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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的治理,保障道路暢通、安全,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是指貨物運輸車輛的外形尺寸、軸重和總質量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的交通標誌標明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

第三條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工作應當堅持政府領導、部門聯動、綜合治理、源頭控制和交通監管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工作的領導,落實主體責任,完善工作協調機制,建立目標責任制和年度考核制度,將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信息化建設,完善貨物裝載、配載和貨物運輸車輛監控網絡,提高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信息化水平。

第七條車輛生產、物流等行業協會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章程,建立健全行業服務評價體系,加強行業指導和自律管理,引導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依法經營,提高服務水平。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的宣傳教育工作,引導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依法安全裝載、裝載和運輸。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對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的法律法規進行公益性宣傳,加強對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的輿論監督。

第二章源頭管理

第九條貨物運輸車輛的外形尺寸、軸重和質量限制應當符合機動車安全國家技術標準;重型貨物運輸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貨物運輸車輛,不得虛假標定車輛技術數據。

第十條禁止拼裝或者非法改裝貨物運輸車輛。貨物運輸車輛的改裝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按照規定的車型和技術參數進行。

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公安、交通運輸、商務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生產、銷售、改裝、修理、回收、拆解貨物運輸車輛企業的監督檢查;對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應當由上級機關處理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報告。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在交通監理中發現拼裝、非法改裝貨物運輸車輛的,應當依法處理;涉及生產、銷售、檢測、報廢回收等環節的,應當通報同級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商務等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不得為不符合機動車安全國家技術標準或者拼裝、非法改裝的貨物運輸車輛註冊發放號牌,不得通過檢驗和年度審驗,並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並公布本行政區域內貨物裝載和配載的源頭單位,並將其納入安全生產監管範圍。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級人民政府公布的貨物裝載配載源頭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督促相關企業和單位落實貨物裝載配載要求,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本條所稱貨物裝載配載源頭單位,是指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港口碼頭、工礦企業等生產經營單位,以及煤炭、礦石、鋼材、水泥、混凝土、砂石、土方、重大設備等貨物裝載場所。

第十五條貨物裝載、配載源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明確本單位相關從業人員的職責,建立並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二)建立貨物裝載和配載制度,宣傳合法裝載和配載標準;

(三)安裝符合標準並保持正常運行的稱重設備和監控設備;

(四)對駛離裝載、積載場所的貨物運輸車輛如實稱重、檢測,並出具裝載、積載證明;

(五)建立貨物裝載積載臺賬,如實登記貨物運輸車輛的憑證、駕駛人以及貨物的名稱、重量、尺寸等貨物裝載積載信息,並至少保存六個月;

(六)接受並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貨物配載源頭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為無號牌或者無合法有效證件的貨物運輸車輛裝載、配載貨物的;

(二)超標準裝載或者積載貨物;

(三)允許非法超載貨物運輸車輛駛離。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使或者強迫貨物運輸車輛的駕駛人或者實際承運人非法超限超載運輸貨物。貨物運輸車輛駕駛員和實際承運人有權拒絕指使或者強令非法超限運輸貨物。

貨物運輸車輛駕駛員應當遵守貨物運輸車輛裝載規定,並在運輸過程中隨車攜帶裝載、配載憑證。

第三章交通治理

第十八條運輸貨物的車輛嚴禁超限和超載。因攜帶不可分解物品確需超限行駛道路的,應當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取得超限運輸許可。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執法協作機制,開展聯合執法,依法查處非法超限運輸。

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檢查可以采取公路超限超載檢測站定點檢查和流動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充分利用技術監控設施對車輛進行動態檢查。

第二十條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適時調整的原則,制定公路超限檢測站設置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實行站內聯合執法,建立健全快速辦案協作機制,提高執法效率。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可以結合省際公路網實際情況,加強與相鄰省份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的協調,探索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聯動機制。

第二十壹條公路超限檢測站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規範工作流程,公布檢測站批準文號、計量檢測設備合格證以及執法主體、執法依據、執法程序、當事人權利等信息,免費提供必要的便民服務。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在公路超限檢測站設置貨物運輸車輛指示標誌、引導車道等必要的設施設備。

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應當按照指示標誌或者監督檢查人員的指揮進入公路超限檢測站接受檢查,不得強行通過公路超限檢測站或者故意堵塞檢測車道、短途駁載、鎖閉車輛門窗、安裝影響檢測的裝置等方式逃避檢測或者擾亂檢測秩序。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可以在高速公路或者高速公路出入口、車輛停放場所等場所實施流動執法檢查;對發現涉嫌違法、超載、超限貨物的車輛,應當引導至就近的公路超限檢測站或者向社會公布的執法場所依法處理。

