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符合獻血條件的個人自願無償獻血。第三條本市對無償獻血實行統壹采供血機構、統壹采集、統壹檢測、統壹管理和統壹供血制度。第四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開展無償獻血宣傳,動員和組織本轄區內符合獻血條件的個人或者單位自願無償獻血。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無償獻血。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無償獻血工作,統籌規劃、組織協調、促進無償獻血發展,並負責下列主要工作:
(壹)合理規劃和建設獻血站(點);
(二)開展獻血宣傳教育;
(三)監督和考核獻血工作;
(四)對獻血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榮譽稱號或者表彰。第六條衛生部門是無償獻血的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無償獻血進行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獻血、采血、供血和醫療臨床用血的相關管理制度;
(二)組織協調有關部門、紅十字會、采供血機構、健康教育與促進機構等單位開展無償獻血工作;
(三)普及血液知識,推廣無償獻血;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下列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獻血工作:
(壹)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獻血站(點)建設納入城市規劃,在衛生部門提出的獻血站(點)設置意見基礎上,兼顧交通、人流等因素,在建成區合理規劃獻血站(點)或者設置獻血站(點);
(二)發展改革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審批獻血站(點)建設項目;
(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合理設置獻血車輛停放點;
(四)交通部門應當在合理位置設立固定獻血站(點)標誌;
(五)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協助和支持獻血活動和戶外獻血廣告的設置,並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便利;
(六)教育部門應當將血液和無償獻血知識納入中小學生健康(衛生)教育範圍,在小學、初中、高中各階段安排血液和無償獻血知識教育;
(七)宣傳部門負責全市無償獻血公益廣告的統籌規劃和綜合協調;
(八)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獻血公益廣告的監督管理;
(九)財政部門應當保障獻血站(點)的設立、宣傳教育、監督管理、人員培訓等工作所需經費。第八條紅十字會應當依法參與獻血的宣傳、教育、表彰和誌願者招募工作,促進獻血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工會、* *青年團等社會組織應當積極參與並開展無償獻血的宣傳教育。第九條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相關媒體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發布無償獻血公益廣告。
鼓勵其他有廣告資源的企業發布無償獻血公益廣告。第十條采供血機構是依法設立的非營利性公益事業單位,應當為無償獻血提供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並履行下列職責:
(a)血液的采集、檢驗、制備、儲存、分配、供應和質量控制;
(二)管理獻血信息數據庫;
(3)臨床輸血技術指導;
(四)無償獻血的宣傳、動員和誌願者招募;
(五)辦理臨床用血費用報銷手續;
(六)建立信息公開平臺,接受社會監督。第十壹條采供血機構采供血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禁止采供血機構以外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采集、提供臨床用血。第十二條政府設立獻血專項資金,專項用於下列支出:
(1)宣傳、動員、組織、教育、表彰、誌願者招募、誌願服務組織建設等。無償獻血的;
(2)提供必要的飲料、食物等。無償獻血者;
(三)支付無償獻血者及其配偶、子女、父母臨床用血費用;
(四)制作獻血證書、獻血紀念品和榮譽證書。第十三條建議年滿18周歲至60周歲,男性體重50公斤以上或者女性體重45公斤以上,符合獻血健康要求的個人,自願捐獻全血或者血小板等血液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