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罪的特征:客體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壹夫壹妻制;客觀上是與有配偶的人結婚或者明知有配偶而結婚的行為;主體是壹般主體,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文章還討論了婚姻法修改後出現的新問題。深入淺出地分析新情況,試圖解決存在的問題。第壹,重婚罪壹般具有邊1的特征,客體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壹夫壹妻制。壹夫壹妻制是中國婚姻家庭制度的壹項基本原則。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根據這壹條,也就是說,壹個男人只允許娶壹個女人,壹個女人只允許有壹個丈夫?法律只允許壹男壹女結婚。2.客觀上講,就是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行為。實踐中重婚有兩種情況:壹種是法定婚姻,壹種是事實婚姻。3.主體是壹般主體,分為兩種人:壹種是重婚,即有配偶但未解除婚姻關系,與他人結婚的人;第二,已婚者是指明知自己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人。4.主觀上講是故意的。如果有配偶者隱瞞真實情況,使無配偶者受騙結婚,或者雖未結婚,但明知已結婚仍與他人結婚,則構成重婚罪。和沒有配偶的人結婚,對他來說是第壹次,但和明知有配偶的人結婚,違反了壹夫壹妻制,成為重婚罪。二、重婚罪的犯罪形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者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從傳統刑法理論來看,確定重婚罪有兩個主體;類型:壹種是合法婚姻,壹種是事實婚姻。1.合法婚姻在法律上符合形式和實質要件,構成重婚罪的婚姻稱為合法婚姻。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後,領取結婚證。合法重婚以婚姻登記的完成作為非法婚姻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雙方是否同居不能改變婚姻關系成立的事實。2.事實婚姻雖未登記,但公開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形成事實婚姻關系。這種事實婚姻在婚姻法中是不受保護和認可的,在刑法中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即事實重婚應當以重婚罪論處。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 12 1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後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意見》中規定:“有配偶者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義與其同居的,仍應以重婚罪處罰”。可見,在刑法中,事實重婚罪是為了更好地懲罰犯罪,保護壹夫壹妻制婚姻家庭關系,而不是對事實婚姻的法律認可。現實生活中,有很多種形式。因為立法機關在立法上滯後,所以法律上有沖突。舉個例子,壹個男的(1971出生)和壹個女的(1974出生)相愛並同居(同居時不滿20歲)。1993年,兩人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下壹男壹女,長期同居。由於舊習俗的影響,當地人也在那之後,壹個男人和C女人生了壹個女兒。B女知道後,壹怒之下向當地派出所報案。最後,公安機關以涉嫌重婚罪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壹男子,檢察院以重婚罪提起公訴。法院經過審理,以重婚罪判處壹名男子拘役六個月。同年8月某男出獄後,又對B女提出申訴,要求與B女“離婚”。法院審理這個案件的時候,那麽就有壹個沖突。刑事上,重婚罪是基於事實婚姻,但民事上,是非法同居。為什麽同壹個法庭會有兩種不同的認定?現在假設罪名不對,判決錯誤,壹個人無罪釋放。會發生什麽?因為壹個男人的無罪釋放向社會傳遞了壹個錯誤的信號,壹個成年男人可以公開地以夫妻的名義和幾個未成年的女人同居,當地人民也認為他們是夫妻,這將導致婚姻法在人們心中的地位動搖,破壞壹夫壹妻制,影響家庭穩定並導致家庭解體,導致其他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家庭變故會導致青少年犯罪。重婚罪之所以不被認定,是因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屬於非法同居。然而,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護和承認。自然不能在刑事案件中追究,否則就會出現。刑事上承認重婚罪,相當於民事案件中承認夫妻法律關系。當然,這是不允許的。這是部門法之間的沖突,能做的就是請立法者協調它們之間的沖突和矛盾。怎麽才能解決這個問題?筆者認為應放寬重婚罪的構成要件,加大打擊力度。