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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個體工商戶的違法當事人

在很多煙草專賣行政處罰案件中,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等方面都非常準確,但由於當事人認定不當,最終行政處罰決定被法院撤銷。以下是壹些需要確定的常見主題。1,個體工商戶確定違法當事人。案例:某縣煙草專賣局對陽光食雜店不從當地煙草公司進貨進行行政處罰。以下為行政處罰決定書第壹部分:陽光副食店;地址:湖濱鎮沿河路;經濟性質:個體工商戶,業主:劉勝利;、、、、、”解析:在壹些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將個體工商戶的名稱認定為當事人,其實是錯誤的。個體工商戶違法,處罰的對象是業主,法律文書上註明了名稱,但名稱不能是當事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十六條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所有人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當在法律文書中註明註冊字號。“根據這壹規定,本案的當事人不是‘陽光雜貨店’,而是劉勝利。正確的表述應該是:“當事人:陽光副食店老板劉勝利;地址:湖濱鎮沿河路。2、合同管理違法,由當事人自行確定。案例:某市紅星機械廠將食堂承包給員工張,因集體食堂在賣大米時銷售非法生產的香煙,煙草專賣局對該食堂進行了行政處罰。但該單位食堂承包人張某不服處罰,向上級煙草專賣局申請復議,訴至法院。經審理,因主體不當,撤銷行政處罰。解析: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這說明行政處罰的對象只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煙草專賣局作出的行政處罰相對人是“紅星機械廠食堂”,不是公民,也不是法人,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的法定條件。因此,將“某單位食堂”作為行政處罰的相對人,不適合作為行政處罰的主體。將學校食堂出租或承包給個人或其他單位經營等單位內部的事業單位出租或承包時,有三種方式可以認定當事人:壹是承租人將單位的場所出租或單位承包給他人,以承租人或承包人本人名義經營的,承租人和承包人為當事人;第二,承租人以出租人名義或者雙方以同壹名義經營的,出租人為壹方;第三,內部人員以發包人名義承包經營,承包人實際自己經營。壹般來說,用人單位還是當事人。本案中,考慮到內部承包的性質,以紅星機械廠作為處罰方較為合適。3.法人分支機構違法主體的認定。案例:家家樂超市是具有法人資格的連鎖超市。2009年,它在水心鎮設立了壹家分公司,沒有營業執照,但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開業壹個月後,因違法被當地煙草專賣局查封,煙草專賣局對家家樂超市水心鎮分店進行了罰款。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41條規定:“未依法設立的法人分支機構,或者依法設立但未取得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為當事人。”本案中,家家樂超市水心鎮分店屬於未取得營業執照的分店,不能成為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被處罰人。真正處罰的對應方是家家樂超市。如果家家樂超市新水鎮分店取得營業執照,處罰相對人是家家樂超市新水鎮分店。4.確定法人的非法主體。案由:商店是由劉、張、王三人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煙酒百貨。劉是經理和法定代表人。該店因無證批發被當地煙草專賣局查處。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時,當事人壹欄填寫:店經理劉,劉不服爭議。解析:在行政處罰中,處罰對象要麽是單位,要麽是個人,將單位和個人都作為處罰對象顯然是不合適的。本案中,洪光店為法人,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故洪光店應作為處罰主體。5.在登記所有人與實際經營者不壹致的情況下,當事人定案:王將其煙草酒店轉讓給劉某,雙方約定給予劉某房屋、櫃臺及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劉隨即在外面做起了生意,後來被當地煙草專賣局查處,罪名是銷售非法生產的香煙。被處罰的時候誰應該是處罰的主體?存在內部爭議。分析:劉某與王某雖然約定將房屋、櫃臺、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給劉某使用,但實際上是租賃場所、設施的租賃關系。個體工商戶將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轉讓給他人是違法的,無效的。劉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以王的名義經營卷煙零售,屬於無證經營。王構成擅自轉讓、出租、出借許可證的行為,雙方均應受到行政處罰。問題是,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制品的違法主體應該由誰來處罰?壟斷執法實踐中,由於個體工商戶業主實際上已經停止經營,壹般不在經營場所,很難找到他。這導致執法人員調查案件、收集證據困難,登記保存通知書、處罰通知書、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無法直接送達,甚至難以執行,處罰工作陷入被動。相反,實際操作者容易被發現,以實際操作者作為處罰主體,有利於案件查處,易於實施。因此,筆者認為可以參考《民事訴訟意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中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壹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 * *共同訴訟人”,在處罰實踐中,以登記的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 * *共同訴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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