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電子筆錄的廣泛推行,反腐敗工作被提升到了壹個更高的標準,極大地簡化和方便了偵查、起訴等後續訴訟過程中的常規工作。但由於電子筆錄制作缺乏具體的操作要求和規範,偵查人員在制作電子筆錄時往往無章可循,導致不同程度的證據隱匿,從而損害案件質量,甚至影響案件的最終結果。近年來,隨著各地人民檢察院反貪部門物質條件和人員素質的提高,反貪案件查辦中出現了越來越多的電子筆錄。但由於電子筆錄制作缺乏具體的操作要求和規範,辦案人員在制作電子筆錄時往往無章可循,為後續的公訴指控埋下了伏筆,從而損害案件質量,甚至影響案件最終的成敗。筆者結合反腐敗案件的公訴實踐,對這壹問題進行簡要論述。■在言詞證據形式上,電子筆錄在證據結構上優勢突出,明顯區別於公安偵查的殺人、傷害等暴力犯罪。在反腐敗案件中,言詞證據在整個證據體系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而言詞證據能否收集到位、查證壹致,往往是“壹對壹”受賄等案件成敗的關鍵因素。所以,言詞證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制作言詞證據有兩種形式,壹種是文字載體,另壹種是視聽載體。其中,文字記錄分為兩種方式,壹種是手寫記錄,壹種是電腦快速記錄。與最常見、最原始的手寫筆錄方式相比,電腦記錄的筆錄,也就是所謂的電子筆錄的優勢非常明顯:1。電子筆錄清晰工整,筆錄格式相對固定,紙張規格整齊統壹,方便犯罪嫌疑人或證人閱讀,也非常方便公訴人、法官後期閱卷。2.電子筆錄便於根據嫌疑人或證人的陳述及時進行更正、修改和補充。3.記錄速度明顯提高,有效提高了偵查效率,節省了辦案時間。實踐表明,只要稍加訓練,即使打字很慢,也能遠遠超過手寫記錄的速度。4.電子筆錄經犯罪嫌疑人或證人打印簽字後,有利於保持筆錄的原貌,事後想篡改不留痕跡將非常困難。5.方便後續訴訟階段的偵查人員、辦案人員在制作法律文書、報告、審查材料時,根據工作需要摘抄、摘抄、復印筆錄,可以大大提高整個訴訟過程的辦案效率,縮短辦案周期。■實踐中制作電子筆錄的幾個突出問題由於上述優勢,電子筆錄作為壹種新的取證手段,受到越來越多反貪部門的青睞。同時,由於電子筆錄制作缺乏具體的操作要求和規範,壹些問題也開始顯現出來,具體表現為:1 .很多成績單太雷同了。同壹犯罪嫌疑人的多份筆錄中,內容、具體訊問順序、書面表述完全相同的情況大量存在。例如,筆者在辦理王某某受賄、挪用公款、交通肇事壹案時,王某某多次向檢察人員強調,反貪偵查人員制作的壹份電子訊問筆錄,根本不是當場記錄的,而是事先在電腦中準備好的,偵查人員根據筆錄進行提問,即使回答不同,筆錄也沒有反映出來。我們仔細查了壹下,發現其反映的情況不假。王某某的記錄雖然不同,但除了結尾部分,與案件關鍵事實相關的記錄壹模壹樣,甚至中間的錯別字都是錯的。這不得不讓人質疑電子筆錄制作和訊問過程的合法性。2.證詞太壹致了。嫌疑人和行賄人等證人和證人的筆錄,除了用戶名不同外,幾乎壹樣。雖然是兩個不同的人給出的答案,但是看起來像是同壹個人說的。這種情況在實踐中很常見,所以我們經常能聽到辯護人的意見,認為這種證據與證據過於壹致的電子筆錄,在庭審中法院不應該采信。3.綜合成績單的完成過於簡單粗糙。反腐敗案件偵查接近尾聲時,壹般要求偵查人員對全案多個涉嫌犯罪事實進行綜合訊問。但在實踐中,很多案件的電子綜合筆錄已經成為多個犯罪嫌疑人之前供述的簡單相加,偵查人員往往將之前制作的電子筆錄的主要內容進行復制粘貼,制作成所謂的綜合筆錄。比如在辦理李某某受賄案時,發現李某某涉嫌受賄30余筆,偵查人員在偵查後期制作的電子綜合筆錄近40頁,約3萬字,但筆錄反映的訊問時間只有不到兩個小時。我要問,要答,要記,就算打字速度再快,恐怕也不可能。這樣的電子綜合筆錄能否反映當時訊問的真實情況,實在令人懷疑。4.筆錄太工整幹凈,沒有體現被訊問人看過的事實。