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即統壹繳費基數、繳費費率確定方法,統壹業務經辦程序和待遇標準,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統壹管理、統壹核算;在具體業務辦理和管理上,分為市縣兩級。建立市級工傷保險儲備金。儲備金提取和使用的具體辦法按照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省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工作,各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接受委托承辦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設立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市經辦機構負責全市工傷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和管理,並對縣級經辦機構的業務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縣級經辦機構負責轄區內參保單位的具體經辦和管理。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人事局、衛生局、市總工會、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勞動能力鑒定的日常工作,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抽調專家組成專家組,開展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四、根據國家規定和工傷保險費的使用情況,工傷發生率和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我市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標準和浮動檔次。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地稅局、衛生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工傷發生率、職業危害程度等因素,制定費率浮動辦法。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營業務經營等情況,,按照不同行業類別的行業基準費率標準,確定用人單位的初次繳費費率;以後每2年由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工傷保險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情況確定浮動費率,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準後執行。
五、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用人單位應及時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報告;用人單位營業執照註冊住所在肥東、肥西、長豐縣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報;不超過48小時。
六、用人單位、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作為申請人申請工傷認定,應按照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程序和時限,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用人單位營業執照登記的住所地在肥東、肥西、長豐三縣行政區域內的,由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向其居住地的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調查核實,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確認。
七、職工在原用人單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工作,到現用人單位後被診斷患有職業病的,現用人單位應當申請工傷認定。
八、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後,職工從次月起發生工傷的,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費用。
九、用人單位未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在未繳納期間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支付全部費用。
十、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所在單位不得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並保持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十壹、職工的工傷是由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職工首先獲得侵權賠償。補償項目與工傷保險待遇相同項目標準相比的不足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無法獲得侵權損害賠償的,工傷保險基金憑認定無法獲得賠償的法律文書或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的有關證明,按照規定支付費用。
十二、單位或個人不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結論,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鑒定結論未改變的,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十三、2004年1、1因工死亡的職工,其直系親屬享受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60個月,為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十四、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