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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促進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以下簡稱《礦產資源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對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應實行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鼓勵、引導和幫助鄉鎮集體礦山企業的發展;通過行政管理,引導、幫助和監督個人依法采礦。第三條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鄉鎮集體和個人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申請,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取得采礦許可證。

采礦權不得買賣、出租、轉讓,不得作為抵押物。第四條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第五條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和采礦許可證的統壹頒發;省有關主管部門協助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負責本行業鄉鎮集體礦山企業的審批。

市、地、縣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有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鄉鎮集體礦山企業的登記和審查,並在其職責範圍內審批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第二章開采範圍第六條凡適合鄉鎮集體開采的中小型礦床、大型礦床的邊角礦塊和國家允許由鄉鎮集體礦山企業開采的其他礦床,經審查批準,均可劃撥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開采。鄉鎮集體礦山企業開采的礦種和範圍,由省有關主管部門會同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審批。開采邊界由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審批機關劃定。采礦邊界劃定後,經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後,由縣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責成有關部門和礦山企業埋設界樁和地面標誌。並畫出標明礦界的平面圖和剖面圖。第七條個體采礦限於采挖零星分散資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少量自用礦產。個體采礦的礦種和範圍,由市、地主管部門會同縣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開采邊界由縣有關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劃定。第八條國家規劃礦區、國有礦山企業開采的礦區、列入國家規劃正在勘查的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礦產資源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礦區和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未經批準不得開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或者個體采礦。第九條《礦產資源法》生效前國有礦山企業礦區範圍內的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經國有礦山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在劃定的采礦界限內繼續開采;可以納入國營礦山統壹規劃管理,可以聯合開采;影響國有礦山企業正常生產或者其他國家建設的,應當關閉或者在其他指定地點開采,礦山企業或者建設單位應當給予合理補償,並在當地人民政府的協助下,妥善安置人民生活。

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礦山企業遷移到外地采礦,需要重新申請登記,領取采礦許可證。第三章審批程序第十條鄉鎮集體礦山企業申請采礦,必須具備壹定的礦產儲量和地質資料;有合理的礦山設計方案;具備相應的生產技術條件;有切實可行的安全和環保措施;必須明確與國有礦山和其他相鄰礦山企業的界限。第十壹條鄉鎮集體礦山企業開采大中型金屬和重要非金屬礦床;大量存放建築材料;金、銀、煤、鉆石和有特殊工業價值的礦床,由有關市、地審查,報有關省審批,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頒發采礦許可證;其他礦床由縣(市)有關主管部門審查,報市、州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由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查,頒發采礦許可證,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個體采礦以營利為目的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縣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由縣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頒發采礦許可證,並報省、市、地區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沙、石、粘土等普通建築材料。個人采集自用的,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授權的村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指定的數量開采,不需要領取采礦許可證。第十三條取得營利性采礦許可證的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者,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分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勞動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和安全生產證書後,方可采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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