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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動物防疫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保障養殖業生產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動物防疫監督以及其他與動物防疫有關的活動。第三條本市實行動物疫病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全面預防、嚴格檢疫、重點控制、全程監管的原則。第四條市、區縣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區、縣人民政府的要求,開展本區域的動物疫病預防工作。

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動物防疫的相關工作。第五條市和區、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分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規定的動物防疫監督和動物疫病預防檢疫。

鄉鎮動物防疫組織承擔本轄區動物防疫的日常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動物防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動物防疫所需經費。第七條本市支持保險機構開展動物疫病保險業務,鼓勵動物飼養場和養殖戶參加動物疫病保險。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本市農業保險政策,對動物養殖業實施保險措施,並根據保險合同對動物養殖場、養殖農戶在保險範圍內的損失給予及時補償。第二章動物疫病預防第八條市和區、縣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動物疫病預防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動物疫病預防實施方案。第九條本市可以對未列入國家規定的強制免疫疫病目錄,但嚴重危害養殖業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施強制免疫。涉及強制免疫的病種和區域由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強制免疫由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組織實施,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督。第十條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根據動物防疫計劃,負責統壹訂購和組織供應強制免疫所需的生物制品,適量儲備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所需的藥品、生物制品及其他相關物資,並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保證動物防疫物資的及時供應。第十壹條動物養殖場應當按照動物疫病防治的有關規定實施強制免疫;飼養散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並配合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強制免疫。

動物飼養場應當建立本單位的動物防疫制度,建立動物疫病防治檔案,配備獸醫專業技術人員;鄉鎮動物防疫組織應當建立散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檔案。第十二條動物運輸過程中,不得屠宰、出售或者遺棄患病、瀕死或者死亡的動物,不得沿途丟棄或者遺撒動物墊料和排泄物。第十三條禁止銷售無檢疫證明、與實物不符、與有關驗訖印章、檢疫標誌不符的動物、動物產品。

禁止屠宰和銷售未按照國家規定佩戴免疫標誌的豬、牛、羊、犬等動物。第十四條大型動物養殖場、屠宰場等場所應當具備無害化處理能力,並設置相應的無害化處理設施。

生產經營、動物診療、科研教育等不具備無害化處理能力的單位。,應當將需要無害化處理的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送至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委托其處理。

本市無害化處理場所由市人民政府統壹規劃。第三章動物疫病的控制和撲滅第十五條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動物疫情管理系統,統壹管理本市動物疫情信息,並根據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授權,發布本市動物疫情。第十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重大動物疫病應急預案,報上壹級畜牧獸醫管理部門備案,並建立動物防疫應急儲備隊伍。動物防疫應急預備隊由畜牧獸醫、衛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人員和有關專家組成,定期進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控制技術培訓和演練。

市和區、縣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大動物疫病應急預案,根據不同的動物疫病及其流行特點和危害程度,分別制定實施方案。第十七條從事動物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動物診療、科學研究和教育等的單位。,應當建立疫情登記和統計制度,並定期向所在地市或者區、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發現動物群體病死、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動物、動物產品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市或者區、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應當向市或者區、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依法對動物疫情進行監測。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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