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2:地方性法規的主體是什麽?地方性法規的主體限於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問題三:立法法對地方性法規可以規定的事項有哪些規定?
第七十三條地方性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的;
(二)屬於地方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
本法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規。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中與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設區的市、自治州依照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制定地方性法規,限於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制定地方性法規,對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壹般不作重復規定。
問題4:地方性法規的頒布程序是怎樣的?1.《立法法》第72條:
1.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
2.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城鄉建設和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實施。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合法性審查,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批準。
3、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審查設區的市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時,發現同本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的法規相抵觸的,應當作出決定。
4.除省、自治區人民所在的市、經濟特區所在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外,其他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綜合考慮人口、地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確定。 所轄設區的市的立法需要和立法能力,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5.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行使設區的市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職權。自治州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依照前款規定確定。
6、省、自治區人民* * *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已經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涉及本條第二款規定範圍以外的事項,繼續有效。
《立法法》第七十三條:地方性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1,(壹)為了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的;
(二)屬於地方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2.本法第八條規定以外的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可以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規。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後,地方性法規中與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無效,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3.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本條第壹款、第二款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限於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4、制定地方性法規,上位法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壹般不作重復規定。
問題5:什麽是地方性法規?地方法律法規
憲法第100條規定:“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之前,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中國人* *與中國常用法律》,第17頁)
地方性法規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總委員會。根據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情況且不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範性文件,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丹憲法第116條規定:“管理自己土地的當地人民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根據當地人民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和單行條例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總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州、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省或者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總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總務委員會備案。”
問題6:地方性法規的名稱是什麽?5分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第4條規定:
行政法規的名稱壹般稱為“條例”(只有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才能稱為法規),也可以稱為“條例”、“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六十四條地方性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需要規定的事項;第六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問題7:什麽是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立法權限,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的規定,制定的有關國家運行各方面的壹系列法規。地方性法規是指各級地方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結合本地區的特殊情況,制定的適用於本地區的具體實施性法規。
問題8:請舉例說明什麽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行政法規:國務院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通常稱為“條例”、“細則”、“辦法”。註: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規章稱為“部門規章”,不是行政法規。
地方性法規: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才能制定法律,法律在全國範圍內有效,比如我國的刑法、物權法、行政法、勞動法等。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或其下屬單位(如商務部、公安部)制定,壹般有“條例”、“細則”等字樣,如我國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地方性法規顧名思義,就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規,只能在本轄區內實施。如《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江蘇省慈善事業促進條例》等。
地方性法規與行政法規最明顯的區別是,地方性法規的名稱前冠以省名,表示在相應的省份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