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成立的條件
壹、病因條件。防衛原因是正當防衛的客觀條件之壹。抗辯事由是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是指違法的、具有攻擊性和潛在危害性的行為,包括壹般違法行為。只有當國家利益和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權利受到非法侵害時,才能進行正當防衛。其原因條件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緊迫性的不法侵害的存在。(1)肯定有非法侵權。包括非法行為和犯罪行為。(2)不法侵害必須在現實中存在。至於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僅限於暴力的、破壞性的、緊急的不法侵害。(3)非法侵權通常應由侵權人實施。
第二,時間條件。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是指正當防衛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進行,無法進行事前防衛和事後防衛準確理解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即“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所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中,是指侵害行為處於實施階段,可以表現為已經發生,尚未結束。因此,防衛時間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認定:
1,開始時間。關鍵是要正確認定非法侵權。在確定不法侵害的開始時,不能苛責防衛人,而應根據當時的主客觀因素進行綜合分析。
2.終止時間。不法侵害終止後,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不復存在。防衛的問題不再出現,正當防衛的權利已經消失。不法侵害的中止應以不法侵害的危險是否排除為基礎。
第三,對象條件。正當防衛的客體條件必須是防衛不法侵害人本人,而不是防衛無關的第三人;不法行為人是否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影響正當防衛的成立。只要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實施不法侵害的緊急情況,無論其事前是否知道自己未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都可以進行防衛。但是,在防衛手段上應該有所克制。
第四,主觀條件。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是指防衛人的主觀目的必須是正當防衛,即具有防衛意圖,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行為,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權利不受不法侵害。如果不是為了上述目的,正當防衛就不能成立。
防禦意圖包括兩個方面:
1,認知因素。是指辯護人意識到國家和社會的利益、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正在受到非法侵害。
2.意誌因素。是指防衛行為是在有意識的控制下,促使防衛人實施防衛行為,積極追求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的正當防衛目的。
5.限制條件。正當防衛不應超過必要限度(可以阻止對方侵害自己)而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是區分合法與非法、正當與防衛過當的標誌。為了防止防衛權的濫用,新刑法也對防衛過當作出了相應的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必要限度”是指制止不法侵害的發生或繼續所必需的能力或範圍,要求防衛行為必須適用於侵害。、
正確把握正當防衛的限度,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考察。
1,違法侵權的力度。不法侵害的強度是指行為的性質、行為已經對客體造成的損害的嚴重程度以及造成這種損害的手段、工具的性質和攻擊的地點的統壹。
2、不法侵害的優先權。是指侵害的緊急程度,即不法侵害對國家、社會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造成的危險程度。
3.非法權益。不法侵害的權益是正當防衛保護的權益,是決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壹。
(3)、無限防衛權
所謂無限防衛權,是指公民在特定情況下的正當防衛行為,沒有必要的限制,對其防衛行為的任何後果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正當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根據這壹規定,實施防衛過當,首先必須具備上述正當防衛成立的相關條件。其次,必須針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本文在揭示具體暴力犯罪的範圍時,不是用定義來界定,而是用列舉和歸納的方式。這裏列舉了毆打、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在這種情況下,由於防衛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需要采取更加激烈的防衛措施,造成非法侵害人傷亡的後果,新刑法明確規定不負刑事責任。
