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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精神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

理解精神損害賠償的內涵(2007-05-15 16:41:02)分類:法學研究理解精神損害賠償的內涵精神是與物質相對應、與意識相壹致的哲學範疇,是人的意識活動及其由社會存在所決定的內容和成果的總稱。馬列主義哲學認為,精神是高度組織化的物質即人腦的產物,是人們在改造客觀世界的社會實踐中的觀念和思想的結果。它包括兩個層面,壹是精神生產,二是精神活動。法律上的精神概念主要指精神活動,通常與精神損害賠償聯系在壹起。它包括身心活動和維護精神利益的活動,更多地反映客觀事物的現象及其與人的情緒、感情、思維、意誌的關系。“精神損害”壹詞起源於羅馬法中的侮辱評價之訴。羅馬早期的《十二銅表法》第八表第壹條規定“凡用文字誹謗他人或公開唱侮辱他人的歌詞者,處死刑”。《羅馬法基礎》,蔣平,米健,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1版。這就是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最初萌芽。精神損害壹詞在各國並不統壹,在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的立法中稱之為“人身非財產損害”。大多數國家的立法中不使用精神損害壹詞,只有少數國家在立法中使用。比如菲律賓民法典第2217條規定“精神損害包括身體痛苦、精神恐嚇、極度焦慮、名譽誹謗、情感傷害、精神刺激等。”1996年3月實施的《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151條第1款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其中第2款規定:“公民遭受精神損害(身體或精神痛苦)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法院可以指令侵權人,目前在法律上界定精神損害的國家只有前南斯拉夫的1978債法。該法第155條壹般將精神損害定義為“對他人造成的身體、心理或恐懼傷害。“我國《民法通則》第120條在規定侵害人格權的四種情形時,只使用了‘喪失’壹詞。後來最高人民法院1993發布的《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中明確使用了“精神損害”壹詞,但什麽是精神損害並不明確,學術界對精神損害的定義也很多。大致有兩種。狹義的精神損害被認為是“非財產損害與生育減少無關或者應當增加而不增加;“非財產損害是身體或心理上的痛苦;廣義的精神損害是指對民事主體精神活動的損害。侵權行為侵害公民、法人的人身權,導致公民的心理精神活動和公民、法人維護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動受到破壞,最終導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損失或減損。所謂精神痛苦,主要是指公民因人格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身體和心理上的痛苦,導致公民的精神活動出現障礙或使人感到憤怒、絕望、焦慮、不安、悲傷、抑郁。精神利益的損失或減損是指公民、法人維護其人身利益和身份利益的活動受到損害,從而導致其人身利益和身份利益受損。(精神損害賠償案件審理相關問題探討),蔣夢蓉;第4頁),筆者認為精神損害應當是壹種非財產損害,是指民事主體精神利益的損失或減損。但相對於財產損害而言,“非財產損害”是指沒有直接財產內容或財產價值的損害,其損害本身是無法用金錢計算的。關於“非財產損害”有兩種觀點。從廣義上講,除“財產損害”以外的各種損害,包括超出身體和心理範圍的身體、心理和抽象精神利益損害,有兩種表現形式:壹是基於身體和心理可接受性的具體精神損害,包括精神痛苦和積極意義上的身體痛苦;還包括消極意義上的精神損害,即自然人意識和心智的喪失,如因身體受到侵害而成為植物人、腦癱患者,受到侵權行為的刺激,成為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等。二是抽象形式的精神損害,不以身體和心理的接受能力為基礎,如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譽,即抽象意義上的精神利益損害。然而,從損害賠償的價值理念來看,“非財產損害”的金錢賠償通常被稱為“精神損害賠償”,因此,當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時,就會發生“非財產損害”。狹義的“非財產損害”作為壹種具體的損害結果,首先是指精神痛苦、焦慮、絕望、怨恨、沮喪、悲傷和對生活缺乏興趣。其次,還包括身體上的疼痛。大多數受害者在名譽受到侵害時遭受的只是精神上的痛苦,但那些身體受到侵害的人也會根據其情況遭受身體上的痛苦。精神和肉體都沒有財產價值,所遭受的痛苦應該屬於非財產損害。因為精神和肉體是自然人人格的基本要素,是自然人享有人格權益的生理和心理基礎,所以狹義的“非財產損害”僅限於自然人的人格權益受到侵害,導致精神痛苦和肉體痛苦的情形,按照社會的壹般概念稱之為“精神損害”(《論精神損害賠償》,載於《當代法》,吳建壹:2000年第2期,第36頁)。在司法實踐中,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和判例都采取狹義解釋。我國也從限制主義的立場出發,采用狹義,限制了自然人精神損害的主體範圍。但在“精神損害”概念的外延上,修正了傳統的狹義,自然人的精神損害包括積極的精神損害,即精神痛苦和身體痛苦,也包括消極的精神損害,即知覺損失和心理損失,以及精神損害和財產損害的賠償責任,兩者都屬於侵權損害。(本文選自作者論文《論我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完善》)2007年5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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