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應急管理體系是適應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的。盡管我國在應急響應、社會動員、恢復重建等方面已經建立了有效的體系,但我們也應該清醒地認識到,我國社會發展的歷史階段決定了應急管理體系建設的水平仍處於初級階段。要完善和成熟我國的應急管理體系,必須研究和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第壹,實踐探索與理論指導的關系。國家應急管理體系基本形成後,必須研究體系與時代條件的關系,體系與法律法規配置的關系,體系與我國特殊性的關系。要加強制度體系內部和諧的研究,防止制度之間的不和諧,提高制度體系的整體質量。要深化立法理論認識,引領制度完善。
第二,堅持中國特色與學習西方制度的關系。在借鑒國外成功的制度時,與我們現有的制度進行整合和協調是非常重要的。我國現有的應急管理體系中存在借鑒國外應急體系的痕跡。事實上,除了對法治方向的普遍認同,我們在借鑒國外相關制度時,也要適應中國國情,避免在引進和演變後出現“橘生橘變”的情況。由於各國政治制度不同,如果簡單移植西方制度,必然會出現“南橘北枳”的現象;操作層面的具體規則不需要和其他制度“移植”,往往不容易走樣。
第三,中央和地方的關系。隨著社會的發展,中央與地方的關系有了新的特點,地方人大和政府通過法律法規尋求地方自治。事實上,很多地方立法往往是突破中央法律、符合地方實際的創新嘗試,所以是合理的。如何觀察這種法律位階的沖突?積極態度評價會被認為是“良性”沖突,此後可能成為國家立法的試點實驗;消極心態會被認為是“不好的”沖突,突破現行法律會影響國家法治的統壹。在社會轉型時期,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權限必須使法律成為調整政府間關系的重要手段,以便在中央立法權限範圍確定後,結合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靈活運用地方立法權。
第二,應急管理是國家和政府的重要職責。
壹個法治國家,如果沒有有效的災害應對相關法律,在遇到突發災害和事件時,很難提供災害保護和事件處理方法。有人認為“應急管理不受法律限制,需要在緊急情況下實施”,這是不正確的。事實上,政府在極端戰爭或緊急狀態下的權力和活動,在我國憲法、國防動員法、戒嚴法中也有規定。
(1)戰爭狀態下的動員和戒嚴
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決定戰爭與和平的問題”。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國家遭受武裝侵略或必須履行防止侵略的國際條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決定全國總動員或地方動員;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總統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並發布動員令。
國務院依法決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國防動員法》規定,國家加強國防動員建設,建立健全與國防安全需求相適應、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與應急機制相銜接的國防動員體系,增強國防動員能力。
戒嚴法規定,在嚴重危害國家統壹、安全或者社會治安的緊急狀態下,國家可以決定實行戒嚴,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維護社會秩序和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2)除戰爭和緊急狀態下實施的特別法以外的緊急狀態管理法。
為了有效應對各類突發事件,保護公民、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我國先後頒布了35部應急管理法律、36部行政法規、55部部門規章和壹大批地方性應急管理法規。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頒布實施,標誌著我國應急管理法律體系趨於完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明確了突發事件的概念和分類,規定國家建立統壹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根據憲法的要求,國家必須制定法律或法規才能采取任何涉及公民權利的行動,政府只有擁有授權才能限制公民的基本權利,這是現代法治的基本理念。面對災害,國家和政府有義務和責任采取保護和預防措施來保護公民,包括向遭受災害的公民提供幫助。
當然,國家進行災害防護也是符合國家利益的。預防和應對災害與國家利益息息相關,災害會影響社會穩定,甚至造成巨大的社會動蕩。對於壹個國家來說,最讓人們失去信心的是它對災難的預防和應對能力。在災難面前,政府可以因為應對得當而前所未有地團結全國,也會因為應對不當而使政局不穩。
三、我國應急管理法律制度的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頒布實施,標誌著我國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建設基本實現了規範化和法制化。在自然災害、安全生產、公共衛生和社會保障等領域形成了較為完善的體系。
針對自然災害,形成了以水法、防洪法、森林法、草原法、地礦法為骨幹的制度體系。在水土礦產資源管理方面,建立了規劃、開發利用、工程保護、資源配置和節約利用、爭議解決、執法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制度。
