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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我國的訊問制度?(關於刑事調查的討論)

僅供參考,希望對妳有幫助。

審查起訴階段是刑事訴訟中非常重要的階段,也是社會上爭議較大的階段。如何規範和完善審查起訴中的訊問制度,從而建立更加合理、科學的訊問制度,是當前法學界廣泛討論的熱點問題。本文對我國審查起訴中訊問制度的缺陷進行了反思,並提出了重構科學訊問制度的設想。

在各國刑事訴訟中,公訴案件在偵查終結後、提交審判前,通常需要由檢察機關或其他法定機關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對被告人提起公訴。這是審查起訴。在我國,偵查和起訴活動是分離的,審查起訴成為連接偵查和審判的重要環節,是刑事訴訟的壹個獨立階段,是檢察機關行使公訴權的壹項重要基礎工作。然而,在司法實踐中,許多檢察官對審查起訴訊問制度的功能定位及其與偵查階段訊問制度、逮捕訊問制度、法院起訴訊問制度的關系並沒有深刻的認識,甚至是片面的、錯誤的。加強刑事訴訟中的權利保護還包括加強對犯罪嫌疑人權利的保護,審查起訴中的訊問制度對於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準確定位審查起訴中的訊問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對現行審查起訴中訊問制度的反思

在司法實踐中,各級檢察機關制定了壹系列關於審查起訴中訊問制度的規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壹些問題。

(壹)訊問內容簡單重復,態度粗暴。即簡單重復偵查階段的訊問內容,甚至簡單認為沒有必要聽犯罪嫌疑人的辯解,在偵查階段照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忽視了不同於偵查階段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根本不予采信,使得審查起訴中的訊問制度形同虛設。更有甚者,要求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根據口供進行有罪供述。壹旦聽到與偵查階段不同的供述,認為是犯罪嫌疑人的狡辯,往往會粗暴地訓斥、恐嚇或制止,導致犯罪嫌疑人的辯解被忽視。

(2)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現象流於表面。也就是說,對偵查機關發現的違法現象重視不夠。對於刑訊逼供、單人訊問等違法訊問現象,有的檢察官只是要求偵查機關自查,做工作說明。對於單次訊問的問題,簡單要求偵查人員在筆錄上簽名,然後違反“排除非法言詞證據”的規定,仍然接受非法訊問制作的訊問筆錄作為證據。

(3)告知權是壹種形式,維護虛無的權利。有的檢察官只是把告知權利的書面材料直接放在犯罪嫌疑人面前,不做任何解釋,只是催促對方簽字,而無視犯罪嫌疑人是否理解書面材料的內容。在大多數情況下,雖然書面告知的材料上有簡單的說明,但犯罪嫌疑人由於知識的限制,往往不能真正理解壹些法律術語,從而使權利告知環節流於形式,使犯罪嫌疑人因不了解訴訟權利而失去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機會。壹些檢察官在訊問過程中忽視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權利申請,如申請法律援助權、申請取保候審權、拒絕回答無關問題權、侵權起訴權等。壹些檢察官對犯罪嫌疑人實現上述權利的要求置若罔聞,只過筆錄或幹脆不錄,使得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無法實現上述權利。

(四)宣傳教育工作違法無效的。壹些檢察官在訊問中做教育工作時,往往會使用恐嚇或欺騙手段,如恐嚇犯罪嫌疑人以加重處罰,或以從輕處罰誘使犯罪嫌疑人認罪等。雖然犯罪嫌疑人最終作出有罪供述,但供述往往不穩定或不真實,這實際上增加了檢察人員的訴訟風險,也對訊問制度產生了負面影響。同時,有些檢察官在訊問中從來不做教育感化工作,對任何犯罪嫌疑人也不做同樣的工作,不能起到教育感化的作用。

重構科學合理的審查起訴和訊問制度

鑒於我國刑事訴訟審查起訴階段訊問制度的不足,構建科學合理的審查起訴階段訊問制度無疑是刑事訴訟理論界和實務界的歷史使命。筆者認為,構建科學合理的訊問制度主要是給訊問制度壹個準確的功能定位。

(壹)調查監督職能

“為了法律的利益和正義的需要,檢察官必須尋求客觀性。

事實,而不僅僅是為了“反對”被告。”由此看來,公訴人不僅有指控犯罪的義務,而且有維護法益和正義的“客觀義務”。同時,根據我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檢察機關負有法律監督責任,公訴人依法負有偵查監督和審判監督責任。因此,審查起訴中的訊問制度應當具有偵查監督功能。

調查和監督的職能應該有兩個方面:

首先是偵查活動過程中的程序監督。即充分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檢查偵查機關采取的強制措施是否適當,是否存在非法羈押、超期羈押、非法訊問、刑訊逼供等違法現象,涉案物品是否依法扣押或者返還,避免偵查活動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訴訟權利,確保當事人在偵查活動中被侵害的訴訟權利得到救濟。

二是對調查活動結果的實質性監督。也就是說,要核對《移送起訴意見》認定的犯罪事實是否準確,確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是否明確,確認是否存在犯罪或者疏漏,確認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法定、酌定、減輕甚至免除情節,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

(二)權利保護功能

首先是知情權。告知並說明犯罪嫌疑人正在接受審訊。

偵查起訴階段的權利義務,使犯罪嫌疑人了解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申請回避的權利,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拒絕回答與案件無關的問題的權利, 請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權利、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的上訴權、核對筆錄的權利、起訴侵權的權利、獲得賠償的權利等等。 此外,在訊問過程中,還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審查起訴的期限,以保證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不會被非法拘禁,能夠及時獲得公正公開的審判機會。

二是維權。通過訊問,及時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聘請律師、申請回避、起訴和申訴的要求,並據此進行處理,維護其合法權利;通過及時訊問,告知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和檢察官姓名,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權,實現其辯護權。

教育和緩刑職能

我國刑罰的目的是預防和懲罰相結合。因此,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無論是偵查機關、審查起訴機關還是司法機關,都有責任及時教育犯罪嫌疑人遵紀守法,使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中體會到刑法和國家檢察的嚴肅性、強制性和權威性,預見到自己的行為被追究的法律後果,受到心理上的震撼,從而達到特殊預防的目的。從這個角度來看,在審查起訴中確立訊問制度,有助於發揮刑事訴訟的教育和感化功能。

壹是在訊問中,檢察官結合案件事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教育,使其認識到犯罪行為造成的社會危害,對處罰結果有所震懾,及時認罪,提高訴訟效率。及時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動態,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可以取得良好的教育和訴訟效果。

二是在訊問結束時,根據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動態、供述內容,根據案件的犯罪事實和情節,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法制宣傳,鞏固訊問中的教育成果。

三是對訊問中拒不配合或不認罪的犯罪嫌疑人,在訊問後、審判前進行法制宣傳教育,使其有所思考,從而使案件有所轉機,取得良好的訴訟效果。

在科學發展觀的戰略思想下,構建和諧社會。刑事訴訟作為社會生活的壹個環節,也需要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協調刑事訴訟各方的利益,使刑事訴訟在公正的環境中運行。審查起訴中的訊問制度正是保證審查起訴活動在公正環境中良性運行的中心環節。它銜接了案卷、案件證據、當事人意見和偵查訴訟活動,為上壹步審查起訴與否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因此,訊問制度在審查起訴中的科學定位對於決定審查起訴的成敗具有重要意義,對於影響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和結果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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