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應當按照指示標誌或者監督檢查人員的指揮,將貨物運輸車輛駛入指定地點接受檢查。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在主要貨物運輸通道、重要橋梁入口、省界出入口以及貨物運輸流量較大的路段和節點設置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施和明顯標誌;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同步、共址安裝應當征得同級公安機關同意。

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施投入使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提前30日在當地主要媒體或者官方網站發布公告。

第二十五條通過超限檢測技術監控區域的貨物運輸車輛應當按照交通標誌、標線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超低速行駛、突然制動、多輛車並排行駛或者首尾相接的;

(2)通過稱重裝置的側輪;

(三)不按照規定車道行駛的;

(四)遮擋、汙損機動車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的;

(五)非法進入禁區的;

(六)其他逃避或者幹擾檢測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過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施發現貨物運輸車輛涉嫌違法超限運輸的,應當提示當事人立即前往指定地點處理;不能立即接受處理的,應當通過移動互聯網應用、手機信息、郵件等方式告知當事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作出決定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二十七條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高速公路入口處按照規定安裝稱重設備,檢測貨物運輸車輛的裝載情況;發現超載的,應當拒絕其進入,並立即向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裝載超限貨物的車輛故意堵塞或者強行通過收費站,擾亂交通秩序的,高速公路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高速公路管理單位應當將高速公路進口技術設備采集的涉嫌違法、超載、超限車輛的相關信息和數據實時傳輸給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簡化行政審批流程,優化政府服務,加強道路貨運市場運行監測分析,引導市場預期,促進貨運價格合理形成和運力合理利用,規範網絡貨運新業態經營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第二十九條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信息互聯互通機制,實時共享貨物運輸車輛信息、超限超載違法行為信息和行政處罰信息,實現數據互通和業務協同。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違法超限超載相關信息納入信用主體信用記錄;對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貨物運輸車輛責任主體,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非法超限運輸納入道路運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信用評價,並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

第三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貨物運輸車輛駕駛員的關懷和心理疏導,改善其工作環境,保護其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及時受理投訴舉報,並按照職責分工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新建、改建、維修公路時,公路超限檢測站和超限檢測技術監控設施應當作為公路附屬設施納入工程預算,與公路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運行維護費用納入地方財政保障。

第三十三條非法超限運輸易解體物品的,當事人應當卸載並重新包裝;卸載和重新包裝的貨物運輸車輛經復檢符合規定標準後,方可上路行駛。不適於卸貨和重新包裝的貨物,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無法自行保管卸載貨物的,可以委托公路超限檢測站或者卸載地保管,並約定保管期限;卸貨地收取貨物倉儲費的,按照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規劃建設、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保障貨物卸載的場地需求。

第三十五條貨物運輸車輛超限檢測不收取檢測費;對依法扣留或者停放接受調查處理的超載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停放保管費用。

第三十六條超限檢測設備應當依法定期檢定;未按照規定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檢測數據不得作為執法依據。

檢修過或移動過的檢測設備應重新申請檢定和校準;經檢定校準後,即可投入使用。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貨運源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負責貨運源頭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處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壹)本單位相關從業人員職責不明確,或者未建立並落實責任追究制度的;

(二)未建立貨物裝載和配載制度,或者未宣傳裝載和配載的法定標準的;

(三)未安裝符合標準的稱重設備和監控設備的;

(四)貨物運輸車輛駛離裝載、積載地點時,未如實稱重、檢測,或者未如實出具裝載、積載證明的;

(五)未建立貨物裝載和配載臺賬,或者未如實登記保存貨物運輸車輛的證書、駕駛員以及貨物的名稱、重量、體積等貨物裝載和配載信息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貨物配載源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負有貨物配載源頭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壹)為無號牌和有效證件的車輛裝載和配載貨物;

(二)超過標準裝載、積載貨物的;

(三)允許違法、超載、超限貨物運輸車輛駛離。

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者有前款第(三)項規定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a)通過鎖閉車輛門窗和安裝影響檢測的裝置來避免或幹擾檢測;

(二)采取超低速行駛、急剎車、多車並排、首尾相接、偏離稱重裝置側輪通過等方式幹擾檢測。

第四十壹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放行違法、超載、超限貨物運輸車輛進入高速公路的,由高速公路入口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照每輛車二千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拖拉機、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以行駛證核定的總質量為限,其超載控制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應當按照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貨物運輸車輛的超限超載治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65438年6月+65438年10月+2023年10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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