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描述:
商業行為的法律性質是什麽?購銷差價的幅度不是經營活動,這是法律規定的,或者反過來說,進出口差價的幅度是否有法律規定是經營活動。謝謝妳
分析:
究竟什麽是“商業行為”是壹個重要的問題。了解這個問題,對我們現在的企業登記、市場管理,甚至是現在的商事登記立法(大概就是《商事登記條例》)都有很大的意義。但是,這確實是壹個很難的問題。我來試著回答壹下。
從字面上看,“商業行為”應該是壹種以盈利為目的的活動。這種活動通常是直接盈利的,比如某個工廠或者某個店鋪的活動等。也可能是間接謀取利益。比如,壹個企業為廣告(廣告費用)買單,但為贏得更多客戶買單。如果是這樣,我們可能就不會問“什麽是商業行為”這樣的問題了。其實有些看似是商業行為的“行為”,有些人並不認為是商業行為,比如律所、公證處、醫院、學校等等的行為。江平教授是這樣解釋律師的行為的:“壹個基本的觀點必須明確,那就是雖然律師自己收費,但他畢竟不是壹個營利性的企業。甚至他可能比壹個公司賺的錢還多。”(江平,1997)換句話說,企業賺的錢是利潤,律師賺的錢是“報酬”。江平進壹步解釋說:“我覺得律師費和商人的利潤是絕對不壹樣的。我們常說律師是壹種智力投資,但他與商業領域的資本投資概念不同。投資得到的是利潤,收費得到的是服務的回報,中介的回報。利潤可以是無限的利潤,獎勵只能是勞務和服務中介的合理報酬。而利潤可以和他的投入完全不成比例。投入壹分錢,可能得到654.38+0萬。“(江平,1997)我們無意在此評論江平教授的觀點,但可以看出,沿著投資(體力或智力)的習慣——獲得投資之外的金錢(利潤或報酬)來看待商業活動似乎更容易。由於很難對經營活動進行分類界定,壹些看似經營的單位很難註冊。比如律所、公證處、醫院、學校等等,雖然這些行業都是公認的高收入行業。
很難區分,但是管理活動還得進行,很難區分。畢竟肯定有辦法的。目前,中國處理這類問題的方法有三種。
第壹種方法是基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明確規定。例如,《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依法核準登記後,為個體工商戶。”第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在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商業、餐飲業、服務業、修理業等行業。”第7條規定:“...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這三條規定明確了三個問題:什麽是個體工商戶——依法核準登記;個體工商戶能做什麽——辦實業...;憑許可證經營。
第二種方式是努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說這是經營行為,另壹個部門說不是經營行為,我們就爭論,最後的結果可能是有結論,也可能什麽都沒有。以律師為例。1990年3月,司法部就律師事務所工商登記問題專門發文,認為雖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求律師事務所進行工商登記,但律師是國家法律工作者,律師事務所是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事業單位,不是營業性組織,律師事務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批準可以從事律師業務,不應進行工商登記。後來的《律師法》在法律上確認了這壹點。不了了之的例子,比如診所。1996,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醫療機構登記的回復。答復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國家撥款的醫療機構不得登記;所有事業單位,包括醫療機構,不再由國家撥款,作為企業經營,都要進行登記。從事醫療業務的各類企業,包括股份制、獨資、合資、合作經營等,均應進行登記。並且,上述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先向衛生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未經登記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企業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工商總局在1997中強調了這壹觀點。但《河南省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執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進行登記,填寫《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簿》,經批準其設立的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方可執業。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執業登記的項目開展診療活動。《海南省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九條進壹步明確:“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人員,應當取得執業醫師資格,並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註冊。未取得醫師資格並依法註冊的,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上述兩部法律法規中沒有工商登記的字樣。這樣壹來,工商就允許有資質的醫療機構註冊,如果地方法規有其他規定,就按照地方法規執行;沒有地方性法規,有的註冊了,有的沒註冊。
第三種方式是統壹商業行為的立法,也就是現在的商業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