,集中宣傳消費者權利,展示消費者的巨大力量,以推動保護消費者權益運動的進壹步發展。

[編輯本段]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現實意義

為了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其在國際上得到廣泛認可,促進各國各地區消費者組織的合作與交流,更好地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在1983,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將每年的15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從1983開始,每年的3月15,世界各地的消費者組織都會舉行大型活動宣傳消費者的權利,展示他們的巨大力量。這些措施包括發布新聞稿和向公眾介紹消費者組織的活動;告訴人們消費者組織會做些什麽來保護消費者權益;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進行宣傳,在學校發放宣傳資料或消費刊物。組織消費者權益演講,努力提高消費者的保護意識。壹些國家的消費者組織在這壹天向公眾征集“消費維權歌曲”,有的組織演講比賽、消費者保護知識競賽或開展“壹年中損害消費者利益最嚴重的事件”評選活動;獎勵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中有貢獻的人員;舉辦各種展覽;舉辦消費者教育講座;壹些國家的消費者組織還對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舉行集會、演出、現場宣傳、咨詢、投訴和誌願服務。

我國自1987起,每年3月15日,全國各地消費者組織會同有關部門舉行隆重的紀念活動,以多種形式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及其成果,促進全社會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關註和支持。“3 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宣傳活動已成為壹項社會影響廣泛、意義深遠的社會活動。

【編輯此段】消費者權益保護日為什麽要定在15年3月?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由來

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將每年的15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這是基於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於3月1962日在美國國會發表的《總統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特別演說》,其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四項權利”,即:安全權;有權獲得正確的信息;有自由選擇的權利;有權提出消費者意見。肯尼迪提出的這四項權利逐漸被世界各地的消費者組織所認可,並被視為最基本的工作目標。

選擇這壹天作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也是為了擴大宣傳,推動國際消費者保護活動。

保護消費者權益運動起源於歐洲,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發達資本主義國家興起。它已經有100多年的歷史了。二戰後,各種消費者組織應運而生,並迅速擴展到發展中國家。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成立於1960。

目前,全球90多個國家的300多個消費者組織加入了CI。與此同時,世界範圍的消費者保護活動也受到了聯合國各組織的關註。國際消費者聯合會的代表已成為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工業發展組織、糧食組織和貿發會議的顧問和聯絡官,代表消費者的利益,並參與相關會議和政策制定。1985年4月9日,第39屆聯合國大會壹致通過了《消費者保護準則》。極大地推動了世界各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制定和實施,使全球消費者保護運動進入了更加蓬勃發展的階段。

日本是較早通過系統立法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國家之壹。日本於1968年頒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基本法》對消費者自我保護、防止哄擡價格、抑制通貨膨脹等作了詳細規定。

印度已經制定並實施了壹系列法律法規,如《必需品法》、《打擊假冒偽劣食品法》、《藥品法》、《商品重量法》等。印度中央、邦和縣政府也成立了專門委員會處理消費者投訴。

澳大利亞政府建立了政府、企業和消費者共同維護市場秩序的體系。與保護消費者權益有關的法律包括行業標準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和價格監督法。

美國消費者聯盟成立於1936,現擁有258名員工。有三個倡議辦公室代表消費者就立法、司法和法規的制定發表意見。

中消協於9月1987加入國際消費者聯合會組織後,每年3月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還組織全國消費者舉辦大型的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宣傳咨詢服務活動。

[編輯此段]今年(2009年)是哪壹個“3.15”消費者權益日?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每年的3月15日是“國際保護消費者權益日”。這壹國際日由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1983首次指定,目的是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宣傳,使其得到世界範圍的關註,促進各國各地區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流,在國際範圍內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由來

1962 3月15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表了《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特別總統演講》,其中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四項權利”,即:安全權;有權獲得正確的信息;有自由選擇的權利;有權提出消費者意見。

肯尼迪提出的這四項權利逐漸被世界各地的消費者組織所認可,並被視為最基本的工作目標。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同時,選擇“國際消費者權益日”這樣壹個日子,也是為了擴大宣傳,促進各國消費者組織之間的合作與交流,引起國際關註,推動消費者保護活動。

從1983開始,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費者組織都會舉辦各種紀念活動。召開新聞發布會或發布新聞稿,向公眾介紹消費者組織的活動;宣布新壹年的工作計劃,告訴人們消費者組織將如何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同時,喚醒消費者的自我保護意識;督促企業關註消費者權益;推動全社會關心和支持消費者權益保護。

如今,“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宣傳活動已經成為壹項社會影響廣泛、意義深遠的社會活動。

今年是第26個“3.15”消費者權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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