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向市場公開征求交易規則和自律指引。總體來看,市場各方普遍認同上述規則的制度框架和主要內容,同時提出了壹些具體意見和建議。深交所進行了認真研究,吸收了壹些意見。
交易規則根據可轉債的特點,在支持可轉債合理定價機制的基礎上,優化交易機制,加強交易監管,強化風險防控,有利於防止過度投機,促進可轉債市場健康長遠發展。主要內容包括:壹是完善價格穩定機制。可轉債上市首日設置全天高於發行價57.3%和43.3%的有效申報價格區間,維持現行20%和30%的臨時停牌機制;從上市次日起,設置20%的漲跌幅限制。
二是加強對異常交易的監管。明確可轉債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明確可轉債異常交易行為的類型及相關監管措施,明確深交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異常波動公告或者停牌核查,或者根據可轉債異常波動情況實施強制盤中停牌。
三是加強風險預警。可轉債最後交易日在證券簡稱前加“Z”標誌,充分提醒投資者風險,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
四是銜接債券交易規則。調整交易方式,聲明數量單位等書面表述。如“競價交易”改為“撮合交易”,可轉債超過漲跌幅限制申報的處理方式由“臨時交易主機”改為“無效申報”。
自律準則堅持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結合日常監管實踐,進壹步完善可轉債上市、轉股、贖回、回售等業務規範和信息披露行為,有利於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利益。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壹是將定向可轉債納入規範範圍。它規定了定向可轉債的上市、轉換、贖回、回售、還本付息、回購和註銷。
二是加強可轉債的信息披露。明確公司應在可轉債預期贖回條件和轉股價格修改條件觸發日前五個交易日進行預披露,並應在相關條件滿足時考慮和披露是否行使贖回權或修改轉股價格;未按規定進行審核和披露的,視為本次未行使贖回權或修改轉股價格。不行使贖回權的,至少3個月內不得再次行使,以穩定市場預期。
三是優化贖回和回售的實施期限。規定可轉債觸發日與贖回日的間隔時間不少於15個交易日且不超過30個交易日,並預留3個交易日供投資者在停止交易後轉股,幫助投資者減少不必要的損失;規定可轉債回售條件觸發日至報告期首日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65,438+05個交易日,並督促公司及時實施回售,保護投資者回售權利。
此外,自律指引在嚴格短線交易監管、嚴格中介責任、加強風險提示等方面做出了相應的制度安排。同時,深交所修訂了可轉債相關業務指引和公告格式,增加了可轉債交易異常波動、嚴重異常波動等公告格式,提高了可轉債業務的可操作性和相關信息披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修訂了相關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加強了風險揭示。
為推動上述制度安排的落實,深交所將采取以下措施:壹是加強異常交易監管。根據交易規則制定和完善內控標準。加強對交易行為的研究分析,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監控指標。造成異常波動或者嚴重異常波動的,應當采取嚴格的監管措施。落實強制停課相關要求。二是壓實會員和客戶的管理責任。督促會員加強可轉換債券交易的前端監控。會員未履行職責的,深交所將及時采取相關措施,必要時進行非現場檢查或現場檢查。三是加強監管信息公開。通過官網、微信、微博等渠道及時披露重點監控可轉債名單。
上述制度安排不涉及壹級市場融資政策的調整,不影響可轉債市場融資功能的正常發揮,不削弱對實體經濟特別是中小民營上市公司的服務支持。
深交所表示,下壹步將繼續堅持市場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夯實制度基礎,維護交易秩序,加強日常監管,堅決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繼續推動可轉債市場高質量發展,充分發揮可轉債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