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為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滇池流域資源,防治汙染,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昆明市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重點保護滇池流域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資源。加強水汙染防治,保護和改善水質。滇池水資源應在加強保護和管理的前提下,進行科學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
第四條滇池保護範圍是以滇池為主體的整個滇池流域。根據地理條件和不同功能要求,分為三個區域:滇池水源保護區;滇池流域;流域外和流域內的水源保護區。
第五條滇池保護的原則是:全面規劃、統壹管理、嚴格執法、綜合整治、合理利用、協調發展。實現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統壹。
第六條在滇池保護範圍內保護、管理、開發和利用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七條滇池保護範圍內的各級人民政府應認真執行本條例,並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報告本條例的執行情況。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昆明市滇池保護委員會是滇池流域綜合管理的領導機構,負責滇池保護和管理重大問題的研究和決策。
昆明市滇池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昆明市滇池管理局,下同),在昆明市滇池保護委員會的領導下,統壹協調和組織實施滇池保護和治理的相關具體工作,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和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負責本條例的實施;協調、檢查、督促各有關縣、區、部門依法保護滇池;
(二)組織制定滇池保護、開發利用規劃和綜合整治計劃,並負責組織和監督實施;
(三)制定滇池綜合治理目標責任,檢查、督促和考核各有關縣、區、部門目標責任的完成情況;
(四)組織制定滇池保護管理的相應配套措施,並監督實施;
(五)在滇池水體保護區和主要入湖河流集中行使水行政、漁政、航政、水環境保護、國土規劃等方面的部分行政處罰權,組建滇池保護管理專業行政執法隊伍,實施滇池管理綜合執法;
(六)在滇池水域保護區以外的滇池流域行使與滇池保護相關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職責;
(七)負責滇池汙染治理項目的初審,參與項目法人的確定並監督項目實施;
(八)參與滇池流域開發項目的審批並提出審查意見;
(九)負責籌集、管理和使用滇池管理基金;
(十)辦理市人民政府和滇池保護委員會交辦的其他相關事項。
前款第(五)項的具體實施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條五華區、盤龍區、西山區、官渡區,呈貢縣、晉寧縣、嵩明縣人民政府的滇池管理機構,滇池沿岸及水源保護區的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在滇池管理局的統壹協調、指導和監督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滇池保護、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
第十條滇池保護委員會和滇池國家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的成員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配合滇池管理局實施本條例。
第三章滇池水保護
第十壹條滇池水源保護區正常高水位為1887?4米(黃海高程,下同)以內的水面和湖濱帶。
湖濱帶是滇池變化帶和保護帶的過渡帶,是滇池不可分割的水陸交錯帶。其具體範圍是:
(1)正常高水位1887?4米水位線從陸地延伸100米到湖中1885?5米之間。是否低於滇池最低工作水位?易發生內澇和積水的低窪地區5米,至這壹地區的外圍邊緣;
(2)滇池20年最高洪水位在河流或溝渠入口處1887?5米的控制範圍內,主洪水線左右各50米。
滇池水源保護區的具體界線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勘測並設立界樁後劃定。
第十二條為保證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適當增加蓄水量。根據優化調度原則,滇池(外海)控制運行水位確定如下:
正常高水位1887?4米,對應的存儲容量約為15?6億立方米;
最低工作水位1885?5米,對應的存儲容量大概是9?9億立方米;
極端幹旱年對策水位1885?2米,對應庫容約9億立方米;
20年來最高洪水位1887?5米;
汛期限制水位1887?0米。
內湖(草海)的運行水位控制如下:
正常水位1886?8米;
最低工作水位1885?5米。
第十三條滇池水質執行國家GHZB 1-1999《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滇池水環境質量標準。外湖(近海)水質按ⅲ類水標準保護,內湖(草海)水質按ⅳ類水標準保護。
第十四條。保護和恢復入滇池河流的自然生態,有計劃、有步驟地對進出滇池的河流進行清理、治理和改造,疏浚滇池。
第十五條在滇池水源保護區內禁止圍墾、圍堰養殖以及其他侵占或者縮小滇池水面的行為;禁止在湖濱帶取土、采砂、采石;禁止損壞大壩、橋梁、閘門、泵站、碼頭、航標、漁標、水文、科研、測量、環境監測和滇池水體保護界樁;未經滇池保護委員會批準,不得在界樁內修建任何建築物。
