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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詳細規劃審批辦法(2010修訂)

第壹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上海市城鄉規劃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詳細規劃編制和審批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相關術語的含義)

本辦法所稱城市詳細規劃,是指為實施城市總體規劃提出具體規劃要求的區域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指以單元規劃或者新城鎮總體規劃為基礎,確定用地性質和強度控制指標、道路和工程管線控制位置、空間環境控制要求的規劃。

修建性詳細規劃是指以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指導各類建築和工程設施的設計和建設的規劃設計。第四條(功能)

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指導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經批準的城市詳細規劃是城市規劃管理的基礎。第五條(行政部門)

市規劃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是本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詳細規劃管理工作。第六條(編制和審批原則)

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堅持以人為本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維護公眾利益,滿足城市防火、抗震、防洪和民防的要求,維護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和市容,改善城市交通,保護城市生態環境和歷史風貌。

(二)依據上壹級批準的總體規劃;正在調整上壹級總體規劃的局部地區,應當以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為依據。

(三)將舊城改造區城市詳細規劃與城市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相結合,合理調整土地用途,控制高層建築數量,降低建築密度,增加公共綠地,完善市政基礎設施,提升城市綜合功能。第七條(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內容)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區域現狀分析。

(二)規劃期內的經濟、社會和環境發展目標。

(三)各類土地的使用性質和界限,各類土地上適宜、不適宜或有條件允許建設的建築物類型。

(4)建築高度、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交通出入口朝向、公共停車庫、建築退讓道路紅線、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配置、地下空間開發等控制指標。

(五)建築物和綠地系統的布局,道路系統和交通的組織,城市空間控制的要求,道路、河道、軌道交通和重大管線工程、主要微波通道等設施的規劃控制線。

(六)文物和優秀歷史建築的保護要求。

(七)相關地塊需要規定的其他要求。

位於重要區域、重要路段和住宅小區的,還應當包括城市景觀、民防工程等規劃控制要求。第八條(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內容)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實施開發區建設條件分析、綜合技術經濟分析和環境分析。

(二)建築和綠地系統的布局,道路和交通的組織,其他設施的總平面布置和各街區的規劃控制指標。

(3)專業工程管網的空間位置。

(四)在地形復雜、地上地下空間聯系緊密的地區,應當制定豎向規劃設計。

位於重要區域、重要路段和居民小區的,還應當包括城市景觀分析和民防工程的具體布局要求。第九條(技術條款)

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土地利用分類、規劃設計標準和技術規範,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方法和技術手段。

本市城市詳細規劃的技術規定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提出,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條(機構編制)

中心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新城、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區、縣人民政府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局組織編制。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特定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國土資源局會同相關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第十壹條(編制資格)

本市城市規劃設計單位需要在本市從事城市詳細規劃設計的,應當持有相應的城市規劃設計證書,方可從事相關設計。

外省市城市規劃設計單位需要在本市從事城市詳細規劃設計的,應當向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備案。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省地區和外國城市規劃設計單位需要在本市從事城市詳細規劃設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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