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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定企業勞動用工管理的規章制度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規範企業管理和員工行為,保護雙方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勞動關系,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本規章制度適用於本企業及全體員工。

第三條職工享有獲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權利。同時履行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的義務。

第四條企業有義務支付職工勞動報酬,提供勞動安全條件,保障職工合法勞動權益,依法享有生產經營決策、就業、工資和獎金分配、制定和完善規章制度的權利。

第二章從業人員的基本要求

第五條行為準則

1,熱愛祖國,遵紀守法,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2.熱愛企業,樂於奉獻,恪守職責,自覺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始終維護企業利益,樹立企業良好形象;

3.努力工作,腳踏實地履行職責,雷厲風行,精益求精;

4、團結同事,互相幫助,齊心協力,* * *完成企業的生產任務;

5、積極學習,熱愛本職工作,不斷提高自身綜合素質。

第六條員工的責任

1,牢固樹立“質量就是生命”(“顧客就是上帝”)的理念,嚴格執行產品質量體系(商業職業道德),落實到生產經營的每壹個環節,促進產品(服務)質量的穩步提升;

2.嚴格遵守產品工藝規定和工藝規程,保守企業生產經營信息、產品工藝和技術研發等商業秘密;

3.愛護企業公共設施,節約用水、用電、用氣和辦公用品,養成節能降耗、以鋪張浪費為恥的良好習慣;

4.自覺接受安全健康教育,切實提高安全健康意識,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確保人身和財產安全。每個員工都有權抵制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錯誤命令;

5.每位員工都應保持良好的個人儀容儀表,保持生產、經營、服務、辦公室等工作場所的整潔,創造優美的工作環境;

6、明確自己的工作職責,具備基本的文化和技能要求。

7.嚴格遵守企業的勞動紀律,自覺服從企業的管理,以主人翁的姿態從事企業的生產和工作活動。

第三章招聘與就業

第七條招聘工作由企業人力資源主管部門統壹組織實施。企業根據崗位需求,確定擬招聘員工的具體條件和數量,通過人力資源市場、招聘會等渠道以書面形式向社會公布,並進行綜合考核,擇優錄用。

第八條企業招用職工,應當對應聘的職工實行平等原則,不得因民族、種族、地區、性別、年齡、宗教信仰、身體狀況、婚姻狀況等原因歧視。所有招聘的應聘人員必須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條應聘人員必須符合法定就業年齡和條件,具備履行勞動合同的能力。報考人員應持有居民身份證、畢業證、就業報到證等有效證件。

第十條企業對應聘人員如實填寫的表格等信息進行審核,經筆試、面試合格後,從符合招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錄用,並及時告知應聘人員。

第四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壹條人力資源部為新入職員工建立個人檔案時(包括按規定提取的檔案材料),員工必須在×日內如實填寫員工登記表,出具原件並提交以下相關證明的復印件:①身份證及近期免冠××××照片;②家庭住址和電話號碼;3學歷證書;(4)就業登記證;⑤健康體檢表;⑥職業資格證書;⑦發生事故或疾病時的聯系人和電話號碼。企業壹旦發現員工提交的信息嚴重失實,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企業招用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日內(法律規定的30日內)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簽字蓋章,在××日內(法律規定的30日內)辦理用工登記手續,並將勞動合同復印件送達員工本人。員工不願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及時解除勞動關系。

第十三條職工、企業按照規定建立職工花名冊。員工花名冊內容包括:序號、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工作時間、開始就業時間、戶籍地址和現住址、就業方式、工種、合同類型、合同起止日期、合同解除或終止日期、解除或終止原因、備註等欄目。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對新錄用的員工實行試用期制度。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為××天(不超過壹個月);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為××天(不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天(不超過六個月);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並計入企業工作年限。

第十五條在試用期內,企業將對新錄用員工的思想品德、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和身體健康狀況進行進壹步考核;考核工作應在試用期滿前組織實施。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企業應當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十六條企業與職工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合同期限、崗位、勞動報酬、違約責任(限於服務期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等。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雙方各執壹份修改後的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期滿,企業需要續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30日(法律規定的30日)書面通知職工,並在30日(法律規定的30日)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如不續簽合同,企業應提前30天(法律規定為30天)書面通知員工。

第十九條員工提前××日(法定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因勞動者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

限制競業限制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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