第十六條禁止在滇池網箱養殖水產品。滇池禁漁區和禁漁期禁止捕魚。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和捕魚方法以及其他限制。禁止打撈水生植物和其他有利於凈化滇池水質的水生植物。
第十七條禁止向滇池水體保護區和河道傾倒泥土、石塊、尾礦、垃圾、廢渣等固體廢棄物。禁止向滇池和入滇池的河流排放不符合排放標準或者超過規定控制總量的廢水。
第十八條嚴格控制在滇池水域航行的機動船舶數量。所有獲準在滇池水域航行的船舶應當有防滲、防溢、防滲漏設施,不得向水體排放或者傾倒有毒有害液體、固體廢棄物或者拋撒垃圾。
第四章滇池流域保護
第十九條合理調整區域產業結構,鼓勵發展節水和無公害產業。
經批準新建、改建、擴建的企業和項目的汙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達不到“三同時”要求的,不得投產。
滇池流域嚴禁新建鋼鐵、有色冶金、基礎化工、石油化工、化肥、農藥、電鍍、造紙制漿、制革、印染、石棉制品、土壤硫磺、土壤磷肥、染料等汙染嚴重的企業和項目。
第二十條按照“誰汙染誰治理”的原則,排放超標廢水和傾倒固體廢物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滇池綜合整治和限期治理的要求進行整改,禁止采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或者稀釋方法排放有毒有害廢水。含重金屬或難以生物降解的廢水應在裝置中單獨處理。未經處理達標的,禁止排入城市排水管網或河流。
第二十壹條所有新建、改建、擴建、改建的企業,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有毒有害項目和產品委托或者轉讓給沒有汙染防治能力的企業進行生產。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企業的管理,對造成環境汙染的企業,限期達到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達不到治理要求的,依法停止生產。
第二十二條新建衛星城鎮、居民區、大中型企業,要建立汙水分流制排水管網,汙水處理設施應與其他基礎設施同步建設。舊城改造要結合舊城改造,同時改造排水管網。
第二十三條滇池流域種植農作物,主要施用有機肥,合理施用化肥,積極推廣新的施肥技術和農業綜合治理措施。禁止銷售和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殘留農藥和除草劑。滇池流域城鄉固體廢物必須資源化、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四條禁止在綿山和滇池風景名勝區取土、取沙、采石、新建墓地和墳墓,防止水土流失,破壞自然景觀。
第五章水源保護區的保護
第二十五條滇池保護區內應當大力植樹造林,綠化荒山,提高森林覆蓋率。25度以上的坡耕地要限期退耕還林還草,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禁止砍伐森林和非法占用林地資源。
保護森林植被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禁止亂砍濫伐、非法采伐和亂捕濫獵野生動物。
第二十六條采取有效措施解決能源問題,有計劃地營造薪炭林,積極發展農村沼氣、稭稈氣化、液化氣、節柴竈和太陽能,推進煤電代柴,有計劃地實現生態農業的目標要求。
第二十七條保護泉水、水庫、堤壩和河流,禁止直接或者間接排放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汙水和向水體傾倒固體廢棄物;禁止在岸坡堆放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汙染物。對沒有水源涵養林和河堤樹的泉、水庫、堤壩和河流,要限期植樹造林。
第二十八條在滇池保護區內采礦,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尾礦、礦渣、攔截、回填、復墾、植被恢復等措施進行處理;禁止亂挖亂采。
第二十九條為保護水源涵養區的森林植被,在滇池流域內收取的滇池水資源費,必須確定適當比例返還水源涵養區,用於森林植被的恢復和發展以及水土保持。
第六章綜合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
第三十條,加大滇池汙染綜合治理力度,增加水量,改善水質。合理控制城市規模和人口機械增長,調整產業結構。
第三十壹條實行汙染物總量控制制度,嚴格控制向滇池排放氮、磷的總量。滇池流域禁止使用含磷洗滌用品、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餐具和塑料袋。
第三十二條有計劃地在湖濱帶建設生態修復系統,逐步恢復濕地。湖濱帶耕地、魚塘要因地制宜逐步退田還湖,建設前置池、前置庫,打造環湖林帶。
第三十三條汙染嚴重、技術難度大、成本高,經限期治理達不到要求的企業事業單位,由環境保護部門按隸屬關系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限期關、停、並、轉、遷。
第三十四條暢通渠道,加強滇池汙染治理的科學研究和普及工作。積極推進生物防治,建立汙染治理新技術推廣應用體系,增強全社會對滇池汙染治理的環保意識和科學意識。
第三十五條滇池流域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當符合土地整理和昆明市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按照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和維護湖泊生態環境良性循環的原則,充分發揮滇池的綜合效益。
