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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申請審批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便利中外投資者在上海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上海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中外投資者應根據上海市吸收外資和引進技術的方向和規劃選擇投資項目。第三條在上海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除國家規定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外,由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外經貿委)審批。第二章中外合資企業的設立第壹節項目建議書的編制第四條中外投資者可通過市外經貿委批準的對外協商、中介機構介紹等方式直接選擇合資企業,並在了解各合資企業的經營範圍和資信狀況後確定合作意向。第五條中外投資者確定合作意向後,應對合資項目進行初步可行性研究。中方投資者應編制項目建議書,經主管局或區、縣人民政府簽署意見後,報市外經貿委審核。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應在收到項目建議書之日起30天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項目。第六條項目建議書批準前,中外雙方不得簽署任何具有約束力的文件。第七條中外合資項目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中方投資者,且分屬兩個或兩個以上主管部門的,市外經貿委應指定壹個部門為項目主管部門。第八條項目建議書批準後壹年內有效。如需延長有效期,應在期滿前壹個月向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報告,延長的有效期不得超過半年。逾期不辦理延期手續的,項目建議書自動失效。

第二節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合同章程的編制第二節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合同章程的編制第九條項目建議書批準後,中外投資者應對合營項目進行進壹步的可行性研究,具體落實資金、場地、設備、原材料、銷售、勞務工資、外匯平衡、基礎設施等事宜,並取得有關部門的簽署意見。第十條中外投資者應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方投資者簽訂合同、章程後,報主管局或區、縣級人民政府簽署意見後,報市外經貿委審批。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應在收到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之日起30日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

第三節申請頒發批準證書第三節申請頒發批準證書第十壹條中外投資者申請頒發批準證書時,中方投資者可提出申請報告,報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審核。申請報告應附有以下文件:

(壹)中外投資者的合法證明;

(二)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3)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章程(含委托書);

(四)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候選人名單。第十二條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應在收到申請報告之日起十日內頒發批準證書。第三章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設立第十三條設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申請和審批,參照本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四章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第十四條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當委托經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的外部咨詢機構辦理申請、審批等事宜。第十五條項目建議書由市外經貿委初審後,報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批。第十六條項目建議書批準後,外國投資者應參照本規定第九條和第十壹條的要求,向市外經貿委提交有關文件,由市外經貿委轉報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批準證書。第五章附則第十七條中外投資者領取批準證書後,應當在30日內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企業成立日期。第十八條外文合同、章程應當同時提交。審批以中文文本為準。第十九條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具體要求和格式由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規定。第二十條本規定也適用於華僑和港澳投資者。第二十壹條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本規定已經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自198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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