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範具有以下特征:
(a)法律是國家制定或承認的行為準則。
法律是國家意誌的表達,是國家制定並認可的行為準則。所謂國家制定,是指具有法律規範創制權的國家機關根據調整社會關系、規範人們行為的需要,按照壹定的程序制定的法律規範。所謂國家認同,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或司法機關對社會上已有的壹些習慣、學說、禮儀賦予法律效力而形成的法律規範。因為法律體現了國家意誌,具有權威性和統壹性。法律的權威意味著法律不可違抗,任何人都應遵守;法律的統壹意味著所有法律規範在基本原則上是壹致的。除了非常特殊的情況,壹個國家只能有壹個普遍的法律體系,法律體系內部的規範不能互相矛盾,在其主權範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其他社會組織制定的行為準則以及沒有上升為法律的習慣、主義、習俗等行為規範,不屬於法律的範圍。
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行為準則。
任何壹種社會規範都有社會力量保證其實施,即具有強制性。更何況法律是國家強制力執行的。法律依靠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其實施,並不意味著法律的每壹個實施過程、每壹項法律規範的實施都必須依靠國家的系統機器,也不意味著國家強制力是保證法律實施的唯壹力量。事實上,法律的實施主要取決於社會主體的自覺遵守。只有當相關社會主體不遵守法律規範,並對不遵守法律規範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時,國家機器才會保證執行。這是法律區別於其他社會規範的壹個重要特征。
(3)法律是規範人類行為和社會關系的行為準則。
法律是壹種社會規範,調整人們的行為和社會關系,不同於技術規範。社會規範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約束人的行為;技術規範調節人與自然、人與勞動工具之間的關系,如程度、數量、平衡等。這些規範不屬於法律的範圍。當然,隨著管理科學的出現,人類管理社會的規則被技術化,所謂的社會技術規範,如環境保護、食品衛生、建築質量標準等。,都被納入了法律規範的調整範圍。
法律是規定權利和義務的行為準則。
法律以權利和義務為基礎,影響人們的行為動機,指導人們的行為,調節社會關系。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不僅指個人、組織(法人和其他組織)和國家(作為壹般法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還包括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在依法執行公務時所行使的職能和履行的職責。法律不僅規定了義務,也賦予了權力或權利。這不同於道德、習慣等社會規範。
從上述法律的特征可以看出,法律實際上是指在壹定物質條件下,由國家制定並認可,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賦予社會關系主體相應權利和義務的社會規範的總稱。在調整人們行為和社會關系的社會規範中,除了法律規範之外,還有道德規範、宗教規範、風俗習慣。其中,倫理是不同於法律的社會規範,也是與法律規範關系最為密切的規範。道德規範是維系壹個社會最基本的規範體系。沒有道德規範,整個社會就會分崩離析。法律和道德是兩種相互交叉、相互滲透的行為規範:法律意識和道德觀念具有相同的屬性,相互關聯;法律規範和道德規範的調整範圍相互重疊,相互包含。壹般來說,凡是法律禁止和制裁的行為,道德也是禁止和譴責的;法律要求和鼓勵的壹切行為,也是道德培養和提倡的行為。但法律與道德也有區別:法律屬於社會制度的範疇,而道德屬於社會意識形態的範疇;法律規範的內容主要是權利和義務,強調二者之間的平衡;道德強調履行義務,對他人和社會集體負責;法律規範是通過國家的強制力來保證實施的,而道德規範主要是通過輿論、人們內心的觀念、宣傳教育、公眾譴責等手段來實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