第三十六條滇池流域水資源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實行計劃用水,嚴格節約用水,采取中水回用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和汙水處理能力及效果。加強調蓄能力,實現水資源優化配置和調度,保障城市生活用水和工農業用水。
第三十七條保護、開發和利用滇池主要水生動植物,科學合理發展漁業生產。
第三十八條保護滇池流域的自然景觀和文物古跡、名勝古跡及園林景點。風景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與旅遊業的發展。
第三十九條在滇池保護區內開發磷礦資源,必須符合保護滇池的原則,采用先進的生產技術、管理技術和現代管理技術。
第四十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通過技術改造和工藝改革,提高資源利用率;開展廢水、廢氣、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實現資源化、無害化。
第四十壹條有償使用滇池流域水資源,受益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水資源費。水資源費的征收辦法,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滇池保護管理經費通過下列渠道和方式籌集:
各級政府投資;
(二)滇池水資源費和汙水處理費;
(3)滇池管理基金;
(四)國內外貸款;
(5)社會捐贈及其他。
第七章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滇池管理局及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壹)積極防治水汙染,成績顯著的;
(二)在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方面成績顯著的;
(三)在滇池保護、開發和利用的監測、科學研究和宣傳工作中成績突出的;
(四)在保護滇池水資源、森林植被、水產資源、風景名勝、水利設施、航道設施、水文、科研、測量、環境監測、水域保護界樁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5)依法有效管理滇池;
(六)檢舉和控告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七)對滇池保護、開發和利用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滇池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或拆除,並可按下列規定處罰:
(壹)在滇池水體保護區內,有圍墾、圍堰養殖等占用或減少滇池水面和濕地行為的,按每平方米50元處以罰款;
(二)未經批準在界樁上修建建築物的,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滇池管理局責令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可並處2000元至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壹)在滇池水體保護區取土、采砂、采石;
(二)損壞大壩、橋梁、閘門、泵站、碼頭、航標、漁標、水文、科研、測量、環境監測、滇池水體保護界樁等設施。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視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在滇池網箱養殖水產品的,沒收網箱和其他養殖工具,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滇池禁漁區、禁漁期內捕魚的,沒收漁具,並可處以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和捕撈方法以及其他限制條件進行捕撈的,沒收漁具,可以並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打撈水生植物和其他有利於凈化滇池水質的水生植物的,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五)在滇池航行的船舶上向水體投擲垃圾的,處以5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滇池管理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視情節輕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實施細則》處理
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以65438萬元以下罰款:
(壹)傾倒泥土、石塊、尾礦、垃圾、廢渣等固體廢物。進入滇池水源保護區和入湖的主要河流;
(二)向滇池及通往滇池的主要河流排放不符合排放標準或者超過規定總量控制的廢水;
(三)在滇池內航行的船舶向水體排放或者傾倒有毒有害液體和固體廢棄物的。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滇池水體保護區以外的違法行為,分別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滇池管理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滇池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履行本條例規定或者越權、違法審批的單位,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壹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