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所有的房屋歸其勞動人民集體所有。勞動群眾集體組織有權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第四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建制鎮、工礦區和國有農場的壹切公有房屋,以及農村全民所有和城市集體所有的房屋。第五條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公有房屋所有權人有責任及時維修公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保證基本使用功能;愛護公房及其附屬設施是使用者的義務。第六條上海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上海房管局)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房管局)是本轄區公有房屋的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上受市房管局領導。
市、區縣房產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第七條房管局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應當由專門機構經營。其他公有房屋所有權人應當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部門,負責本單位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第二章權證管理第八條公有住房實行登記發證制度。公有房屋所有權和他項權利的合法憑證是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
禁止塗改、偽造房屋所有權證書。第九條公有房屋所有權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有關文件,向市、區、縣房屋登記發證機關申請權屬登記,經審查核實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 * *公有住房,房屋所有人應辦理權屬登記,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抵押等他項權利的公有房屋,他項權利人應當與所有權人共同申請他項權利登記,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第十條公有房屋所有權和他項權利發生變更、房屋狀況發生變化或者房屋滅失的,公有房屋所有權人和他項權利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原房屋登記發證機關申請所有權、他項權利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第三章租賃管理第十壹條公房租賃憑房屋所有權證。承租公有住房必須持有相關的住房分配證明和身份證件。第十二條出租公有非住宅房屋,雙方應簽訂租賃合同。
租住公有住宅房屋,應當辦理租賃手續,建立租賃關系。第十三條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公有住房租金。
公有非住宅房屋的標準租金範圍由市人民政府規定。實行約定租金的,租賃雙方可以參照標準租金,在規定的幅度內協商;租金超出規定範圍的部分屬於非法所得。
公有住房租賃期間,本市租金標準將根據調整後的租金標準進行調整並執行。第十四條出租人應按約定日期將租賃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未按時提供租賃房屋的,應退還承租人延期交房期間的租金,並支付租金金額20%的違約金。
承租人有義務根據合同按時支付租金。逾期交付的,應向出租人支付未付租金的20%作為違約金。第十五條出租人應當按照修繕範圍負責對出租的公房及其附屬設施的自然損壞進行修繕。承租人申請維修的,出租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及時調查維修,影響房屋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出租人應當立即采取安全措施。
因出租人未及時修繕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出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或者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承租人應當承擔修復或者賠償責任。
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六條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和有常住戶口但在其他地方無住房的共同承租人,有正當理由且不造成生活和使用困難的,可以申請變更或歸類租賃戶口名稱,出租人應當同意。第十七條公有住房承租人不得轉租或變相轉租。公有非住宅房屋不得擅自轉租或變相轉租。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將房屋作為與其他企事業單位聯營的房屋,並重新簽訂租賃合同。聯營期間的約定租金,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