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公告後,供應商對中標結果的疑慮可能導致中標結果的改變。采購人和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妥善處理因質疑導致的無效中標。
無效投標必須符合法定條件。
無效中標應由質疑中標結果引起。
質疑中標結果,是在中標公告後,提問者提出的問題。提問人在評標結束後、宣布中標前提出的問題,壹般不指向中標結果,可能導致對評標結果的重新審查。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財政部第18號令”)第七十四條規定,種中標無效,包括提供虛假材料中標;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或者排擠其他投標人;與招標采購單位和其他投標人惡意串通;向招標采購單位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在招標過程中與招標采購單位談判,未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供應商的投標文件簽訂合同,或者與采購人另行簽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經核實,被質疑供應商存在上述違法情形之壹的,將具備認定投標無效的條件。
不影響中標的,須報同級財政部門確認。
對有疑問的事項進行核實是買方或其委托機構的責任。當確認被質疑人確實存在應當認定中標無效的情形時,采購人或者代理機構應當將調查結論和證據材料書面報告采購項目的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第82號部令的規定財政部18,直接作出或報請上級財政部門作出投標無效的認定。
廢標涉及其他法律責任的,財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被質疑人的違法行為。
財政部門的介入並不免除采購人或其委托代理機構按程序處理和解答問題的義務。
如果投標被視為無效,則不宜否定評標結果。
廢標是對中標人違法行為的事後追究,其法律後果應由中標人本人承擔,不應涉及他人,也不應追溯。
財政部第2004號部長令。18規定了“無效中標”的認定,而非“無效評標”。其立法意圖不是對違反評標規則的中標人的資格或條件符合性進行追溯。廢標是中標人對其違法行為應單獨承擔的法律後果,不需要重新判斷中標人是否仍具有投標人資格。
投標被視為無效後,評標結果仍然有效。部長令第82條財政部18規定“投標無效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從其他中標人或者候選人中重新確定”,是基於評標結果仍然有效的認定。任何因投標無效而提出否定原評標結果或啟動重新評標程序的建議都沒有法律依據。
在投標被確定為無效的情況下,不宜宣布投標無效。
部長令第82條財政部18為廢標的後續處理提供了兩種選擇,壹種是“按照本辦法從其他中標人或候選人中重新確定”,另壹種是“按照本辦法重新招標”。對這壹規定有兩種解讀:壹是廢標不是合法的廢標處置方式;二是由采購人決定是否重新確定中標人或重新招標。
有觀點認為,無效投標是由違法行為造成的,應援引《政府采購法》第36條的規定認定投標無效。原評標結果中合格投標人只有三家的,可以引用“符合專業條件或者對招標文件做出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少於三家”的規定取消投標。這種觀點曲解了《政府采購法》第36條,是法律適用上的錯誤。《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是對采購人采購行為的壹種約束和授權,是采購人在采購過程中履行義務、行使權力取消投標的法律依據,而不是事後查處或處罰的依據。如果這種觀點成立,那麽,當未中標的供應商違反了部長令第74條規定的法律法規時。財政部18當然也會援引《政府采購法》第36條的規定廢標,必然會出現壹家公司違規,所有公司都要受到處罰,甚至無辜者也會受到牽連的情況。這種處置對買方和其他供應商顯然是不公平的。
正確的做法是,根據第82號部長令的規定財政部18,采購人可根據采購項目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從其他中標人或中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重新招標。強調壹點,確定中標人的原則是:必須確定第壹中標候選人中標,可以確定第二中標候選人延期中標。請註意,後者是可能的,但不是必須的。采購人有權選擇是否延期中標或重新招標,但延期中標或重新招標的適用條件需在招標文件中約定。當中標人未中標或棄標,采購人認為延期招標不合適,需要重新招標時,可以行使選擇權,決定重新招標,而不會錯誤適用不適當的法律宣布投標無效。財政部門作出廢標認定時,不宜同時決定延期招標、取消招標或重新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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