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判階段可以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五條對人民檢察院審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其說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對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第二百零五條對於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延期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法律客觀性:
壹、審判階段需要追加多少次調查* * *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的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人民檢察院應當自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予以協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57條規定,公訴人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是,該提案應限於兩次。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59條規定,合議庭發現被告人可能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但起訴、移送的證據材料沒有該證據材料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根據《人民檢察院規則》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有關理由,作出是否退回補充偵查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涉嫌犯罪的事實依法作出判決。二、審判階段有哪些步驟?庭審階段可分為五個階段:(1)宣布開庭前,書記員應先核對公訴人、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場,向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宣讀法庭規則,邀請審判長、法官就座,並向審判長報告開庭前的準備工作準備就緒。(2)審判長宣布開庭,傳喚當事人到庭,查明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民族、籍貫、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住址等。當事人的,人民檢察院收到起訴書副本的日期和收到附帶民事訴訟的日期等。(3)審判長宣布案件來源、案由和是否公開審理,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四)審判長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法庭訴訟中享有的合法權利,包括: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回避;被告人有權依法為自己辯護和委托他人辯護;當事人和辯護人可以向審判長申請詢問證人、鑒定人,或者經審判長許可,直接向證人、鑒定人提問。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辯護人提出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調查。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案件事實和有關證據發表意見,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結束後,被告人有權進行最後陳述。(五)審判長應當分別詢問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請回避。出庭支持公訴的當事人、法定申請人、公訴人回避的,合議庭認為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認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當庭駁回,繼續開庭審理。申請人當庭申請復議的,合議庭應當宣布休庭,在復議決定作出後決定是否繼續開庭審理。準許或者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和復議決定由審判長宣布,並說明理由。必要時,也可以由院長當庭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