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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經濟特區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鼓勵臺灣同胞投資本市,維護臺灣同胞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兩岸經濟合作與交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臺灣省同胞投資,是指臺灣省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本市投資。

臺灣省同胞以香港、澳門和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的名義在本市投資,可以視為臺灣省同胞投資。第三條臺灣省同胞在本市投資,享受居民待遇,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優惠待遇。第四條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損害。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臺灣同胞投資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制度,完善協調機制,提供高效優質服務。

市、區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應當做好臺灣省同胞投資的法律宣傳咨詢、投訴受理和爭議解決工作。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臺灣省同胞投資保護工作。第二章投資與創業第六條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下列方式進行投資:

(壹)設立合資企業、合作企業、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以下簡稱臺灣省同胞投資企業);

(二)設立個體工商戶;

(三)委托或者信托以他人名義投資;

(四)開展補償貿易、加工裝配、合作生產;

(五)購買股票和債券;

(6)收購、承包、租賃企業;

(七)購買不動產;

(八)依法取得土地或者無居民海島使用權,並按照規定進行開發經營;

(九)以租賃、股份合作等方式取得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現代農業;依法通過土地市場取得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並進行開發經營;

(十)參與基礎設施項目建設並獲得特許經營權;

(十壹)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投資形式。第七條鼓勵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資下列領域:

(1)先進制造業;

(2)現代物流業;

(三)金融保險;

(4)旅遊業;

(五)軟件和信息服務;

(6)服務外包業;

(7)商業和貿易;

(8)環保產業;

(9)現代農業;

(十)文化創意產業;

(十壹)國家政策鼓勵的其他行業。第八條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在下列領域設立機構並開展活動:

(壹)臺灣省內的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可以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或者代表處,投資金融機構,通過合資、合作等方式設立金融機構,從事兩岸區域性金融業務活動;

(二)設立創業投資公司、擔保公司、技術轉移中心和會計服務等中介機構,從事投資、技術培訓和管理咨詢、會計服務等活動;

(三)新建、改建和經營旅館和餐飲設施,可以設立旅行社,開展兩岸旅遊合作,促進和建立保護旅遊消費者權益的機制;

(4)臺灣省內科研機構和高校可以設立科研分支機構和示範基地,臺灣省內職業教育和學前教育機構可以申辦設立職業教育和學前教育學校;

(五)臺灣省內的經濟行業協會、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可以設立辦事機構;

(六)臺灣省同胞投資者和臺灣省同胞投資企業,可以參與臺灣省產品交易市場的經營活動。臺灣同胞在臺灣投資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企業可以舉辦臺灣省產品展覽和展銷活動;

(七)開展貨運代理、倉儲、航運、道路運輸服務等投資活動;

(八)設立引航代理機構,為廈門-臺灣省航線船舶經營人提供船舶代理服務;

(九)臺灣省同胞投資企業可以設立保稅工廠和保稅倉庫。第九條臺灣省同胞投資者可以設立建築設計服務、工程服務、城市規劃和景觀設計服務等專業服務企業,其出資比例不受限制。第十條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設立職業介紹機構和人才中介機構,提供職業介紹和人才中介服務。第十壹條臺灣省同胞投資者可以設立環境保護服務企業,提供環境保護服務。第十二條臺灣省同胞投資者可以設立汽車維修和駕駛培訓企業以及投資客貨運站項目。第十三條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設立醫療機構。第十四條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設立企業,提供體育活動推廣、組織和體育設施管理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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