除法定重婚和事實重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可以認定為重婚:(1)已舉行結婚儀式而實際同居的人,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被當地群眾認定為夫妻,然後以夫妻名義公開與他人同居的,也可以認定為重婚;(2)已舉行結婚儀式並實際同居,壹男壹女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但當地群眾認為是夫妻,然後以夫妻名義公然與他人同居或騙取婚姻登記機關領取結婚證的,也可認定為重婚罪;(3)周圍群眾公認的妻子關系同居造成省法婚姻中另壹方自殺等嚴重後果的;(四)有配偶的人,雖未達到夫妻相稱,但與他人有穩定的同居關系,並在相對固定的住所共同生活六個月以上的;(五)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婚禮,但已是夫妻相稱並共同生活三個月以上的;(6)有配偶者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有相對穩定的同居關系並有子女;(7)有配偶者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實際共同生活。三、以下五種重婚的認定1)重婚與通奸、同居的界限。通奸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發生婚外性行為。是壹種不道德的行為,應該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這種行為不構成重婚。同居是2001婚姻法修改後舊婚姻法對非法同居的新定義,不存在非法同居。同居是指沒有配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之間的關系,或者有配偶,在未辦理結婚登記,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情況下,與其共同生活的男女之間的關系。如果不是以夫妻名義公然與第三人進行,則屬於共同同居行為,不屬於重婚。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且壹方或雙方有配偶的,構成重婚。2)夫妻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案件審理或二審上訴期間,任何壹方與第三者登記結婚,構成重婚罪。3)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的重婚,如人去臺灣,配偶留在臺灣結婚或再婚,屬於特殊情況,不應追究刑事責任。4)對於被拐賣後重婚,因自然災害被迫生活貧困,婚後受虐待,因重婚被迫逃離,因抵制包辦婚姻逃離未解除婚姻關系而再婚,因配偶長期不確定,家庭有嚴重困難而再婚,這些情況都有其自身原因,其主觀惡性相對較小,重婚罪不追究刑事責任是可以接受的。5)男女雙方已登記結婚,但尚未同居,其中壹方與他人取得結婚證或者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公開同居的。當地人還認為他們是夫妻,構成重婚。四。無效婚姻與重婚的認定(壹)無效婚姻制度l .無效婚姻是指不符合婚姻的實質條件,在法律上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從壹開始: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即依法宣告婚姻無效時,從壹開始就認定婚姻不受法律保護。無效婚姻與婚姻的形式要件無關,與其實質要件相對應。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對無效婚姻做了詳細規定;(1)重婚。這就導致後來的婚姻無效,而之前的婚姻關系仍然有效。(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即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後未治愈的。(4)達到法定結婚年齡者,即男性結婚最低年齡為22歲,女性結婚最低年齡為20歲。(二)無效婚姻中重婚的認定無效婚姻在被宣告前,不得否定其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的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直至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可見,無效婚姻在被宣告無效之前,應當受到法律的適當保護,否則壹個人將同時擁有多種婚姻關系,從而導致壹夫壹妻制婚姻制度的混亂。1.無效婚姻宣告無效前重婚。無效婚姻被宣告無效前,婚姻關系受結婚證約束。如果和別人結婚,就構成重婚。2.關於重婚中的無效婚姻。在合法婚姻期間,當事人欺騙婚姻登記機關,以欺騙手段取得結婚證的,後壹婚姻無效。比如壹男壹女分別結婚後,壹男壹女欺騙結婚,那麽壹男壹女的婚姻無效,構成重婚罪。(3)起訴重婚罪無效。在婚姻被宣告無效之前,當事人所犯的重婚罪,可以按重婚罪的規定定罪處罰。這帶來了新的問題。重婚罪被宣告無效後追究刑事責任有追溯力嗎?