在此基礎上,國務院還制定了配套法規,使這些制度更加具體,便於實施。比如《防洪條例》規定,由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實行統壹指揮,分級負責不同部門;各相關部門實行防汛崗位責任制,對防汛組織、防汛準備、防汛搶險、善後工作、防汛經費、獎懲等作出詳細規定。此外,還有《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蓄滯洪區補償暫行辦法》、《防沙治沙法》、《人工影響天氣條例》和《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
為應對地震災害,國家制定了《防震減災法》,規定了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震後救災和重建、法律責任等制度。《破壞性地震應急配套規定》進壹步明確了應急機構、應急預案、臨震應急、震後應急、獎懲制度。災區可實施特殊控制措施,以滿足嚴重破壞性地震的應急需要。
在應對事故災難方面,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生產安全事故也呈現出多發趨勢,給人民生命財產帶來了極大威脅,嚴重影響了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因此,國務院制定了《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人身傷害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分類、報告、調查處理、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規定。同時制定了《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對環境汙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和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也分別作出了規定。在防火方面,國家制定了《消防法》,對防火組織、滅火救援、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進行了規定。此外,還有《建築法》、《國務院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煤礦生產安全事故預防特別規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特別是在《國務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辦法》中規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有失職、瀆職行為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給予行政處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還有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
針對公共衛生事件,國家制定了《傳染病防治法》,明確國家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依靠科學、依靠群眾的方針,建立健全傳染病防治的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治和監督管理體系。國務院制定了《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規定重大動物疫情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政府統壹領導、部門分工負責,逐級建立責任體系,明確應急準備、監測、報告和公布、應急處理、法律責任等制度。此外,國務院還制定了《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規範性文件。
在食品安全方面,國家制定了《食品安全法》,規定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生產經營、食品檢驗、食品進出口、食品安全事故處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制度。此外,還有《出入境動植物檢疫法》、《動物防疫法》、《國境衛生檢疫法》、《出入境動植物檢疫法》、《國務院植物檢疫條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
為應對社會安全事件,國家制定了《集會遊行示威法》,對在露天公共場所或公共道路上以集會、遊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支持和聲援的活動進行規範。此外,還有《民族區域自治法》、《人民警察法》、《監獄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治安處罰法》、《刑法》、《國務院信訪條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行政區域爭議處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這些法律法規確定的基本應急管理制度,中央政府部門制定的應急管理條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和較大的市制定的相關政府應急管理條例,構成國家應急管理體系。
