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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條例(2019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和保障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的可持續發展,規範高新區的管理,為高新區企業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和優質高效的服務,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深圳特區)的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高新區,是指市人民政府為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經國務院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批準,在深圳灣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經濟區設立的園區。

高新區由市人民政府統壹規劃和管理。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高新區內的組織和個人,以及高新區外的組織和個人在高新區從事與本條例相關的活動。第四條高新區的發展目標是:建設高效率的高新技術產業基地、科技成果孵化和輻射基地、創新人才培養和教育基地。

高新區重點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其他智力密集型產業。第五條高新區享受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

高新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適用前款規定的最優惠政策。第六條在高新區投資的組織和個人的財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占有或實施其他侵權行為。

組織和個人可以在高新區從事法律、法規和規章未明確禁止的活動,但損害公眾利益、違背社會公德的除外。第七條高新區內組織和個人的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鼓勵高新區內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相關人員申請專利、註冊商標、登記軟件著作權,獲得自主知識產權,並對自主知識產權采取保護措施。第二章鼓勵和保障第壹節人才引進第八條市有關部門為高新區引進的留學人員、外省市科技和管理人才辦理人事工作許可或相關戶籍手續。

持有《人才工作居住證》的人員,在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購買住房等方面,可以享受與本市戶籍人員同等的待遇。第九條留學人員受聘在高新區擔任專業技術職務,不受用人單位指標限制。

在國外取得職業資格的留學人員,所在國與我國有互認協議的,可以在本市申請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第十條外事部門對因公臨時出境的高新區高新技術企事業單位人員,優先辦理長期赴港簽證和壹年多次有效的出國團組證件審批。第二節財政支持第十壹條加大市財政科技資金等專項資金的支持和資助力度,完善高新區創新體系,促進創新創業活動發展。

高新區設立留學人員創業園。市人民政府出資設立留學回國人員創業基金,並在市財政科技資金中安排資金,用於支持留學回國人員實施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轉化和從事高新技術項目研究開發。

在高新區設立深圳虛擬大學園,由市人民政府安排資金支持其發展,為入園高校提供辦公設施和優惠的科研、教學、生活條件。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在高新區創辦從事技術創新的企業、機構,或者從事技術創新的研究開發活動,並可以對其創新活動給予資金支持。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在高新區設立創業服務機構(孵化器),培育初創期小企業或者合夥成長。

創業服務機構(孵化器)可享受本市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的優惠政策。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設立的信用擔保機構應當為高新區中小企業提供以融資擔保為主的信用擔保。第三節風險投資第十五條國內外各類投資者均可在高新區開展風險投資活動。

鼓勵國內外風險資本在高新區設立風險投資機構。第十六條創業投資機構可以采取有限合夥的形式。

有限合夥的合夥人由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組成。投資者為有限合夥人的,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基金管理人是普通合夥人的,承擔無限責任。

有限合夥的合夥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夥人的出資比例、分配關系、管理權限和其他權利義務,由合夥人在合同中約定。

有限合夥企業的登記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七條創業投資機構在高新區投資高新技術企業占投資總額壹定比例的,可以享受市人民政府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的優惠政策。具體比例由市人民政府規定。第十八條市人民政府鼓勵創業投資機構重點投資初創期具有高科技含量和發展前景的企業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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