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就離婚達成離婚協議的,可以直接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登記,由婚姻登記部門出具離婚證。如果雙方不能達成離婚協議,就不能去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此時,他們只能向法院起訴離婚,由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離婚。
如果法院認定雙方關系確實已經破裂,會判決離婚,同時處理財產分割,壹般是平分財產,但法院會照顧女方、無辜壹方、困難壹方。
第壹,民政部門同意離婚手續方便。
在協議離婚的過程中,起草離婚協議要非常慎重,切不可輕舉妄動。如果有必要,最好請律師查壹下。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三章離婚登記第十條大陸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 * *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第十壹條內地居民辦理離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壹)本人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結婚證;(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如果雙方同意離婚,並且可以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協議,那麽自2003年6月10《婚姻登記條例》修訂實施以來,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是非常方便的。
二、法院離婚:便捷與繁瑣並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章離婚第三十二條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如果夫妻壹方堅持離婚或同意離婚,但未能就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成協議,離婚的唯壹途徑就是通過法院訴訟。
[編輯本段]離婚的法律條件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夫妻“感情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律條件。“感情確已破裂”是壹個實質性的規定,是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無效調解”是程序性規定,不能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律條件。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很多調解失敗的案子確實破了。從這個意義上說,“調解無效”是“感情破裂”的反映。有些離婚案件,雖然調解無效,但並不是說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在調解中,往往存在努力與無效、深度與深度不足的區別,直接影響調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表明,“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並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不等於“感情確已破裂”。因此,在審判實踐中,不應以“調解無效”作為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依據,不應將“感情確已破裂”完全等同於“調解無效”。不要簡單地把“調解無效”作為“感情確已破裂”的標誌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決離婚的法律條件只是“關系確實已經破裂。”
辦理離婚手續有兩種方式:法院訴訟離婚和在民政部門婚姻登記處協議離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章離婚第三十壹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當婚姻登記處查明雙方確有意願,並已妥善處理了子女和財產問題後,就會出具離婚證。第三十二條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第壹,民政部門同意離婚手續方便。
在協議離婚的過程中,起草離婚協議要非常慎重,切不可輕舉妄動。如果有必要,最好請律師查壹下。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三章離婚登記第十條大陸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 * *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第十壹條內地居民辦理離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壹)本人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結婚證;(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如果雙方同意離婚,並且可以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協議,那麽自2003年6月10《婚姻登記條例》修訂實施以來,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是非常方便的。
二、法院訴訟離婚:便利性與復雜性齊頭並進。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章離婚第三十二條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如果夫妻壹方堅持離婚或同意離婚,但未能就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成協議,離婚的唯壹途徑就是通過法院訴訟。
壹、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的概念和條件
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法同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根據《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必須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確認雙方自願並已妥善處理子女和財產問題的,應當辦理離婚登記,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處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婚姻登記處有管轄權;想離婚的夫妻雙方壹起向婚姻登記處申請;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持離婚協議書,該協議書載有雙方離婚意願的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中國駐外使(領)館簽發的結婚證。
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1)壹方要求登記離婚的;(2)雙方要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壹方配偶生活困難的經濟資助、財產分割、債務清償等問題未達成協議的;(3)雙方或壹方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4)雙方均未登記結婚。
需要註意的是,關於離婚協議的效力,《婚姻法解釋(二)》第八條(1)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約定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為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有權就“因履行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約定發生的糾紛”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也應予以受理。男女雙方在離婚協議後1年內對財產分割有悔改表現,訴請法院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也應當受理。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沒有欺詐、脅迫行為,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協議離婚的主管機關和程序
通過行政程序協議離婚由民政部門負責。具體的婚姻登記機關是市轄區的市政府或者不設區的市的市政府的街道辦事處或者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協議離婚必須經過申請、審查、登記三個步驟。
