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合同章程的編制第二節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合同章程的編制第九條項目建議書批準後,中外投資者應對合營項目進行進壹步的可行性研究,具體落實資金、場地、設備、原材料、銷售、勞務工資、外匯平衡、基礎設施等事宜,並取得有關部門的簽署意見。第十條中外投資者應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方投資者簽訂合同、章程後,報主管局或區、縣級人民政府簽署意見後,報市外經貿委審批。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應在收到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之日起30日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
第三節申請頒發批準證書第三節申請頒發批準證書第十壹條中外投資者申請頒發批準證書時,中方投資者可提出申請報告,報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審核。申請報告應附有以下文件:
(壹)中外投資者的合法證明;
(二)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3)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含委托書);
(四)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候選人名單。第十二條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應在收到申請報告之日起十日內頒發批準證書。第三章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設立第十三條設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申請和審批,參照本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四章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第十四條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當委托經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的外部咨詢機構辦理申請、審批等事宜。第十五條項目建議書由市外經貿委初審後,報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批。第十六條項目建議書批準後,外國投資者應參照本規定第九條和第十壹條的要求,向市外經貿委提交有關文件,由市外經貿委轉報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批準證書。第五章附則第十七條中外投資者領取批準證書後,應當在30日內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企業成立日期。第十八條外文合同、章程應當同時提交。審批以中文文本為準。第十九條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具體要求和格式由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規定。第二十條本規定也適用於華僑和港澳投資者。第二十壹條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本規定已經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自198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