像正式文件壹樣,很多電子筆錄除了從頭到尾都有嫌疑人或證人的簽名和手印外,打印得很漂亮,字上幾乎沒有任何字跡塗改、刪改和蓋章手印。當嫌疑人提出根本沒看筆錄,在不得已的情況下簽字的辯解時,檢察官從筆錄中找不到更多的反駁理由。■以上問題的原因都是來自規範層面。目前,反貪部門對電子筆錄的制作缺乏詳細的操作細則等規範性文件,導致偵查人員在具體執行中無章可循,制作筆錄時隨意性很大。從執行層面來說,偵查人員在制作電子筆錄時的幾種錯誤心態也是造成上述問題的重要原因:(1)“懶”字在作怪。在反腐敗案件偵查中,我們非常重視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證人證言的固定。對壹項或多項犯罪事實進行反復訊問或詢問,是全案常見的方式。反貪部門的領導還會要求辦案人員對嫌疑人或證人形成更多的筆錄,以加強供詞或證詞的說服力。但是,壹些偵查人員將這種證據固定視為簡單的重復性工作,認為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證人不翻供或不交出證據,他們在後期的訊問或詢問中就會感到懈怠和懶惰,表現為在制作電子筆錄時,傾向於使用電腦錄入的便捷手段,並采取大量的方式進行復制, 把以前的筆錄內容剪切粘貼到要做的筆錄裏,只要嫌疑人或者證人的陳述沒有太大變化。 事實上,這樣的筆錄不僅沒有起到穩定和強化口供或證言的作用,反而明顯有“弄虛作假”的嫌疑,為嫌疑人或證人翻供翻供提供了借口。(2)“急”字在起作用。在反腐敗案件的處理中,有些辦案人員急於求成。為了片面追求所謂的“鐵證”,他們在訊問或詢問時只聽符合案件成立的口供或證詞,對犯罪嫌疑人或證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置之不理,甚至擔心被訊問人表達的不壹致會導致案件的閃失。表明在制作電子筆錄時,完全以之前的筆錄為基礎,只願意記錄與之前筆錄相同的內容,而不記錄甚至記錄不同的表情,顯得過於低調。雖然偵查確實應該盡可能以證據和證據的壹致性為目的,但是不合理的壹致性卻適得其反,讓人懷疑證據的證明力和可信度。(3)“光”字在起作用。在壹些偵查人員的頭腦中,仍然存在著強調實體、輕視程序、輕視人權的思想。所以,在以壹些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方式制作電子筆錄時,我們不顧嫌疑人或證人的合法權益和心理感受,明明知道嫌疑人或證人可能會以這種方式提出異議或質疑,卻總認為只要提問者在筆錄上簽字、紮根,就不能推翻筆錄。■關於規範電子筆錄制作的幾點建議如果把電子筆錄比作壹把雙刃劍,那麽正確的制作和取證就可以成為完善證據、懲治腐敗的反腐利器,否則就會吃虧,損害案件質量和法律的公正實施。為此,筆者認為,相關主管部門應就反腐敗案件電子筆錄制作制定相應的操作細則等規範性文件,對制作電子筆錄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和操作要求作出明確規定。除了對文字格式、字體、字號、頁面設置、行距、字距、下劃線等作出統壹規定外。電子筆錄參照檢察法律文書制作的要求,特別需要明確限制或禁止筆錄制作人進行壹些不合理甚至違法的制作行為。同時,對電子筆錄制作中存在的問題要給予足夠的重視,正確加強引導和管理。具體有以下幾點:(1)適當加強相關培訓,督促偵查人員提高認識,端正對制作筆錄的態度。特別要強調的是,不要濫用電腦打字中的復制、剪切、粘貼功能,不要根據事先粘貼準備好的成績單提問。不要因為壹時的偷懶,把可能的隱患和瑕疵留在案件中。(2)為了反映內容和記錄過程的真實性,應當適當留下嫌疑人、證人閱後的手寫痕跡和手印。(3)調查人員在筆錄上的簽名應當是兩人以上的親筆簽名。(4)打印的電子筆錄移送公訴部門時,應同時移送相應的電子文本。(作者單位:湖北省武漢市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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