1.申請。大陸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 * *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大陸居民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和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男女雙方應* * *到大陸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內地居民辦理離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戶口簿、身份證;我的結婚證;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華僑、外國人辦理離婚登記,除出示上述證件和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還應當出示本人有效護照和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示本人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其中,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置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2.復習。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查驗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並詢問有關情況。當事人確實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協議的,應當當場登記,出具離婚證。在審查過程中,壹定要充分了解協議內容,特別要註意雙方要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子女撫養、夫妻壹方生活困難的幫助、財產分割、債務處理是否適當。
3.註冊。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時,當事人未達成離婚協議的,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或者其婚姻登記地不在中國大陸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對不符合法定條件而拒絕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當事人自領取離婚證時起終止夫妻關系。離婚壹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撤銷離婚登記
申請離婚的壹方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宣布離婚壹方解除婚姻無效,並收回離婚證。
當事人認為符合離婚條件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不能就離婚、子女撫養或離婚後財產分割達成協議,壹方對人民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按照訴訟程序審理後,通過調解或判決決定解除婚姻關系的壹種法律制度。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調解不適用於婚姻和身份確認案件;但如果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考慮到離婚訴訟當事人多由居委會(村委會)、所在單位及其親友調解,為克服法院多頭判決、片面追求調解率的傾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特別規定:“人民法院對可以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但是,適用特別程序、監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根據案件性質不能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適用於不同的情況。協議離婚只適用於雙方自願離婚並已妥善處理子女和財產問題的情況,訴訟離婚適用於所有離婚關系。如果雙方想解除事實婚姻,只能通過訴訟,不能通過協議離婚。
(壹)訴訟離婚中的兩種特殊保護
1.訴訟離婚對軍人的特殊保護。《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必須征得現役軍人的同意,除非現役軍人有重大過失。這是對非軍人壹方離婚權的限制,是為了保護軍人的利益,維護人民軍隊的穩定。
現役軍人是指具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身份的軍官、士兵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幹部、士兵,包括軍隊文職人員。退伍、復員、轉業和在部隊不具有軍人身份從事後勤管理、生產經營的人員,不屬於現役軍人。現役軍人的配偶是指非現役軍人。雙方都是軍人或者軍人壹方提出與非軍人壹方離婚的,不適用該規定,但壹般的法定離婚理由仍然適用。
軍人壹方重婚,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吸毒、賭博等不良嗜好,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過錯情形,導致夫妻關系破裂,非軍人壹方要求離婚,軍人壹方不同意的, 人民法院應通過士兵所屬的團以上政治機關做好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準予離婚。
2.訴訟離婚中對女性的特殊保護。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男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6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壹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根據司法解釋和審判實踐,所謂“確有必要”,主要是指以下兩種情況:(1)在此期間,雙方確有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重要、緊急原因,已經威脅到對方的生命和人身安全;(2)婦女懷孕或分娩嬰兒是與他人通奸所致。
(二)訴訟離婚的法律原則
離婚訴訟的目的是解除婚姻關系,能否解除婚姻關系取決於是否有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因此,離婚法定事由是壹方提起離婚訴訟,請求解除婚姻關系的理由,是人民法院判決是否準予離婚的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查,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所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我國離婚與否的原則。並在該條第三款列舉了準予離婚的具體情形,從而確立了抽象概括與具體列舉相結合的離婚例證性判斷標準。即使離婚壹方有過錯,只要有合法的離婚理由,人民法院也應判決準予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幹具體意見》6月1989 65438+10月21日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不成的,應當認定感情確已破裂:(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5)壹方因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6)因婚前不了解而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 * *同居;(七)婚前隱瞞患有精神疾病,婚後治愈的,或者婚前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疾病而結婚的,或者夫妻生活期間壹方患有精神疾病,且長期治愈的;(8)結婚登記後,雙方未共同生活且無和好可能的;(9)因感情不和,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已分居1年,未履行夫妻義務的;(10)壹方有通奸行為或者與他人非法同居,經教育仍不悔改的。無辜壹方提起離婚訴訟,或者錯誤壹方提起離婚訴訟,但對方不同意離婚。人民法院經過批評教育和處罰,判決不準離婚,錯誤壹方確實無法提起離婚訴訟的。(11)壹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12)壹方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13)夫妻感情確實因其他原因破裂。
(3)訴訟離婚的程序:
1,起草申訴書;
2.準備訴訟所需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訴訟;
5.法院受理離婚訴訟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向雙方發送傳票;
