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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解讀法律

我們的社會需要法人,所以公民用稅收來保障法人的生活,甚至在大多數情況下我們希望給法人提供比普通公務人員更周到、更全面的生活保障;而且,公民有時會用自己最寶貴的生命和鮮血來捍衛法人的獨立和尊嚴。那麽,壹個法律人拿什麽來貢獻社會,回報公民呢?除了忠於法律和相應的法律方法,還有別的嗎?我不信!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有各種各樣的方法和手段來解決糾紛和矛盾。比如領導、長輩、居委會、信得過的朋友等。,可能主持或參與解決我們與他人之間的糾紛,並且由於他們在解決糾紛可用的資源上不同,所以使用的方法也不同。典型的表現就是說服和演講的方式可能有本質的不同。那麽,法人解決糾紛的方式和途徑顯然與法律有關。壹個執業的法律人,而不是我們的想象和虛構,總是有獨立的運用法律解決糾紛和問題的方法。另壹方面,法律人能否成為真正的法律人而不是簡單地被貼上“法律人”的標簽,也需要用法律方法來檢驗,即我們可以通過法律工作者工作方法的成熟程度來判斷法律人階層的發展水平和成熟程度。而什麽是成熟的法律方法?我覺得這個問題和法律思維、法律語言有很大關系,或者可以通過法律方法、法律思維、法律語言的關系,從壹個側面展示和探討法律人的特質。

首先,法律方法的核心是法律思維,法律思維的核心是法律語言。

從狹義上講,法律方法是獲得解決法律問題的正確結論的途徑;廣義地說,法律人解決法律問題的唯壹方法就是法律方法。法律方法包括法律思維、法律技術、法庭設置、法律程序設計等等。其中,法律思維是法律方法的核心內容,因為只有依靠正確的思維活動,包括嚴密合法的法律推理、法律解釋和法律論證,才能形成並推導出解決法律問題的正確結論,真正做到“依法辦事”。[1]法律技術、法律程序、法律設施等。都是圍繞法律思維而產生的,為了配合法律思維的特殊性。比如,我們希望盡可能讓法庭更宏偉,讓法官在法庭上更有尊嚴,讓審判活動更嚴肅和有些炫耀,讓法官的權力神聖化。目的無非是希望法官能夠依法正確辦案,使案件結果與法律預期的結論相壹致。所以,法律方法雖然不僅僅指法律思維,但法律方法的核心是法律思維。

法律思維需要依靠壹系列法律詞匯。文字表達的概念是壹切邏輯思維活動中不可缺少的環節。其實凡間的事情,總是和語言息息相關的。語言不僅表達壹定的意義和含義,而且構建特殊的社會關系,決定和制約著我們的生活方式。說話不僅傳達了說話人的思想,也反映了說話人和聽話人之間的關系。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是通過語言建立起來的,如妳、我、兄弟、姐妹、上下級、師生、法官、原告、被告、公訴人、辯護人等詞語,使我們在相應的場景中很容易確定自己的位置和角色,知道自己該說什麽、做什麽。同樣,人與世界的關系也是以語言為中介的。思維是通過語言來進行的。沒有語言,不僅沒有思維活動,也沒有認知活動。例如,如果我們沒有“山”、“水”、“樹”這些詞,我們就不能用這些詞來識別我們所指的物體。我們通過構造各種各樣的詞語來認識我們的世界,比如物品、金錢、山川、樹木、房屋等等。沒有這些概念,我們能做什麽?我們既無法與他人交流,也無法認識世界。特別耐人尋味的是,我們生活在這個社會中所必需的語言早在我們之前就存在了。所以,當我們說人是社會性的時候,人的社會性或多或少是由存在於我們之前的語言決定的。* * *相同的語言決定相同的思維。同樣的語言使我們有同樣的歷史聯系和歷史性,同樣的語言使我們成為社會人而不是純粹的自然人。

