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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進壹步完善反腐敗法律法規體系

如何進壹步完善反腐敗法律法規體系?

《決定》專門對完善反腐敗法規制度體系提出了明確要求,體現了必須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的思想。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既是黨和國家法治建設和制度建設的重要方面,也是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重要基礎,更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保證。多年來,我們高度重視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取得了很大成績,但仍存在不少問題和不足。突出問題是:適應新形勢下反腐倡廉要求的法規制度體系不健全,有的法規制度缺乏相應的配套和細化措施,有的法規制度滯後於實踐,很多好的法規制度落實不到位,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法規建設仍然是人們開展反腐敗工作必須著力解決的重大問題和緊迫任務。

堅持用法治反對腐敗,使反腐敗規範化、制度化,是我們黨反對腐敗、建設廉潔政治的根本方向。要緊緊圍繞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抓住當前腐敗易發多發的關鍵環節,結合《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工作規劃》2013-2017的實施,研究論證以懲治和預防腐敗為主導的法規制度,采取先易後難的方法,切實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和反腐敗國家立法,成熟壹項出臺壹項。逐步形成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運用有效的反腐敗法律體系,使反腐敗工作有法可依,不斷提高反腐敗法制化水平。

壹是建立健全廉政風險防控體系。廉政風險防控是推進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完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的重要實踐和探索。要逐步建立健全針對重點對象、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風險預警、糾錯整改、內外監督、考核問責機制,形成壹套行之有效的反腐敗風險防控體系。

第二,完善防止利益沖突的制度。防止利益沖突是現代反腐敗立法的基礎,是加強領導幹部從政道德建設,從源頭上預防腐敗的重要舉措。要進壹步完善市場機制,著力解決公共資源配置、公共資產交易、公共產品生產等領域的利益矛盾。要進壹步完善利益沖突回避制度,重點完善職務回避、職務回避和地域回避制度;進壹步完善並嚴格執行公職人員行為限制、領導幹部親屬經商、擔任公職和社會組織職務等相關規章制度,防止領導幹部利用公權力或為自己謀利。

影響為親屬等特定人謀取私利。

第三,努力完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開展新任職領導幹部配偶子女任職、財產、出國(境)等有關事項公開制度試點,抓緊制定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辦法,強化報告核實結果運用和違規違紀處分;建立健全國家工作人員配偶、子女國(境)外任職管理制度,制定配偶移居國(境)外國家工作人員任職管理辦法,加強對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的監督。

第四,加強國家反腐敗立法。根據形勢發展和任務需要,不斷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法律法規。壹是要把經過實踐檢驗、適應形勢發展的黨紀政紀上升為法律法規,盡快形成比較完備的反腐敗法律體系。對於現有的法律法規,過時的要及時廢止,不完善的要及時修訂完善,盡快制定實施細則,盡快制定配套制度。二要不斷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

打敗特殊法規。從長遠來看,反腐敗法律法規應由《反腐敗法》等廉政基本法和相關單行法及配套法規組成。近期要重點做好反腐敗單行法和配套法規的立法工作。要完善腐敗案件揭露和查處機制,暢通信訪等各種信訪舉報渠道,完善證人、舉報人保護制度;完善懲治貪汙賄賂和瀆職的法律法規,對腐敗實行零容忍政策;規範國家工作人員從政行為的法律法規,健全完善防止利益沖突的法律法規,努力整合各種法律法規預防腐敗;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完善反洗錢法律法規,健全預防腐敗分子外逃和追逃追贓機制,逐步形成符合堅決懲治腐敗和有效預防腐敗要求的法律法規體系。

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是壹個動態的、發展的、開放的過程,必須不斷完善和創新,以適應世情、國情、黨情的發展變化。要註意學習和借鑒國內外反腐倡廉法規制度的有益做法,深化對新形勢下反腐倡廉法規制度特點和規律的認識,實現法規制度工作理念、思路、方法、機制與時俱進。要堅持科學民主立法,全面提高反腐敗法律法規質量。要切實提高反腐倡廉法律法規執行力,建立健全保障機制,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讓法律法規剛性運行。(摘自《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學習輔導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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