第四,進壹步推動完善我國應急管理體系
(壹)中國應急管理體系的特點
在長期的應急管理實踐中,我國逐步形成了在國務院統壹領導下,分部門、分類別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體系。這些系統具有以下特征:
1.統壹領導,分工負責
我國應急管理的最高機構是國務院,國務院領導各類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國務院辦公廳下設應急管理辦公室,履行值班應急響應、信息收集和綜合協調等職責。常規應急機構設在對口部門,設立臨時應急管理機構,統壹指揮和協調各部門、各地區的應急工作。
2.分級管理和條塊分割
根據突發事件的規模和範圍,實行分類管理。對主要由地方處理的突發事件,國務院各部門要給予指導、協調和幫助,實行綜合管理。
3.部門緊急應變系統
國務院負責直接處置突發事件的部門,有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信息通信系統、防災設施設備和應急救援隊伍,建立了監測預報體系、組織指揮體系和搶險救援體系。
(二)中國應急管理的不足
在應對突發事件的實踐中,各級政府充分發揮組織職能,凸顯政府應急管理水平的快速提升。但同時也存在壹些不足。具體表現如下:
1.職能分工不夠明確
首先,應急管理的權責劃分不夠清晰,實踐中經常出現部門間協調困難、行動協調不到位等問題;其次,當地屬地化管理的責任和授權不足,導致應急實施操作困難。
2.綜合風險評估機制薄弱
以部門為基礎的監測體系和風險評估相對較強,但由於缺乏全面的風險評估和趨勢預測,缺乏科學的風險評估指標,沒有形成風險評估指標體系。
3.政府和部門的信息溝通機制運轉不暢。
目前,我國還存在突發事件信息報告的標準、程序、時限、責任等不明確、不規範的問題。信息系統相互分離,缺乏信息資源的互聯和共享。綜合信息分析和綜合信息平臺建設有待加強。
4.社會參與沒有制度化。
我國沒有關於應急教育、培訓、演練、救災資金籌集和社會誌願者參與應急救援的系統法律,不利於實際操作。
(3)完善應急管理體系的建議
近年來,我國應急管理已從傳統的應對單壹行業、專業和領域的事故和應對區域內的共同事件,迅速轉變為現代的跨行業、專業和領域的應急響應和處置。傳統應急管理的主要特點是面對的事件復雜程度相對較低,應急所需的技術手段和管理策略相對清晰,人們的認知角度相對單壹。現代應急管理的主要特點是,處理的突發事件大多是非常規的復雜事件,事件的可預見性和可預見性很弱,幾乎無法預控;技術和管理得到充分發展,使應急反應更快、更有效。因此,有必要通過及時制定或修改法律來不斷完善政府應急管理體系。
完善我國應急管理法律制度的總體思路應該是:以憲法相關規定為統帥,強調高效應急是政府在立法和執法過程中的法定職責,總結《突發事件應對法》實施以來的經驗,回應國家應急管理的現實要求,修改《突發事件應對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確定與《突發事件應對法》相銜接的立法規劃和年度計劃。推廣應急體系建設省級立法經驗,推動國務院各部委和地方政府通過規章制度規範政府應急管理行為並使之精細化,使國家應急管理體系更好地適應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快速發展,保障人民權利。
1.完善應急機構的組織建設
壹是進壹步加強應急管理領導機構建設,更加有效地調動黨政軍社會各種資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災害應對的統籌協調,消除“條塊分割”給災害應對帶來的羈絆。
二是加強各級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建設。進壹步強化各級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的職能,協助政府全面加強應急管理的統壹領導、指揮和協調。
三是轉移應急管理的重心。突發事件本身具有不確定性和突發性。為防止應急處置延誤戰機及時處置,導致事件升級,增加處置成本和風險,需要進壹步強化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讓地方政府切實負起責任,第壹時間開展應急處置,努力將突發事件的損失和影響降到最低。
2.創新政府應急管理體系
首先是應急預案管理創新與行政合同的聯系。在未來的應急管理中,將通過制定新的法律來創設行政合同制度,由政府與非政府組織簽訂行政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災害應對中的分工,並將合同文本納入應急預案。
其次,在制定和修改法律時,應增加緊急情況下的行政程序和強制方法。及時修改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強制法,增加政府在緊急情況下行使強制權力的方式,規定不同於正常情況的行政程序。
3.制定法律、法規和規範,對法律沒有調整的領域進行補充。
壹是強化社會參與應急救援的激勵機制。《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的義務。突發事件發生地的村民委員會等組織應當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動員社區、民間組織等力量在應急中發揮作用。
二是建立緊急征用補償制度。建立專職救援隊服務和參與社會救援的補償政策、資金投入政策、工傷保險政策、指戰員安置政策。
三是建立巨災保險制度。借鑒西方國家巨災保險制度經驗,認真調查研究我國實際情況,積極協調各部門,完善巨災保險法律環境,國家給予政策支持,適時推進巨災保險試點,在此基礎上制定巨災保險法律法規,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巨災保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