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室內裝修、村民自建房、救災及其他臨時建築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實施建築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正、嚴格、文明、高效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
跨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由上壹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指定管轄。第五條省、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並對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結果負責。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和抽查。第六條建設單位不得要求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和人員違反消防法律規定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並承擔下列消防設計和施工質量責任:
(壹)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備案並接受抽查;
(二)實行工程監理的,消防施工質量應當委托監理;
(三)選擇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等級的消防設計和施工單位;
(四)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符合消防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內裝修材料。第七條設計單位應當對消防設計質量承擔下列責任:
(壹)依據消防法律和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編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設計文件;
(二)選用的消防產品和有消防性能要求的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室內裝飾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依法備案的企業標準,並標明規格、性能等技術指標;
(三)根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修改消防設計;
(四)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建設工程消防竣工驗收,並對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的實施進行簽字確認。第八條下列建設工程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壹)建設總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體育場館、禮堂、公共展覽館和博物館展廳;
(2)總建築面積超過1.5萬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客運站候車室、客運站候車室;
(3)總建築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
(四)總建築面積2500平方米以上的影劇院、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營業性室內健身或者休閑場所、醫院的門診大樓、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宗教活動場所以及高等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
(五)總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房,兒童遊樂廳等室內兒童活動場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療養院的病房樓,中小學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學校的宿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職工宿舍;
(六)總建築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廳、錄像廳、放映廳、卡拉ok廳、夜總會、遊藝廳、桑拿浴室、網吧、酒吧,具有娛樂功能的餐廳、茶館、咖啡館;
(七)有前六項所列場所之壹的建築工程;
(八)國家機關辦公樓、電力調度樓、電信樓、郵政樓、防災指揮調度樓、廣播電視樓、檔案館樓;
(九)除第(七)項和第(八)項以外的單體建築面積超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築高度超過50米的其他公共建築;
(十)城市軌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發電、配電工程;
(十壹)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倉庫、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第九條下列建設工程由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竣工驗收:
(壹)建築高度為100米的民用建築;
(二)單體建築面積6萬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築;
(三)工程造價20億元以上的工業建設項目;
(4)總建築面積超過1.5萬平方米的民用機場航站樓;
(五)國家、省及涉外建設項目;
(六)國家和省有關單位的重要建設項目;
(七)其他應當經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的建設工程。
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的,除本條外,建設工程應當經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