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TRIPS的規定,地理標誌“是指下列標誌:表明某壹商品原產於某壹成員的領土或該領土內的某壹地區或地方,且該商品的特定質量、聲譽或其他特征主要與該地理原產地有關。”【1】它有兩個特點:(1)真實性。地理標誌必須是國家、地區或地方的真實名稱,不得虛假或捏造;(2)相關性。地理標誌不是壹個簡單的地理概念,它必須與特定產品的質量、信譽等特征相關聯。
值得註意的是,地理標誌不同於原產地名稱。原產地名稱僅指名稱,地理標誌除了名稱之外還可以用符號和標記的形式表示,比如艾菲爾鐵塔代表巴黎,天安門廣場代表北京。
商標可分為壹般商標和證明商標。通用商標是指壹個企業用來區別另壹個企業的商品和服務的標誌,這種商標完全具有商標的壹般特征[2]。其中,最本質的是通用商標顯著性,使其區別於他人同類商品或類似商品的商標。證明商標是指由對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測和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的,由其以外的人用來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準確性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
(二)地理標誌權和商標權
地理標誌權是指特定商品的生產者在壹定區域內對其地理標誌享有的專有權利。商標權是指商標註冊人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通過使用和轉讓,特別是許可他人使用,可以獲得經濟利益。商標權還可以分為壹般商標權和證明商標權。關於商標權的證明主體,筆者認為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壹方面是控制某種商品或服務的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另壹方面是在組織外使用證明商標的主體。下面的討論集中在後壹個方面。
(三)地理標誌權的保護模式
地理標誌和商標都是商業標誌,在功能上有很多相似之處,正如學者們所說:“地理標誌和商標本質上都是識別標誌,其基本功能都是用來區分商品的來源。因此,現代商標往往拓寬了商標保護的種類,將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納入其保護範圍。”[3]《地理標誌特別法保護》將商標與原產地註冊機關分離,從而造成重復註冊審查和資源浪費。比如在確定商品類別、檢索是否與在先權利沖突時會造成不便”[4]。因此,在國外,除了法國在農業部設立了負責原產地名稱的註冊保護機構外,英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德國、日本等大多數國家也通過商標法以證明商標的形式保護地理標誌,這已成為國際慣例。經過近10年的努力,我國也初步形成了以證明商標保護地理標誌的格局。2002年修訂的《商標法》在國家法律層面予以確認,證明商標保護地理標誌。因此,我國應尊重傳統,順應趨勢,整合地理標誌權和證明商標權,以證明商標保護地理標誌,充分發揮現有商標法律制度的作用,以節約法律資源。這也完全符合TRIPS協議的要求。
同時也要認識到,隨著地理標誌保護的新發展,權利主體保護自身權利的要求會越來越高,而由於法律的穩定性和滯後性,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很難充分保護地理標誌,可以求助於反不正當競爭法。因為《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都是出於同樣的目標——維護企業和個人對其地理標誌的財產權和人身權,維護健康的經濟關系特別是公平競爭關系,在同樣的原則——誠實信用和利益平衡原則的指導下,以不同的機制、不同的視角和不同的發展方式出現,針對的是同壹個對象。拋開其中任何壹項制度,地理標誌的保護機制都是不完善的,只有綜合運用這兩項法律制度,權利人才能充分保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