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有關僑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保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
(三)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僑務工作;
(四)開展華僑宣傳教育工作和華僑聯誼活動;
(五)協助有關部門安置歸僑及其子女;
(六)支持歸僑、僑眷興辦企業並為企業提供服務;
(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華僑資金、技術、人才和設備的引進工作。第三條歸僑、僑眷的身份由市僑務部門或者區僑務部門確認。
歸僑、僑眷需要確認身份的,須持有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當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由市、區僑務部門審核簽發。
與華僑、歸僑有長期扶養關系的其他親屬,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其華僑親屬身份後,方可審查認定。
華僑、歸僑死亡後,其國內被贍養人依法確認的華僑親屬身份不變,但其配偶與非華僑、歸僑再婚的除外。第四條依法成立的各級歸僑聯合會按照章程開展活動,依法維護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支持。
各級歸國華僑聯合會和歸僑福利基金會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第五條市、區、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有適當名額的歸僑、僑眷代表。各級歸國華僑聯合會可以依法推薦歸僑、僑眷代表候選人。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安置歸僑的農場給予支持。農場有權使用和開發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森林、水面和其他自然資源,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
歸僑安置農場興辦的學校、醫療衛生機構、道路、交通、通訊等公共設施,應當納入城市規劃。第七條歸僑、僑眷捐贈用於興辦公益事業的款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項目名稱和目的不得隨意變更。第八條歸僑、僑眷私有房屋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歸僑、僑眷對其私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城市建設依法征用土地,需要拆遷歸僑、僑眷私有房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補償和妥善安置。第九條歸僑、僑眷經批準回原籍農村定居,需要建房的,可以在統壹規劃的前提下,按照農村個人建房的規定劃撥建設用地。第十條歸僑學生、歸僑子女、華僑子女申請在深圳接受義務教育的,在同壹分數線內優先錄取。第十壹條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時,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歸僑學生、歸僑子女和華僑子女。
歸僑學生、歸僑子女和華僑子女自行組織起來就業、自謀職業的,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第十二條歸僑職工退休後,養老金低於深圳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貨幣工資的,加發上年度職工年平均貨幣工資5%的補貼。額外退休補貼按養老金支付渠道解決。第十三條歸僑、僑眷因私事申請出境,其工作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意見,報其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審批;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出境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歸僑、僑眷因其在境外的直系親屬或者兄弟姐妹病重或者死亡,或者限期處置境外財產,急需出境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後的48小時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收到審批結果通知的,有權查詢,受理部門應當在三日內作出答復;申請人對不予批準的決定不服的,有權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訴。第十四條歸僑、僑眷因私事申請出境,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不得因其申請出境而作出損害其權益的規定;在未取得該國(地區)入境簽證前,不得強制其辦理休學、停薪留職、辭職、退學、休學或者騰空房屋;不得收取保證金、抵押金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