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權利的外部特征
筆者認為,法定權利類似於中外法學界早就認識到的“廣義權利”。例如,美國法學家龐德指出,權利有六層含義:壹是利益;第二,利益加上法律工具來保護它;第三,狹義的法定權利;第四是權力;第五,自由權;第六是特權。龐德認為第二層含義和第四層含義中的權利包括或等同於權力。“第二種意義上的權利是指法律上認可和劃定的利益(狹義的權利),加上用來保護它的法律工具(權力),可以稱為廣義的權利。”據此,童認為廣義的權利實際上與法定的權利是壹樣的,包括權力和狹義的權利。
作者承認“合法權利”這壹概念的合理性。很多學者對這個概念提出質疑和批評,其實是沒有必要的。試想,如果‘廣義權利’的概念能被多年來的學術界所接受,為什麽在本質上具有相同內涵和外延的‘法定權利’的概念不能被接受,更不用說的‘法定權利’概念更為簡潔緊湊。
第二,法律權利的利益屬性
筆者認為法權的本質是法益,因為只有在法益的層面上,權利和權力才能直接還原為無差別的存在,從而獲得認同。權利是利益的法律表達,權力最終體現為某種利益,其實現方式與強制和暴力的使用有關。
從利益屬性上,表現了法權的特征。法權是反映在法律上的、受法律承認和保護的社會的壹切利益,體現為各種形式的法權。具體來說,第壹,法律應當承認和保護的利益是客觀存在的,而法律實際承認和保護的利益是立法者主觀認定的。因此,在壹個階級對立的社會中,法權實際上是掌握立法權的階級即統治階級主觀認定的利益,只是它采取了整個社會整體利益的形式。第二,在社會主義條件下,應然與實然的錯位,也許是因為立法者的認識水平有限,或者是立法技術的不完善。第三,作為壹個概念,法權不是壹個法律條文中的術語,而是壹個被選擇用來指代法律中所反映的壹切利益的法律範疇,是抽象思維的產物。第四,法權的概念不是指社會的壹切利益,而只是指法律承認和保護的壹切利益,並不壹定要將壹切利益轉化為法定的權利或權力。第五,某壹地區法律權利的構成要素都是該地區的法律“權利”,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利是其基本組成部分。此外,還有源於各自後代的權利和權力,如在企業法人內部行使的職權。
首先,我要表達我對‘統治階級’或‘被統治階級’這兩個詞的厭惡,特別是在目前,提到工人和農民屬於統治階級是可笑的;況且教科書反復教導我們,社會主義社會沒有被統治階級(今天的資本主義社會還有被統治階級嗎?),只有少數反動派...沒有罪惡就沒有正當理由...我更喜歡用‘階層’這個詞,這個詞在當下更為清晰,形容統治階級是既得利益階層或者中上階層,反之則是下層階級或者底層階級。其次,關於第四點,不知道童有沒有聽說過‘法益’這個詞(起初好像是臺灣省法學學者看到的,最近被大陸學者引用,即尚未上升為法定權利(狹義)但仍被法律承認和保護的利益)。從童的論述來看,他似乎認為壹切被法律所承認和保護的私人利益都是狹義的權利。
第三,法律權利的本質特征
1,法定權利是以財產為基礎的。法權是由社會財產轉化而來的,物質利益作為各種利益的基礎,無非是各種形式的物質財富的壹般形式。
2.法律權利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產物。壹定社會財富的多少決定了權利和權力的多少。
3.法權發展演變的根本動力是物質資料的生產活動。
4.整體的法律權利只能被理性的觸角所感知。雖然權利與權力之間存在著各種差異和矛盾對立,但都是法律所承認和保護的利益的直接或間接存在形式。在這個層面上,兩者沒有區別,完全是壹個統壹的整體。
也許我對“財產”有壹種天生的敏感,因為我目睹了財產法領域對“物”的概念的競爭性解釋。既然童提到了“財產”,並把它看作是法律權利的最基本的來源,就應該對它加以界定。兒童關於法律本質的理論有三個層次,即“法權(權力+權利)、利益、財產”。在我看來,財產遠不如“資源”廣泛和包容。
第四,法權概念的學術價值
筆者認為,法權概念或多或少會促進法學尤其是憲法學的深入研究,原因如下:
1,從名實關系來看,既然權利與權力同根同源,構成統壹的本體,那麽這種統壹就應該有壹個恰當的名稱。法權的提出符合這個‘名’的需要。
2.法權概念深化和總結了法學界對‘廣義權利’屬性認識的成果,初步實現了對‘廣義權利’認識的概念化和規範化。
3.從法與法的區別來看,法權的概念是必不可少的。法是經濟關系確定的法權與客觀規律的關系,法是立法者對法權與客觀規律關系的確認和表達。法權是壹種客觀存在,在法律上體現為社會的整體利益。
4.法律權利概念的形成為法學特別是憲法學的研究提供了壹個方便實用的工具。
5.法律權利概念的形成和運用,有助於結束法律中無意識地將權利與‘廣義權利’混為壹談的歷史,提高法律概念的準確性和法學研究的科學性。
法律權利關系的產生和發展是由社會經濟關系決定的,因此社會主義法律權利關系與資本主義法律權利關系有著本質的區別。我國社會經濟關系正處於轉型期,法律權利關系的發展變化必須與之相適應。它的目標和任務是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