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殘疾人證》的殘疾人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相關待遇。
對殘疾軍人、因公致殘人員和其他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殘疾人給予特殊保護。第四條弘揚社會主義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是全社會的責任。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壹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組織,應當做好各自範圍內的殘疾人工作。
殘疾人的法定監護人和被監護人必須履行贍養和監護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殘疾人。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促進殘疾人事業與當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殘疾人聯合會可以在全省範圍內組織專項募捐活動,幫助殘疾人,所籌資金將用於發展殘疾人事業。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參與制定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政策、規劃和計劃,解決殘疾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監督實施。協調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由同級殘疾人聯合會承擔。第七條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本轄區殘疾人的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起來教育和服務殘疾人;承擔同級人民政府委托的工作,發展殘疾人事業。第八條殘疾人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應盡的義務,自尊、自信、自強、自立,為社會主義建設貢獻力量。第二章康復與預防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確定的殘疾人康復項目,制定實施計劃,采取措施,為殘疾人提供康復服務。第十條縣級以上綜合醫院應當為殘疾人開展康復醫療服務。省和有條件的市(地)、縣(市、區)應當建立殘疾人康復中心,開展康復訓練,培訓康復工作人員,提供康復技術指導。
衛生部門應定期派出專家醫療隊,為殘疾人提供康復醫療和技術指導。第十壹條醫學院校和護理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逐步開設殘疾人康復課程,開設康復專業,培養康復專業人才。第十二條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支持科研、工業等部門開發生產殘疾人康復器械、自助器具、專用物品和其他輔助器具。
省、市(地)應當建立殘疾人用品用具供應服務站,縣(市、區)應當建立殘疾人康復用具供應和維修服務站。第十三條康復與預防並重。各級人民政府應重視預防因遺傳和地方病造成的殘疾:
(壹)禁止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其他疾病的人結婚;
(二)遺傳性精神病、遺傳性精神發育遲滯、遺傳性畸形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生育子女的殘疾人,婚後必須絕育,已懷孕的,必須終止妊娠;
(3)未經加碘的食用鹽不得進入食鹽市場;碘缺乏地區的新婚婦女、孕婦和嬰兒應當服用國家或者省規定的預防藥物;
(4)做好嬰兒免疫工作。第三章教育第十四條政府、社會和家庭應當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殘疾兒童、少年的入學年齡和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和青少年免交雜費。貧困殘疾學生優先享受助學金。第十五條幼兒教育單位應當接納能夠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兒童入園。特殊教育學校、兒童福利院、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和有條件的普通小學應當舉辦殘疾兒童學前班。第十六條普通小學和初級中等學校不得拒絕招收能夠適應其學習和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普通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高等院校不得拒絕招收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設立或者擴建特殊教育學校(班)納入規劃;學生較多的市(地)、縣(市、區)應當建立特殊教育學校;在偏遠地區,普通學校附設特殊教育班,或接受殘疾適齡兒童隨班就讀。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應當對殘疾人開展掃除文盲、職業培訓和成人教育。鼓勵殘疾人自學。
教育部門要有計劃地發展盲聾啞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特殊教育學校應當為殘疾學生提供職業技術教育;中等專業學校和高等院校應當逐步開設適合殘疾人的特殊教育專業。
勞動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有計劃地對殘疾人進行職業技能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