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返還婚禮彩禮是因為未辦理結婚登記,但雙方婚前未共同生活並給付,導致給付方困難。彩禮應該屬於女方個人財產。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匯編的解釋(壹)》
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返還彩禮有哪些註意事項?
1.解決彩禮糾紛應遵循的原則。決定是否返還彩禮,主要依據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給付彩禮後未訂立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結婚的,原則上不返還彩禮(某些特殊情況除外);按習俗舉行結婚儀式但未領取結婚證的,解除同居時原則上不返還彩禮。
2.如果彩禮是婚前給付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返還的請求。如果,彩禮給付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方請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雙方仍是* * *同壹體,遵循夫妻的合法財產。當事人在離婚訴訟同時提出該請求,法院準許離婚的,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不允許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要求返還彩禮的請求。
3.婚前付彩禮肯定是當地的習俗。總的來說,彩禮問題主要存在於中國大量的農村和相對不發達的地區。人們的婚禮大多是以風俗習慣為基礎的。如果當地沒有這個習俗,就不存在支付彩禮的問題。對於不能認定為彩禮,屬於男女交往的財物如何處理,要看其具體情況和性質,法院會依法處理。
4.彩禮給付時要區分當事人的主觀意願。壹般來說,彩禮的支付往往是迫於當地的市場和社會壓力。是完全自願、不附加任何條件的壹般贈與行為。如無特別規定,返還彩禮的請求通常不予支持。
5.彩禮給付後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並非真正同居,要求返還彩禮者應予支持。雙方結婚後,如果沒有同居過,就沒有互相幫助,共同生活的經歷,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6.彩禮的給付和接受主體應作廣義解釋。在實踐中,彩禮的給付並不單純是男女之間的事情,往往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交往。彩禮的給予者和接受者應從廣義上理解,不僅指準備締結婚姻的男女雙方,還包括他們的親屬。現實生活中,彩禮往往是付給娘家的,很少用於男女結婚;很多時候,彩禮是用同壹財產的全家人,甚至是同壹債務的全家人來出。考慮到這些具體情況,如果對付款人的主體和收款人的主體進行限制性解釋,將不利於此類糾紛的妥善解決。
7.婚前支付導致支付方困難。這是彩禮返還的特例。人生有絕對的困難,也有相對的困難。絕對的困難是,它的生活已經無法靠自己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對困難:彩禮的支付造成了前後生活的極大懸殊,與原來的生活條件相比變得更加困難。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前壹種意義上的規定,即絕難。
8.彩禮返還適用的訴訟時效。彩禮的返還受普通訴訟時效即兩年的限制。訴訟時效起算時,侵權行為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開始。因此,此類糾紛的出發點是:雙方未締結婚姻關系的,給付方應當及時履行權利,向對方主張權利。對方拒絕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計算;雙方登記結婚的,給付方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從婚姻關系解除之日起開始計算。
近年來,通過相親或網上認識的男女不在少數,因缺乏深入了解而導致感情破裂。但在見過父母,給了彩禮或嫁妝,雙方都想拿回財產的情況下,就出現了很多糾紛。所以在確定婚姻關系之前要仔細考慮和了解雙方的情況,以免日後造成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