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保險?“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自然災害和事故是人類生活中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可能風險。保險是轉移風險和補償損失的最佳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二條對保險作了明確定義:“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由保險人對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被保險人身故、殘疾、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賠償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根據上述定義,第壹,商業保險行為是壹種以保險合同為形式,以經濟補償為內容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同於基於國家立法的社會保險;其次,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必須先履行合同約定的給付義務,才能享有索賠權和經濟賠償權,這不同於基於單方給付的社會救濟;再次,保險人給付賠償義務的履行(人壽保險除外)具有不確定性,取決於合同約定的意外事件(人壽保險也稱事件)的發生,不同於基於壹定受益權的儲蓄制度。保險的基本功能是轉移風險和補償損失,即被保險人通過繳納少量保險費將風險轉移給保險人;壹旦風險發生,損失將被分擔,許多企業和個人將分擔少數受災企業和個人的損失。因為保險有這個基本功能,所以在保障家庭和個人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首先,可以保證家庭生活的穩定。因為個人財力有限,很難積累足夠的儲備資金來應對天災人禍。壹旦受損,正常生活難以為繼。如果個人和家庭參加了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可以根據保險合同從保險人處獲得賠償和賠付,從而保證家庭生活的穩定;其次,可以積累個人資金。因為長期壽險具有類似儲蓄的投資功能。雖然參與長期壽險不如買股票賺錢,但風險不大,還能獲得疾病和身故的經濟保障。由於壽險保單本身具有現金價值,可以抵押和轉讓,所以在國外壹般被視為個人金融資產。購買壽險無疑是既能獲得經濟保障,又能保值增值的最佳投資方式。隨著改革開放的進壹步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人們對保險的認識將從量的積累到質的飛躍,最終將從過去的被動變為今天的主動。承擔風險和購買保險已經成為現代經濟和社會的知識。保險的分類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根據保險標的的不同,保險可以分為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兩大類。財產保險是指以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標的物的保險,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和農業保險。它是壹種以有形或無形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補償性保險。人壽保險是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當人們因疾病或年老遭受不幸的意外事故或喪失工作能力、傷殘、死亡或年老退休時,根據保險合同,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險金或年金,以解決他們因疾病、傷殘、年老和死亡而造成的經濟困難。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商業保險是指按照商業原則,以營利為目的,由專業化的保險企業經營的壹種保險形式。所謂商業原則,就是保險公司的經濟賠償是以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為基礎的,是有償的、公開的、自願的,並盡量在損失賠償後有壹定的盈余。社會保險是指在既定的社會政策指導下,國家通過立法手段向公民征收保險費,形成保險基金,為因年老、疾病、生育、傷殘、死亡、失業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或工作機會的成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壹種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如果運營出現赤字,國家財政會支持。兩者比較,社會保險是強制的,商業保險是自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背靠財政支持,商業保險經辦機構要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商業保險的覆蓋面比社會保險更廣。原保險和再保險是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保險行為,稱為原保險。保險人之間的保險行為稱為再保險。再保險是保險人通過訂立合同,將其已承保的風險轉移給另壹個或幾個保險人,以降低其所面臨的風險的保險行為。簡單來說,再保險就是“保險人的保險”。我們把直接承保自己業務的保險人稱為原保險人,接受再保險業務的保險人稱為再保險人。再保險是以原保險為基礎,以原保險人承擔的風險責任為保險標的的補償性保險。無論原保險是賠付還是賠償,再保險人對原保險人的賠付都只是賠償。再保險人與原保險合同中的投保人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原投保人無權直接向再保險人索賠,再保險人也無權向原投保人索賠保費。此外,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接受人未支付賠償金為由,拖延或者拒絕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再保險接受人不能以原保險人未履行義務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再保險是保險系統中分擔風險的壹種安排。被保險人和原保險人在財務上都將變得更安全。利用再保險分擔風險的壹個典型例子是承保衛星發射保險。這種風險不符合可保風險的壹般要求。接受特殊承保後,保險人將面臨巨大的風險。壹旦衛星發射失敗,資本較小的公司很可能破產。最明智的做法是將部分風險轉移給其他保險公司,由幾家保險公司共同承擔。個人保險和團體保險按保險保障對象可分為個人保險和團體保險。人身保險是為了滿足個人和家庭的需求,以個人為承保單位。團體保險壹般用於人身保險。它是壹種以壹般保險合同為壹個團體的眾多成員提供人身保險保障的保險。團體保險中,被保險人是“團體組織”,如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獨立核算單位組織,被保險人是團體中的在職人員。退休和辭職人員不屬於被保險群體。另外,對於臨時工、合同工等非投保單位的正式員工,保險人可以接受單位提出的特殊保險。團體保險,包括團體壽險、團體年金保險、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團體健康險等,在國外發展很快。特別是由雇主、工會或其他團體為員工和會員購買的團體年金保險和團體信用人壽保險發展迅速。團體信用人壽保險是團體人壽保險的壹種,是指債權人以債務人的生命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團體年金保險已經成為員工退休福利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美國的壹些員工福利計劃還增加了團體財務和責任保險項目,如團體私人汽車保險和雇主保險。我國保險公司也開展了團體壽險、人身意外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團體保險業務,但險種仍不完善。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商業保險的作用會不斷加強,團體保險應該會有更大的發展空間。自願保險和強制保險按保險的實施方式來分,可分為自願保險和強制保險。自願保險是投保人和保險人在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的基礎上,經過協商,自願簽訂保險合同的保險關系。