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塞羅指出:真正的法律是符合自然的正確的理性,是永恒的法律。托馬斯·阿奎那認為自然法的根本法則是“趨善避惡”。實體法源於自然法,正義的法律約束良心,不正義的法律不約束良心。所謂“普遍性”,其實是壹個有爭議的名詞。“Universal”是拉丁文oecumenicus的意譯。這個詞來源於希臘語,除了“普世”的意思之外,還含有“根”的意思,是壹個具有豐富價值和意義的詞(這個詞從中世紀開始就被基督教會用來自稱“普世教會”)。而“普遍性”只包含“普遍適用”的技術意義我們可以說“誠信”和“責任”是普世價值,但不能說是普世價值。只有作為壹切價值基礎的價值才是普世價值,這就是自由。根據奧本海姆等人的分析,自由的概念結構具有三個維度,即自主主體、有限性和可能性。壹個人可以自由地做壹些可能的事情,而不受某些限制。不受社會的限制,必須受到法律的保護,得到社會倫理和輿論的支持,也就是其他公民允許甚至支持他去做,這就構成了公民的自由權利。但是,法律賦予公民自由,法律本身也必須是自由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之前,必須有自由的信念。因此,自由的真諦之壹是自由必須先於法律;自由是自然的、合法的,不需要證明其合法性,但所有對自由的限制都必須證明其合法性(按照羅爾斯的說法,僅僅為了自由而限制自由是合法的)。壹個社會必須有服從精神或信仰自由,才能制定保護個人自由的法律。在西方,這是自然法的傳統。這壹傳統由來已久。在希臘悲劇中,俄狄浦斯的女兒安提戈涅反抗國王禁止埋葬她的兄弟。她的理由是,根據神聖的法律,他的兄弟有權被埋葬。亞裏士多德在《尼哥底母凱爾倫理學》中指出,自然正義不同於常規正義,前者在任何地方都是有效的,而後者是在特定的區域內成立的。但是,亞裏士多德並沒有明確提出自然法。克裏斯普,斯多葛派哲學家,可能是紀元前三世紀自然法最早的闡述者。他指出,普遍秩序體現為壹種動態的原則(邏各斯或神),人性是它的體現,道德按照自然本性生活(理性),自然法是理性所承認的基本價值。早期斯多葛派提出的“大城邦”概念進壹步發展了自然法理論。在他們看來,有地理邊界和立法的城邦是人造結構,是小城邦。真正的城邦是世界,是大城邦。是神與人的居所,共享* * *的理性,而大城邦的法律是自然法,被稱為“正確的理性”。西塞羅在公元前二世紀至壹世紀作了更為明確的表述:“真正的法律是符合自然的正確的理性,是普遍適用的、不可改變的;它命令人們負起責任,禁止人們胡作非為;這是雅典、羅馬、今天和將來都壹樣的永恒法則,適用於所有國家和所有時代。”西塞羅還指出,上帝是自然法的制定者、推動者和審判者。換句話說,自然法是壹種獨立於人的意誌並被理性認可的基本價值,它來源於宇宙(羅吉斯或大神)的本體結構。然而,這種理性認同的價值和內容是什麽?13世紀的托馬斯·阿奎那認為自然法的根本法則是“趨善避惡”,由此衍生出其他原則,即保存自己、教育後代、尋求真理和幸福。這裏的“自保”指的是後世(如洛克)所理解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托馬斯認為法律源於自然法,所以正義的法律對良心有約束力,而不正義的法律對良心沒有約束力。人們有權推翻這樣的法律和強制推行這些法律的暴君,除非他們認為暴力手段弊大於利。這就是“自由先於法律”的基礎。中國有類似自然法的傳統嗎?我們的傳統中有自然法則嗎?這也是壹個有爭議的問題。從孟子到理學,都認為倫理價值來源於自然原則,即人性的四端(悲、恥、逆、對、錯)。人克服私欲,通過“誠敬”達到四德(仁、義、禮、智)。《齋藤優子流派》說:“天只是仁、義、禮、智的總稱,仁、禮、智是天之數。”也就是說,人們從天接受的“正義”是“仁義禮智”,“禮”是三綱(君臣等級制),也就是《禮記》中所謂的“非禮不能決定君臣上下的地位”。這個理論把人性定義為接受自然原則的容器。人從天上得到的不是理性和自由意誌(可以選擇建構價值觀),而是包含固定體系的三綱五常。這些都是永恒而艱難的“理”,也就是董仲舒所謂的“道之大源出於天,天不變則道不變”,即“天人合壹”。這和自然法規定人有自然自由(法律面前)是完全不同的。那麽中國有類似自然法的傳統嗎?《老子》體系沒有君臣框架,基本體系價值的表述是“道常無為而無不為。”如果王厚能保持它,壹切將是自給自足的。”“故聖人雲,我為民無所為;我好安靜,人民自以為是;我壹無所有,人民富裕;我沒有欲望,人們很簡單。“自我完善、自我修正、自我充實等等,也就是說,每個人都有政治選擇的自由,這是壹種在自然的道路上來自於自省(保持它)的價值選擇。自我實現包含了無限的選擇,而這種自由來源於自然之道,所以是先於法律的。老子的政治學說在結構上與儒家相反,完全否定周政的“禮”(“禮者夫忠信,亂者領袖也。”),它將終結理學三綱五常的終極制度價值。