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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明確消防安全責任,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公眾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堅持行業、企業、生產經營必須安全管理和誰主管、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是第壹責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負責人是主要責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負責人對其職責範圍內的消防工作負責。第三條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負責人是消防安全經理,直接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四條維護消防安全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所有單位和成年人都有義務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第二章政府職責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研究制定加強消防工作的政策措施;

(二)消防規劃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將納入城鄉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將消防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公共消防設施、消防隊、滅火和應急救援裝備、消防訓練設施、消防宣傳教育的需要;

(四)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和綜合應急救援隊;

(五)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改機制,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改,落實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

(六)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識;

(七)完善消防工作考評機制,定期對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和考評;

(八)按照規定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牽頭的消防工作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勢,研究解決重大消防安全問題,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明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的機構,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按照規定組織實施消防規劃;

(三)按照規定保障* * *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相關消防工作經費;

(四)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誌願消防隊,配備消防車輛和器材;

(五)實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制度,按照規定進行消防安全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六)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第八條開發區管理機構、工業園區管理機構和人民政府的其他派出機構,負責管理本區域的消防工作,按照同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第三章部門職責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相關行業和領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建立消防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制定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職責;

(二)依法審查消防安全相關行政許可,並對許可事項進行事後監督;

(三)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四)依法組織、監督和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五)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滅火救援、火災事故調查等工作;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按照規定對當地消防安全形勢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並向同級人民政府書面報告;

(二)根據火災高危單位登記情況,確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三)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

(四)依法對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五)依法監督檢查本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處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六)依法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消防產品使用領域進行監督管理;

(七)依法調查火災事故;

(八)指導有關單位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演練;

(九)承擔國家規定的滅火救援任務;

(十)對專職消防隊、誌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十壹)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公安派出所應當按照規定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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