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歧視、侮辱、虐待精神障礙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自由。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精神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精神衛生工作規劃,建立和完善精神障礙預防、治療和康復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精神衛生工作協調機制,協調精神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完善精神衛生工作責任制,對相關部門承擔的精神衛生工作進行考核和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開展精神衛生服務、精神障礙患者康復和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服務管理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精神衛生工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相關精神衛生工作。第七條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或者政府委托,動員社會力量開展精神衛生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開展精神衛生工作。
鼓勵和支持工會、* *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科學技術協會、社會科學聯合會等團體依法開展心理健康服務活動。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慈善和誌願服務組織為精神障礙患者及其家屬提供關懷和幫助。第八條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維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禁止對精神疾病患者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遺棄精神疾病患者。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在精神衛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心理健康促進和精神障礙預防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心理健康宣傳教育,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經常性心理健康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民心理健康素養,培養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積極的社會心態。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確定固定的心理健康教育場所,向社會提供心理健康和心理健康宣傳教育服務。第十二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村民、居民和流動人口的精神衛生宣傳教育。第十三條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經常性的公眾精神衛生宣傳教育,免費刊登和播放精神衛生和精神衛生信息及公益廣告。
公共圖書館、科技館、基層綜合文化服務中心等公共文化設施應當配備精神衛生和心理健康知識書籍,加強精神衛生和心理健康宣傳教育。第十四條* * *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應當會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家庭心理健康宣傳教育,增強家庭成員的心理健康意識。
家庭要培育積極健康的家庭文化,營造文明和諧的家庭環境;如發現家屬有心理健康問題,應及時幫助其咨詢或在專業機構就醫。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註未成年人的情緒狀態,及時進行心理疏導。第十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參與社會精神衛生宣傳教育;加強對本單位職工的心理健康教育,組織提供心理評估、心理咨詢、心理援助等服務;組織專業人員對處於特定時期、特定崗位、經歷過突發事件的員工進行心理疏導和幫助。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學生心理健康教育納入教育體系。
學校應當設立心理健康咨詢室,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和輔導員,開展適合學生特點的心理健康指導;建立學生心理健康評估、預警和幹預工作機制,及時疏導學生不良情緒,引導學生預防和減少心理行為問題,培養學生積極、樂觀、健康的心理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