《婚姻法司法解釋》第13條規定,婚姻法規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的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直至被依法宣告無效或者撤銷。被宣告無效的婚姻自始無效,應當推定該婚姻自成立時起無效。同時,應當推定婚姻從成立之初就不受行政效力的約束。後壹種婚姻“侵害”的只是壹種不受任何法律保護的婚姻關系,顯然失去了重婚罪的依據,當然也不構成重婚罪。如果重婚罪成立,實際上就相當於承認和認同了已經被宣告無效的婚姻關系。特別是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然後認定後壹種婚姻是重婚,相當於允許禁止結婚,這顯然是違背法律的。五、可撤銷婚姻與重婚的認定(壹)可撤銷婚姻制度所謂可撤銷婚姻,是指婚姻成立時,經當事人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婚姻的制度。《婚姻法》第十壹條規定,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婚姻。對“脅迫”的法律原因的理解;所謂脅迫,就是通過恐嚇、威脅等手段,給予婚姻壹方當事人精神上的強制,使其無法反抗,即在婚姻成立時,完全違背了當事人的意誌。比如傷害當事人及其親屬,暴露當事人隱私,損壞重大財產,限制人身自由,足以使當事人精神上、肉體上痛苦。脅迫者可能是婚姻的對立面。也可能是第三方,比如父母親人。被威脅追殺的人可能是女的,也可能是男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要求取消婚姻,但必須在結婚登記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今年是民事排除期,起算時間是法律確定的結婚時間,壹般是結婚證規定的時間。這種限制既不能延長,也不能暫停或中斷。撤銷權完全由被脅迫人行使。這裏是“可以”而不是“應當”,意思是當事人意思自治,不受他人幹涉。婚姻也是壹種契約,是壹種特殊的民事行為,甚至還夾雜著許多感情因素。有些婚姻,壹開始是壹方不願意,被脅迫,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比如有了孩子,生活有了改善,雙方就會產生感情。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要求撤銷的,婚姻關系將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壹方當事人在壹年內未提出撤銷請求的,視為其放棄權利,推定該婚姻合法且有合法理由。如壹方按期提出請求,則婚姻自始宣告無效,雙方自始無夫妻權利義務。行使撤銷婚姻權的是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受威脅的壹方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婚姻。(2)可撤銷婚姻中存在的重婚,由於可撤銷婚姻的效力性質不正確,對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重婚有不同的後果。1.脅迫者是婚姻的相反壹方。在被脅迫人要求在婚後壹年內解除婚姻之前,不確定被脅迫人是否要求解除婚姻,但結婚證的效力是恒定的,並且已經明確了被脅迫人的配偶關系。如果他與他人結婚,明顯違反了壹夫壹妻制的婚姻制度,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構成重婚罪。被脅迫人提出的撤銷請求,只是民法上的解除婚姻關系。至於未提出撤銷請求的被脅迫人,更有理由認為被脅迫人的行為構成重婚罪。2.被脅迫人也可能構成重婚罪。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在壹年的排除期內,被脅迫的丈夫的效力仍然有效。在不確定狀態下,雖然被脅迫人在壹年排除期內可以隨時行使撤銷權,但只要結婚證沒有申請撤銷,也沒有實際公告,結婚證的效力是恒定的,因此應當依法推定該婚姻合法。被脅迫人與他人結婚的,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構成重婚罪。但被強迫結婚、婚後未建立夫妻感情、堅持離婚、出逃、與他人復婚的,壹般不應以重婚罪論處。3.在強迫重婚的問題上,如果以前的婚姻關系合法有效,壹方被迫與他人重婚,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實重婚,則應撤銷新的婚姻關系。對於被脅迫者來說,由於其客觀上違反了壹夫壹妻制婚姻制度,主觀上有直接故意,無論其是否為重婚罪的當事人,也無論其是否存在婚姻關系,其行為都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構成重婚罪。如果被脅迫人中沒有故意犯罪,則不構成重婚罪。需要註意的是,脅迫重婚可能涉及強奸罪,如果涉及強奸罪,應以強奸罪定罪處罰。與無效婚姻類似,在可撤銷婚姻被依法撤銷之前,當事人犯下的重婚罪可以按照重婚罪的規定定罪處罰,但被宣告無效後,對以前的重婚罪不再具有溯及力。不及物動詞重婚罪的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犯此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