7.法院審理:雙方均可委托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壹般情況下,離婚雙方必須到庭,特殊原因不能到庭的,須向法院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對是否準予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作出判決。
離婚訴訟中需要註意的問題
1,轄區
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起訴時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團級以上單位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均在國外但未定居,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調解。
調解原則上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調解的,應當出具書面意見,但不能表達意願的除外。
3.訴訟證據
在離婚訴訟中,雙方必須出示支持其主張的證據,包括:
(1)能夠證明其離婚請求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
(二)對方有過錯的,能夠證明對方有過錯的證據;
(3)夫妻雙方擁有共同財產的證據;
(4)如果要爭取孩子的撫養權,需要證明自己有撫養能力;
4.判決和上訴
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案件審理中,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所有判決將公開宣布。壹審判決離婚的,人民法院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從調解書送達時起,壹審判決視為撤銷。調解不成,二審法院可以做出判決,判決是終局的。
第三,涉外離婚
1.涉外婚姻是指壹國公民與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婚姻和離婚。在中國,“涉外婚姻”還指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大陸居民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和華僑之間的婚姻。中國法律規定,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適用結婚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涉外婚姻當事人在中國結婚或離婚,必須按照中國法律的規定辦理。
2、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辦理婚姻登記時,離婚的人還應當持有離婚證,這就要求外地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具有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外國法院申請承認離婚判決有關問題的規定》規定如下:
壹是中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人民法院不應以未在中國境內訂立婚姻關系為由不予受理;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缺席判決的離婚判決,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依法傳喚其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
二、外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如果離婚的原配偶是中國公民,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離婚的前配偶是外國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以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三、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調解書效力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承認或者不予承認的裁定。
我國人民法院受理的離婚訴訟受我國法律管轄,其中涉及婦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問題,與壹般離婚案件中上述問題基本相同。請參考相關章節,在此不再贅述。
[編輯本段]婚姻終止的概念和原因
1,婚姻終止是指因壹定的法律事實而產生的合法有效的夫妻關系。
2.婚姻的終止只能由兩種法律事實引起:壹方配偶死亡和夫妻離婚。
(1)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終止。
(1)自然死亡,婚姻關系的主體之壹已不復存在,必然導致夫妻關系的消滅,並產生繼承等法律後果。在立法上,有些國家明文規定配偶壹方死亡導致婚姻終止。有些國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認為主體死亡必然導致婚姻終止。
(二)宣告失蹤人死亡的判決書公布的日期,為宣告死者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的人與其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之日起消滅。這也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規律。但有些國家規定,自存續壹方再婚之日起,原婚姻關系消滅。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後來知道失蹤人沒有死亡的,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應當撤銷原宣告死亡的判決。
死者配偶未再婚的,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復夫妻關系;但有些國家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只有經夫妻雙方同意,並重新登記結婚,才能恢復婚姻關系。
其配偶已與他人登記結婚的,後壹婚姻關系具有法律效力,其原婚姻關系不予恢復。這是由私人關系的特殊性決定的。大多數國家對此都有明確規定。
配偶再婚後離婚或者再婚後配偶死亡的,不視為原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2)因離婚的法律行為而終止婚姻的。
離婚是夫妻雙方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離婚也叫解除婚姻,即合法有效的婚姻依法終止。
離婚不僅直接關系到夫妻個人關系,還關系到孩子和財產問題,也會對家庭和社會產生壹定的影響。因此,離婚不僅影響當事人的法律地位,還涉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贍養問題,在婚姻家庭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離婚的法律特征:
a離婚的主體只能是夫妻,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體現在離婚行為中。行政離婚的,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表達申請離婚的意向;在離婚訴訟中,即使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也還是應該出庭,只是不能表達意誌的除外。當事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必須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表達自己的意願。
b離婚是解除婚姻的行為,其前提條件是雙方必須有婚姻關系。
離婚必須符合法律條件和程序。
在美國,離婚必須經過訴訟程序,但當事人可以就其離婚及離婚後的各種事宜提前達成協議,由法院認可。絕大多數當事人(約95%以上)采用事先約定的方式,無需法官判決。
離婚的理由(條件)可分為過錯和無過錯。
(3)離婚、無效婚姻和婚姻無效的區別。
離婚和無效婚姻之間有嚴格的界限:
離婚是合法婚姻的解除。婚姻無效是指因缺乏婚姻成立的法律要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離婚原因壹般發生在婚後,無效婚姻原因發生在結婚時。
三。離婚自確認之日起解除婚姻關系,無溯及力。婚姻無效是指法院確認無效婚姻自始無效,並具有溯及力。
離婚訴訟僅限於當事人雙方;無效婚姻的訴訟不受此限。
婚姻的無效是對成立時有瑕疵的婚姻的糾正。被撤銷的婚姻從壹開始就是無效的。婚姻無效的原因壹般發生在結婚時,受脅迫壹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親自請求法院或婚姻登記機關宣告婚姻無效。取消婚姻的請求必須在訴訟時效內提出。
④離婚和分居的區別。
分居是指婚姻雙方暫時或永久解除同居義務,但維持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分居制度起源於中世紀的歐洲。這種制度是在教會法禁止離婚的情況下,為了解除夫妻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