語言給了我們很多東西,我們能思考什麽,其實取決於我們之前存在的熟悉的語言能幫助我們思考什麽。不同的職業有不同的語言體系和詞匯,不同的詞匯產生不同的思維。我們學習什麽語言,我們根據自己的特定角色學習如何思考。對於雞為什麽過馬路這個問題,不同的人會給出不同的答案。幼師答:去馬路對面;柏拉圖回答:為了追求最大的善;亞裏士多德說:這是雞的天性決定的;馬克思可能會說:這是歷史的必然!壹切的關鍵在於我們自己的話語體系,以及詞匯裏儲存了什麽。同理,當我們學會用法律語言思考時,我們就能忠於法律;當我們的法學教育模式只教給我們道德詞語和概念的時候,我們內心埋藏的壹定是道德思維。所以我們也就不難理解,為什麽壹個人有時候坐在法庭上,穿著長袍,掌握著法官的權力,但他能想到的所有詞語和概念都是道德的。為什麽他的判斷充滿了道德的話,他不會為此感到尷尬!

對了,法律思維壹般可以分為兩種,壹種是基於法律思維的,壹種是關於法律思維的。在主張理論與實踐二分法的朋友看來,前者是實踐思維,即依據法律現有規定處理案件和法律問題的思維形式;後者是理論思維,通常是學者獨享的,主要是思考法律文字背後是什麽。所以有人認為前者是法律思維,後者是法律思維。其實這種區分過於簡單化,是基於法律從業者不需要理論思維,法律理論研究者不需要實踐思維。在這裏,我不想全面討論這個問題[2],只是指出,所有有壹定經驗的法律人都知道,法律人與他人分享自己的民族語言和思維方式。只有這樣,法律思維才能最終轉化為公共思維,其結論才能得到公眾的認可。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思維和公共思維之間沒有絕對嚴格的界限。法律思維能夠成為壹種獨立的思維方式,最初是從人們對法律的各種思考發展而來的。區別可能只是法律人對法律和法律語言的思考更深更持久。法律思維的獨特性在於通過表面的法律話語、法律術語和法律語言來表達公眾的感受和願望。法律通過法律人的語言轉化為公共語言,成為我們生活方式的規則,稱為“法治”。從這個角度來看,法律思維並不否定道德思維或其他形式的思維。法律思維需要將法律話語與公眾思維的基本形式相結合,形成特定的話語體系,進而建立特定的話語權威。所以,法律思維的內在力量還是來自於公眾思維,它必須讓公眾感受到它的內在邏輯。尤其是在法律本身沒有明確含義的情況下(這種情況相當普遍,幾乎所有疑難案件都是在概念不清的背景下發生的),壹個法律人是否有足夠的能力捍衛法律的尊嚴,幾乎完全取決於他的法學理論能力。當然如果他不打算維護法律,那就另當別論了!

法律思維中的法律語言大致可以分為兩種:書面語和口語。[3]書面語包括法律(立法)語言、司法裁決和執法決定語言、文書語言等。口頭語言包括司法口頭發言、筆錄、證人證言、語音識別、音像證據、法律翻譯等。立法語言幫助我們理解法律的確切含義和內容,這是我們進行法律推理的前提;司法判決的語言有助於我們將法律推理論證和司法判決的過程完整地呈現給當事人和公眾;文獻語言幫助我們確定法律推理的小前提;口頭正義使我們能夠通過訴訟程序交流和表達自己的意見,等等。在我們的法律思維中,法律語言是無處不在的,法律語言中包含的專業性問題也是無處不在的,法律思維過程中遇到的很多問題本身就是語言問題。法律語言學家吳衛平說:“語言就像空氣,無處不在。因為大家都在用,所以它的復雜性往往被忽視。”[4]從以上法律語言的類型可以看出,沒有法律語言,法律思維就無法進行。從某種意義上說,學習法律就是學習法律語言及其運用,熟練運用法律語言是法律人的壹項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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