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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施工合同糾紛

2010至今,南京建鄴區法院共受理建設工程領域施工合同糾紛63件,買賣合同糾紛46件,租賃合同糾紛78件。在建築工程領域的這些案件中,各級法院之間存在很大差異,導致判決標準不壹,影響司法的權威性。當前,隨著各地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建設工程領域涉訴矛盾糾紛處於高位。2010至今,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共受理建設工程領域施工合同糾紛63件,買賣合同糾紛46件,租賃合同糾紛78件。在建築工程領域的這些案件中,存在著大量的違法分包和轉包的案件,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建築材料設備買賣租賃糾紛時,對承擔支付義務的主體的處理、責任的分擔、如何認定表見代理等問題存在較大分歧,導致判決尺度不壹,嚴重影響司法權威,不利於構建健康穩定的建築市場交易秩序。壹、存在的問題和特點1。非法轉包、分包現象嚴重。在法院受理的此類案件中,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承包工程後轉包、分包甚至層層分包的現象較為普遍,導致市場秩序混亂,法律關系復雜,也是導致偷工減料、工程質量低劣的重要因素。我院受理的187件建設工程糾紛中,違法分包案件123件,約占全部建設工程的2/3。為了規避法律法規,有的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對合同名稱避而不談,如某項目的勞務施工合同、某項目的合作協議等,有的則未與總承包商或合法分包商簽訂書面合同或以他人名義簽訂合同,或者合同上只加蓋公司工程專用章、材料專用章,甚至加蓋假章等。,但實質上都是非法轉包、分包工程。2.債權人很難索要欠款。實際施工方(很大壹部分是沒有施工資質的承包商)以分包商、承包商或個人的名義簽訂建築材料、設備買賣、租賃合同,出賣人和出租人對合同主體審查不嚴或疏於審查。建設工程竣工時,實際施工方以逃避或惡意拖欠等方式拒不支付貨款或租賃款,而總承包方及上級非法分包、轉包單位拒不支付的。3.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結果。對於出賣人和出租人起訴要求支付欠款的案件,有的法院只判決簽訂或履行合同的承包人承擔支付責任;有的適用表見代理的規定,判決現場實際施工方承擔付款責任;有的判決實際施工方承擔支付責任,以違法分包、分包單位未履行現場管理義務為由,判決其他違法分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還有違法分包的判決,分包人承擔還款責任,發包人在未支付工程款範圍內承擔連帶或補充責任。此外,在權利人只起訴實際施工方的情況下,是否應將所有非法分包人、轉包人、發包人追加為被告,各地法院意見不壹。二、原因分析1,利益驅動,監管不到位。在建築領域,建設單位壹般通過合法途徑將工程發包給有資質的建築公司。而這些建築公司,出於經營成本和利益最大化等因素,在公司本身沒有足夠的施工隊伍和機械設備的情況下,轉包、分包,甚至轉包、分包應運而生。高價引進,低價轉出的分包商或非法分包商,賺取所謂的管理費。由於在實踐中缺乏有效的監督和懲罰措施,這使得不可能。2.法律法規不完善,缺乏指導性文件或判例。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明確禁止轉包和違法分包,並規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無效情形和結算方式,但這些規定主要是針對建設工程內部結算,對施工方對外買賣、租賃等行為的責任沒有完善的權威規範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及上級法院也缺乏處理類似糾紛的案例指南。3.各級法院不同的業務條線,審判思維和裁判標準是不壹樣的。建築工程領域有關材料、設備租賃合同的購銷糾紛,壹般作為傳統民事案件壹審處理。如果訴訟屬於自然人,多由第壹法院或基層人民法院審理,單位之間的訴訟作為商事案件由第二法院審理。但在二審階段,此類案件壹般由受理建設工程或商事案件的專門法院審理。上級人民法院主要負責對基層人民法院和基層法院的日常業務指導。但民商事審判在審判思維和審判尺度上存在壹定差異,對法律條文和原則的理解和認識也不盡壹致,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業務溝通和指導的質量。如有的基層法院以違法分包、分包單位在施工現場未盡到管理義務為由,判令所有違法分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拖欠材料設備款承擔連帶或補充責任。但二審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改變了壹審判決,只要求實際施工方承擔付款責任。三。對策和立法建議1。加強行政執法和法制宣傳。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行政監管職責,依法嚴厲查處建設工程領域的違法分包和轉包行為。對有違法分包或轉包行為的企業和個人,應記入企業或個人信用檔案並予以公示,以提高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成本。對於違法轉包、分包行為的危害性和法律後果,行政執法單位和司法機構要加大宣傳力度,結合法院案件審理情況,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和企業發出司法建議,增強全社會的法律意識,規範建築市場秩序。2.提高專業化審判水平。對於所有涉及建設工程的相關案件,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可以設立專門的業務庭進行專業審理,二審法院可以集中管理此類申訴,達到有效溝通、及時引導的效果。對於暫時無法設立專門業務庭的法院,可以設立專業合議庭先行審理此類糾紛,上級法院也可以定期對審理此類糾紛的法官進行專業培訓,增強其妥善處理此類糾紛的裁判能力。3.完善立法,統壹建設工程領域各類案件的法律適用,明確違法者的責任。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或省級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相關實施意見,規範此類糾紛的處理方式,統壹法律適用和司法裁判標準,避免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從規範整個建築市場秩序、打擊非法轉包和分包行為入手,適當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當發生拖欠糾紛時,所有的違法分包人和轉包人都要對其違法行為造成的壹系列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參照工程款結算的原則和規範,法院判令總承包人、非法分包人、買賣租賃合同以外的分包人對拖欠款項承擔連帶或補充償還責任,發包方在未支付工程款範圍內承擔償還責任。否則,合法的承包商或具有相應建築管理資質和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將工程非法轉包、分包,但對施工現場和工程不履行相應的管理義務,也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不利於保護交易租賃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也相當於變相鼓勵非法轉包。課題組成員:王敏、張戈蓮、、高福剛、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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