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是法定鑒定部門或指定鑒定部門具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按照法定程序進行鑒定和判斷的活動。由此產生的鑒定結論是訴訟中重要的法律證據。
當事人對該證據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但是否認可,由人民法院決定。由於鑒定結論具有壹定的真實性、科學性和針對性,比其他法定證據更為可靠,往往直接關系到案件的結果。
因此,是否允許當事人重新認證是非常謹慎的。允許當事人重新鑒定不是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權,但必須具備壹定的條件才能允許。那麽有什麽要求呢?
司法鑒定原則
司法鑒定合法性原則是指司法鑒定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判斷鑒定過程和結果是否合法,鑒定結論是否具有證據效力的前提。
這壹原則主要體現在立法和鑒定過程中:鑒定主體合法;身份證明材料合法;評估程序合法;認定步驟、方法和標準是否合法;鑒定結果合法性的五個方面。
1.司法鑒定機構必須是依據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取得執行司法鑒定權的法定鑒定機構,或者是按規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必須是符合規定條件,取得司法鑒定人職業資格執業許可證的自然人。
2.司法鑒定材料主要是指鑒定的對象和要比對的樣本(樣品)。鑒定的對象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案件中的專門問題,法律沒有規定的專門問題不能作為司法鑒定的對象。比如,目前我國司法心理測量(俗稱測謊)、氣味鑒定(警犬鑒定)都沒有作為法定的鑒定對象,其鑒定結論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而且,鑒定材料的來源(包括提取、保存、運輸、監管等。)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3.司法鑒定的提交、決定和委托、受理、實施、補充鑒定、重新鑒定、專家鑒定等環節的鑒定程序的合法性,必須符合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4.鑒定的步驟和方法應當依法確認有效,鑒定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法定標準或者部門(行業)標準。
5、鑒定結果的合法性,主要為司法鑒定文書的合法性。鑒定文書必須具有法律規定的文書格式和必要內容,鑒定結論必須符合證據要求和法律規範。
司法鑒定的範圍
法醫鑒定
法醫病理學鑒定
法醫臨床鑒定
司法精神病學鑒定
法醫鑒定
法醫毒理學鑒定
物證鑒定
文檔評估
痕跡鑒定
微觀識別
視聽數據識別
計算機法醫鑒定
環境監測司法鑒定
工程造價的司法鑒定
產品質量司法鑒定
司法會計鑒定
知識產權司法鑒定
稅務司法鑒定
農業司法鑒定
司法鑒定的資產評估
建築工程司法鑒定
彈痕的司法鑒定
法醫鑒定包括法醫病理學鑒定、法醫臨床鑒定、法醫精神病鑒定、法醫物證鑒定和法醫毒物鑒定。這是根據當時我國司法鑒定的專業設置、學科發展方向、技術手段、檢驗鑒定內容,並參考國際慣例。
根據以上介紹,在我國訴訟程序中重新申請司法鑒定是可行的。訴訟當事人對司法鑒定結果有異議時,可以按規定申請二次鑒定,為訴訟提供證據。證據是訴訟過程的核心,是案件審理的關鍵。嚴格實施司法鑒定,為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提供保障。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第二十七條
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1,評估機構或評估師不具備相關評估資質;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鑒定結論依據明顯不足的;
4.質證後不能作為證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規定:“壹方當事人委托有關部門作出鑒定結論,另壹方當事人有足夠證據反駁並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