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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的業務範圍由法律、法規規定。

商業銀行法第三條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壹)吸收公眾存款;

(二)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和國際結算;

(四)票據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兌付和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代理買賣外匯;(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壹)提供信用證服務和擔保;

(十二)代理支付和保險代理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業務範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並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商業銀行可以經營結售匯業務。

壹、中國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

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我國商業銀行必須遵守安全性、流動性和效率性的經營原則。自我管理、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律和不受非法幹涉的原則;除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和保護存款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外,還應遵守:

1,嚴格貸款的信貸審查,實行保證、擔保及時收回貸款的原則。

2、守法經營原則。

3.公平競爭的原則。

4.接受依法監督管理的原則。

商業銀行可以經營和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處理國內和國際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貼現等業務,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只要有資金流,就離不開商業銀行的經濟服務,因此控制商業銀行的業務範圍非常重要。

二、商業銀行的經營模式

1.從商業銀行的發展來看,商業銀行有兩種經營模式。壹種是英國模式。商業銀行主要融資短期商業資金,具有放款周期短、流動性高的特點。即以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較高的利率貸出,存貸利差是商業銀行的主要利潤。這種商業模式對銀行來說相對安全可靠。

另壹家是德國的,業務比較全面。商業銀行不僅為短期商業資金融資,也為長期固定資本融資,即從事投資銀行業務。

中國實行的是分業經營模式。以適應當前我國分業經營的特點和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

2.本文旨在通過界定商業銀行的業務範圍來保護商業銀行的專業化經營。從積極方面看,法律規定銀行的經營範圍是非商業銀行不能經營商業銀行特有的業務,從而保護了商業銀行的專業市場。保護商業銀行專業市場不是為了市場壟斷,而是為了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利益。眾所周知,商業銀行是負債經營的金融企業,比其他企業承擔更大的風險。因此,批準設立商業銀行的條件更加嚴格,法律對商業銀行經營行為的規範也更加嚴格。為了保證商業銀行經營商業銀行特有的業務,法律明確列出這些業務,便於金融管理部門監管。從負面來看,商業銀行只能在法定的業務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法律不允許其超出法定的業務範圍經營。商業銀行的法定業務是相對低風險、高安全性的業務,因為商業銀行負債經營的特點使其只能從事低風險的業務。如果商業銀行超出了法定的業務範圍,法律會對這種超範圍的行為進行處罰。商業銀行是獨立的市場主體,其業務和活動應當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主決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可以說,確定自己的經營範圍是最重要的自主權。因此,商業銀行的經營範圍應當由全體股東通過其章程來確定。然而,銀行業對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有著直接的影響。為了保證國家對銀行業發展的宏觀調控,保障商業銀行的安全經營,國家有必要對商業銀行的業務範圍進行審批。審批的意義主要有兩個方面:壹是監督商業銀行的經營範圍在經營條件下是否壹致;二是從宏觀上控制商業銀行的業務範圍,確保分業經營制度的實施。因此,考慮到銀行業務的特殊性和審批的必要性,該條第二款規定:“業務範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並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條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壹)吸收公眾存款;(二)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三)辦理國內和國際結算;(4)辦理票據承兌和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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