(4)防衛過當及其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其特點是:(1)客觀上實施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對違法侵權人造成了極大的損害。(2)主觀上犯有過當及其後果。但其過錯形式只能是間接故意或過失。
防衛過當罪應當根據防衛人實施的具體行為的性質和行為人的罪過形式,依據刑法分則的有關規定認定。對於防衛過當的量刑,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因為:(1)防衛人主觀上具有保護國家、社會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的防衛動機。雖然對防衛過當造成的巨大危害有過錯,但與其他犯罪相比,主觀程度較低,社會危害性較小。(2)客觀上講,在防衛過當的所有損害結果中,由於以正當防衛為前提,防衛過當只應對超出限度的損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具體而言,應考慮以下因素:
1,防禦目的。在同樣程度的過度情況下,他的防衛行為屬於何種動機,影響防衛過當的量刑。為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防衛過當。與那些為保護自己合法利益而過度防衛的人相比,前者的處罰應該更輕。
2.過分程度:即重大損害後果與必要限度的差距。過當程度反映了社會危害程度,從而影響防衛過當的量刑。略過,犯罪情節輕微,應當從輕處罰;太嚴重的話,犯罪就嚴重,處罰也比較重。
3、罪的形式。疏忽大意的過失、過於自信的過失、間接故意,從前到後,減輕處罰甚至免除處罰的程度和可能性應該是依次遞減的。
4.權益的性質。在對防衛過當進行量刑時,應充分考慮正當防衛所保護的權益的性質。為保護重大權益的防衛過當,應當給予比保護次要權益的防衛過當更輕的處罰。
5.輿論。在對防衛過當量刑時,還要考慮社會影響,不能挫傷公民正當防衛的積極性,還要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嚴肅性。
(五)防衛不當的行為
1,防衛過當。是指行為人的正當防衛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2、防禦挑釁。是指行為人以侵害為目的,采用挑釁、引誘等手段故意激怒對方實施不法侵害,然後以防衛為借口傷害對方的行為。雖然存在壹定的不法侵害,但在形式上符合正當防衛的客觀條件。但由於不法侵害是在挑釁者的挑唆下故意誘發的,主觀上有犯罪故意但無防衛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犯罪行為,故屬於故意犯罪,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3.防衛第三方也叫外線防衛。是指防衛人對正在實施不法侵害的人以外的人進行的所謂正當防衛,即傷害沒有實施不法侵害的他人,使其受到損害。防衛第三人應當按照以下三種情況處理:(1)符合緊急避險條件的,應當以緊急避險處理,不負刑事責任。(2)故意犯罪應認定為故意犯罪。(3)對事實認識有錯誤,但主觀上有過失的,應當認定為過失犯罪。
4.假想防衛。是指根本不存在的不法侵害,因行為人猜測、估計、推斷不法侵害的存在而被侵害。實際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為人錯誤地認為存在不法侵害,為假想侵害進行防衛,屬於假想防衛。假想防衛應根據行為主觀上是否有過失而區別對待。假想防衛的刑事責任,應當按照錯誤認識事實的壹般原則來解決,即(1)假想防衛不能構成故意犯罪。(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的,應以過失犯罪論處。(3)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錯,危害結果是由於行為人當時不能預見的原因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刑事責任。
5.預防也叫預防。是指行為人在不法侵害行為尚未發生或者到達之前,對將要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采取的所謂防衛行為。因為在本案中,不法侵害並未實際發生,因此,其行為不能視為正當防衛。
6.事後辯護。是指不法侵害行為終止後,針對不法侵害人的所謂防衛行為。公民的防衛行為使不法侵害人喪失了侵害能力,有效地制止了不法侵害的繼續。這種情況下,侵害的是不法侵害人。這種違法侵權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7.互相打架。是指雙方為了侵害對方的非法意圖而發生的相互侵權行為。參與者主觀上以不法侵害為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相互侵害的行為。在與對方發生打鬥的情況下,由於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防衛意圖,其行為不能認定為正當防衛。
8.保護非法利益抗辯。實施正當防衛是為了保護合法利益,而所謂的針對非法利益的防衛行為缺乏防衛的前提條件,不能構成正當防衛。例如保護毒品的行為。
正當防衛是賦予公民在本應受到法律保護的緊急情況下站出來自衛的合法權利,這本身就意味著對國家刑罰權的補充。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但有條件。正當防衛的目的是消除和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需要受到相應的限制。正當防衛的界定有利於鼓勵廣大人民群眾與違法犯罪作鬥爭,及時消除和制止違法侵害,有效懲罰犯罪,維護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