具體來說,自願原則體現在:被保險人可以自主決定是否投保、投保何種險種、投保金額和開始投保的時間;保險人可以決定是否承保、承保條件和保費。保險合同成立後,雙方應認真履行合同規定的責任和義務。壹般情況下,被保險人可以中途退保,除非另有約定。如《保險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次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在保險責任開始後,不得解除合同”。但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保險業務都是以自願投保的方式辦理,中國也不例外。強制保險又稱法定保險,是指根據國家頒布的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所有單位或個人無論是否願意,都必須參加的保險。保險合同的概念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就保險權利義務關系達成的協議。(壹)保險合同的性質保險合同是壹種民商事合同,調整的是以保險內容為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因此,保險合同不僅受《保險法》調整,還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調整。保險人也叫承保人。《保險法》第九條規定:“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投保人,又稱要保人,是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根據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投保。成為被保險人的條件是: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當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同壹人時,被保險人屬於當事人的範疇。(三)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包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被保險人是其財產或人身受到保險合同保護,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受益人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的保險金申領人。《保險法》第二十壹條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被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可以是受益人。“受益人壹般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必須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被保險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被保險人的監護人指定受益人;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將在他死亡時獲得保險金。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應當書面通知保險人。投保人變更受益人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四)被保險人的主要義務1。支付保險費的義務。投保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可以按照約定要求其支付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2.說出真相的義務。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有義務向保險人如實陳述、聲明或者申報保險標的的有關情況。根據《保險法》相關規定,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導致無法索賠或合同解除。3.通知危險增加的義務。危險增加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所預期的保險標的的風險在合同有效期內會增強。在合同有效期內,壹旦危險增加,被保險人應按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鑒於風險增加,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解除保險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此項義務的,因危險增加造成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4、保險事故的通知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以便保險人迅速調查真相,收集證據,及時處理。5、防災防損和救助義務。合同訂立後,被保險人有義務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和勞動保護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並根據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安全的建議,完善保險標的的安全維護。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義務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6.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的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按照保險合同要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能夠提供的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的證明和資料。(五)保險人的主要義務1。支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在財產保險中稱為賠償保險,在人身保險中稱為給付保險。在承擔給付保險金義務時,保險金的給付僅在保險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責任範圍內,最高不超過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2.告知義務。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人免除責任的,保險人應當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如果沒有明確說明,該條款將不會生效。3.及時出具保險單據的義務。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並載明雙方約定的內容。4.積極預防災害和損失的義務。應當允許保險人利用自身的專業技術配合被保險人積極開展防災防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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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食堂的衛生安全直接關系到我校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到我校教育教學的正常開展。為進壹步加強食品衛生安全工作,預防和控制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發生,保障師生的食品衛生安全,根據高臺縣教體局《關於開展學校食品安全專項整治的通知》精神,在全校範圍內開展“食品衛生安全專項整治”活動,消除食品衛生安全隱患。具體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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