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第三條本市以實現生活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為目標,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的全過程分類體系,積極推進生活垃圾的減量化和資源化。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市場運作、城鄉統籌、系統推進、循序漸進的原則。第四條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標準分類:
(1)可回收材料是指廢紙、廢塑料、廢玻璃制品、廢金屬、廢織物等生活垃圾。適合回收再利用;
(二)有害廢物,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廢電池、廢燈具、廢藥品、廢塗料及其容器等生活垃圾;
(3)濕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餐廚垃圾、剩飯剩菜、過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綠植、中藥渣等易腐生物質生活垃圾;
(4)幹垃圾,即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濕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標準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的特點和處置利用的需要進行調整。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生活垃圾管理綜合協調機制,統籌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綠化部門是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推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的政策,協調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研究完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機制。
市房管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義務。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處理汙染防治的指導和監督。
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定行為的查處進行指導和監督。
本市住房城鄉建設、商務、財政、規劃、經濟信息化、教育、民政、農業農村、科技、衛生健康、文化旅遊、市場監管、郵政、政務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六條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並建立相應的綜合協調機制。
區綠化市容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管理的具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區發展改革、房管、生態環境、城管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推進本轄區內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駁運及相關分類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第七條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綠色生活行動,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的責任。
本市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生活垃圾處理計量收費和分類定價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八條本市實行區域生活垃圾處理總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類管理的要求,結合各區人口規模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各區生活垃圾處置總量控制規劃。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區生活垃圾處置總量控制計劃,落實生活垃圾減量化和資源化措施。第九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過程分類管理和資源化利用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生活垃圾分類意識,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促進形成全社會參與的良好氛圍。第十條本市支持政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運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管理和運營的智能化水平。
本市支持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就地處置和資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研發和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