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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邵陽商會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本會名稱為“深圳邵陽商會”,英文名稱為“深圳邵陽商會”(簡稱SSCC)。

第二條本會性質:由深圳市邵陽市民投資的工商企業、法人自願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的橋梁紐帶作用,積極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深圳與邵陽的商務交流,促進深圳與邵陽經濟健康快速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深圳市民政局、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管理和深圳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協會的活動區域為廣東省深圳市。

第六條協會地址:廣東省深圳市龍華新區智敏街康敏路昆蘭大廈919、921室。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七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壹)及時反映會員的營商環境和合法訴求,溝通會員與政府的聯系,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2)積極服務會員,規範深圳邵陽工商戶的經營活動,引導會員依法經營、照章納稅、開拓市場、有序競爭;

(三)為會員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會計、融資、市場拓展等服務,組織會員開展培訓、經貿洽談、科技交流等活動,整合會員間資源;

(4)加強深圳與邵陽的經濟合作與交流,為兩地企業家和各界人士開展工貿活動,牽線搭橋,促進兩地經濟、技術、貿易合作與發展;

(五)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積極參與社會慈善事業;

(六)宣傳貫徹黨的方針政策,把商會建設成為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溝通的優秀平臺;

(七)加強與邵陽市有關部門和工商界人士的聯系,爭取各方面的指導、幫助和支持,促進會員企業與各地的貿易、經濟合作、科技合作和信息交流。

第三章成員

第八條凡邵陽市民在深圳投資的工商企業和法人,均可自願申請入會。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支持章程;

(二)有加入俱樂部的意願,並認同俱樂部的文化;

(三)能夠積極熱情地為協會服務;

(4)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

第十條入會程序是:

(壹)提交會員申請表;

(2)秘書長由理事會授權審查並經會長辦公會議批準;

(3)全額繳納本屆相應崗位會費後,理事會將授權秘書處發放商會會員證和崗位牌匾。

第十壹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我方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提出建議、意見和監督的權利;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自覺遵守公司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四)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報告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繳納會員費:

(1)會長單位每年繳納的會費為65438+萬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萬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萬元;

(四)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的會費為5000元;

(五)理事單位每年繳納的會費為3000元;

(六)壹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十四條會員退出俱樂部,應當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會員1年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如果中途退會,所交的會費將不予退還。

第十五條不遵守章程的會員,由協會進行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經董事會表決予以罷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解聘

第十六條協會由會員組成,會員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決定協會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無記名投票選舉或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執行理事、理事、監事、監事;

(三)審議董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對本協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

(五)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六)制定或者修改本組織章程和選舉辦法;

(七)決定終止。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每3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如果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壹以上的成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須經出席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可生效。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形成會議記錄,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和理事組成。董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人數的三分之壹。

第二十壹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的具體工作和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變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內部機構的設置,領導協會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會員的處分和開除;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會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十)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方式召開)。董事會應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理事會應當對該決議形成會議記錄,並向全體成員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委托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人數超過50人的,根據需要,可以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執行理事,並可以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執行董事的人數不得超過董事人數的三分之壹。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常務理事會可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壹條規定的第壹、二、四、五、六、七、九項職權。常設理事會應至少每三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執行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執行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記錄,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的規則和程序:

(壹)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行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協會設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成員任期與董事會成員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長、常務副總裁、副總裁、秘書長、執行董事和董事不得兼任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局有較大影響的;

(三)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6)會長和秘書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5歲。

第二十七條協會秘書長實行聘任制。秘書長是理事會和常設理事會的專職當然成員,他的工作直接向主席報告。

第二十八條協會設會長壹人,常務副會長若幹人,副會長若幹人。會長是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該協會有壹名名譽主席和幾名名譽主席。名譽會長由會長提名,經會長辦公會議決定。上屆和前幾屆主席是協會的當然名譽主席。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任期3年,最多可連選連任2屆。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局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壹條協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和執行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和決算;

(三)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五)提名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專職工作人員的任命,由行長辦公會議決定;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a)向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和罷免;監督理事會執行大會決議;

(三)檢查協會的財務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和主管稅務、會計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應當列席董事會會議,並有權向董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及其他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六)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的領導,認真履行職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協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攤派或者變相攤派。

第三十五條捐贈人、資助人或者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協會應當及時、如實回答捐贈人、資助人或者單位、會員和監事的詢問。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協會的財產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三十七條協會所有會員和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審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本會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協會將接受主管稅務和會計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協會應當配備或者聘請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師,或者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管理,會計師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應在監事會監督下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四十壹條本會的年檢、變更辦公場所、變更法定代表人和清算,必須接受登記主管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根據法律法規,本會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機關提交上壹年度的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接受年度檢查。

建立重大事件報告制度:舉辦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和展覽,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非政府組織交流,開展評比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和社會捐贈等。,並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機關申報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職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簽訂勞動合同。其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應當經理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經登記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終止,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撤銷決議:

(壹)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協會分立或者合並;

(四)無法按照章程宗旨繼續工作的。

第四十七條本會的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本會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四十八條本協會終止前,必須在協會登記機關和有關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本協會應當自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社團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社團終止。

第五十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壹條本章程於2010+065438年10月20日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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