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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圖書報刊市場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圖書報刊市場管理,繁榮文化事業,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圖書、報紙、期刊,是指圖書、報紙、期刊、畫冊、圖片、日歷等出版物。第三條凡在本市範圍內從事圖書、報紙、期刊銷售和出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圖書、報紙、期刊市場管理工作。第二章機構和職責第五條上海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是本市圖書報刊市場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壹)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二)制定全市圖書報刊市場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書報刊市場的日常管理和管理人員的培訓;

(四)處理有重大影響或者跨地區、縣的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第六條區、縣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圖書、報紙、期刊市場的管理,業務上接受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領導。他們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圖書報刊市場的日常監督檢查;

(三)處理第五條第(四)項規定以外的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第七條工商、公安、稅務、物價、海關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分別做好圖書報刊市場的管理工作。

郵政、鐵路、民航、交通等部門應當協助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區、縣文化行政部門做好圖書報刊市場的管理工作。第三章經營管理第八條凡從事圖書報刊批發業務的單位,必須向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圖書報刊零售、出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區、縣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取得《上海市圖書報刊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查批準,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進行經營活動。沒有《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不得從事圖書報刊的銷售和出租業務。

從事圖書報刊流動零售業務的單位,必須向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取得《上海市圖書報刊流動零售業務經營許可證》後,方可開展流動零售業務。

從事圖書、報紙、期刊銷售、出租的單位和個人停業或變更經營方式、經營範圍、地址時,必須按工商登記審批程序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或變更手續。

許可證不得塗改、轉讓、出租或出借。第九條申請從事圖書、報紙、期刊零售、出租業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熟悉圖書報刊業務和相關法律法規的管理人員;

(二)有圖書、報紙、期刊管理制度;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業務設施。第十條申請從事圖書、報紙、期刊批發業務的單位,除具備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必須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二)圖書報刊出版主業。

任何個人不得從事圖書、報紙、期刊的批發業務。第十壹條申請從事圖書、報紙、期刊零售、出租業務的個人,必須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無業人員,並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第十二條書報刊銷售、出租網點,應當符合全市書報刊市場發展規劃。網點布局由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十三條圖書報刊批發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圖書報刊批發業務,不得向無證單位和個人批發圖書報刊。

從事書報刊零售、出租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無許可證的書商購買書報刊。第十四條經營在國外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應當經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第十五條圖書、報紙、期刊銷售單位在《許可證》批準的經營場所舉辦圖書、報紙、期刊展覽活動,必須經新聞出版、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舉辦境外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展覽,應當向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六條禁止銷售和出版下列圖書報刊:

(壹)宣揚反動、淫穢、色情、兇殺暴力、封建迷信和破壞民族團結等有害內容的圖書、報刊;

(二)未經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單位出版發行的圖書、報紙、期刊;

(三)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禁止出版的其他圖書、報紙、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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