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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2016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三條安全生產管理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政府領導、部門監管、單位負責、群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本市應當建立健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安全生產負責人應當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其他負責人應當按照各自的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第五條從業人員享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平等權利,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義務。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控體系、責任體系和考核體系,將安全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

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研究、部署、協調和統籌本市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編制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做好本轄區內相關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第七條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實施安全生產專項規劃;

(二)指導、協調、監督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三)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審批、處罰;

(五)根據同級人民政府的授權或者委托,組織、協調、指揮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本市公安、建設、質量技術監督、交通港口等依法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專項監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第九條各級工會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對本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民主監督,依法參與事故調查,維護職工安全生產的合法權益。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和事故預防、自救互救能力。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單位有義務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有權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十壹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支持安全生產技術、裝備和工藝的推廣應用,支持技術含量高、社會效益好的安全生產科學技術項目和相關生產經營單位,提高安全生產技術水平。第十二條本市推進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支持相關中介服務機構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評價、檢測、檢驗、培訓等活動。

從事安全生產評價、檢測、檢驗、培訓等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質,並依法對其提供的服務負責。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安全生產規定:

(壹)生產經營場所、設施、設備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建立情況;

(三)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四)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五)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已通過安全生產培訓和考核;

(七)從業人員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特種作業人員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八)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職業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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