老子所闡釋的人性是壹個自由的主體,具有自我改造、自我修正、自我充實的天然能力。西方哲學界普遍認可老子的自然法,但我們在這方面的認識還有待發展。首先要解決“什麽是價值”的問題。但基於自然法,必須信仰大神、邏各斯或道,現代多元社會不可能人人都有這樣的信仰。那麽自由有普遍的基礎嗎?現代人權文件提出的理由是“* * *同壹認識”。但是,為什麽會有這樣壹種* * *認識而不是另壹種呢?有沒有必然的或者充分的、不可辯駁的理由?康德認為人具有自由意誌,這是普遍自由的基礎。這裏,需要問的是:為什麽“自由”是壹種普世價值?首先問:什麽是價值?《新華字典》對“價值”的定義有兩種:“壹是(某物)的效用或意義。第二,凝結在商品等中的壹般的、無差別的人類勞動。“第二個是政治經濟學的壹個定義,不屬於壹般價值,可以忽略。看第壹條的大概意思。在這裏,“價值”是用“效用”和“意義”來定義的。然後查字典的“效用”,定義為“消費者從某種商品組合中獲得的滿足程度”。回到政治經濟學。然後看“意義”,定義為“價值;功能。“用“意義”來詮釋“價值”,用“價值”來詮釋“意義”,就是什麽都不說。我們再來看“作用”,它被定義為“壹件事物對其他事物的影響,也指影響力;壹件事對其他事有壹定影響的活動或功能。”也就是說,如果用“功能”來定義“價值”,那麽在不知道“價值”本身是什麽的情況下,“價值”就變成了“功能”。我們再來看“價值觀”,它的定義是:“關於價值觀的某些信念、傾向、觀點和態度的看法。它起著行為導向、評價標準、評價原則和尺度的作用。壹個人的價值觀受到他所處的社會歷史條件、社會地位、受教育程度等諸多因素的影響。“這是指價值傾向等。但是,沒有價值取向,怎麽會有傾向呢?那麽,許多人不知道什麽是價值就不足為奇了。西方對價值的理解有三大流派:主觀論、客觀論和實踐理性論。限於篇幅,理論太多。在這裏,我只談作者的觀點。我們知道,自然界的壹切事物都有自然屬性,比如質量、硬度、體積、形狀等等。但是人體結構的概念或觀念沒有自然屬性。我們說善,並不是說世界上有壹種東西叫做善,也不是說某種東西的自然屬性就是善。善只是壹個概念,只能用其他概念來解釋,或者用我們對其心理反應的描述來解釋。價值是壹個概念,是壹個評價的概念,所以價值取向是壹種評價的態度。評價不是在自然界中發現的,而是人類理性基於知識做出的判斷。西方的哲學家提出,即使沒有人類的存在,幹凈有序的世界也比骯臟混亂的世界更美。但是,如果沒有人類的存在,誰來判斷和陳述前者比後者更美?而且也不是所有人都會覺得整潔有序是美好的。比如莊子這樣的人,認為混沌更美好。可見,價值是人的判斷,社會價值的表達需要價值話語。簡單來說,什麽是好的,漂亮的等等。是價值判斷,而善、善、美、公平、正義、自由等。是價值觀。這是價值論意義上的用法。在日常用法中,“價值”有時可以作為“效用”的同義詞,如“這種植物有藥用價值”本文討論的是價值論意義上的價值。主流價值可以成為社會的驅動力。既然價值是壹個人的判斷,它也在主體中得到維護。在壹定的社會條件下,在壹定的知識和經驗層面上,壹個人通過觀察、比較、權衡、思考做出壹個評價決定,這就是價值。如果社會上越來越多的人做出同樣的判斷,成為壹種風氣或社會意識,就有可能成為社會的主流價值。這個時候,無論人們是否意識到,這種價值取向都可以成為社會的驅動力,推動社會前進,或者將社會拉向後退,或者將社會拖向停滯。自南宋李宗將理學定為官學以來,由於長期的制度建設,尤其是科舉教育,普遍形成了壹種理學思想,即把人當作自己所接受的東西的容器。科舉考試的試題和答案必須以朱熹章那句話的“四義”為基礎,而人們從小被灌輸的“標準答案”就是只能接受固定的三綱五常。千百年來形成的思維定勢,使人們不自覺地放棄了自由質疑、積極探索、大膽創造的理性態度,只接受“從不”和“聖人或偉人之言”五四雖然批判了傳統,卻沒有意識到理學是壹個博大精深、嚴密封閉的體系,它所建構的人性結構沒有得到準確的分析和解構,以至於人們仍然不自覺地被它所支配。長期以來,我們遵從情感的反應和壹時的需要,要麽接受這個主義,要麽接受那個主義;要麽追隨領袖,要麽追隨偉人;要麽相信烏托邦,要麽批判現代性;但它恰恰忽略了根源,考察了各種社會理論必須回答的根本預設問題。我們知道,政治哲學最終會回答“人的本質是什麽”、“人的根本需要是什麽”這樣的根本問題。符合人性需要的理論結構和社會假設,成本最低,效率最高,風險最低,基礎最牢固,最容易被接受,最有可能成功。那麽,人性的根本需要是什麽?自由是人性的根本需要。如上所述,價值是主體的決定。如果我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決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做這個決定的時候,必須要有客觀的可能性和主體的選擇能力(主體自由)。就人性而言,價值的必要條件是主體選擇的自由。無論我選擇什麽價值觀,都要有主觀選擇的自由。即使我選擇做奴隸,或者相信“聖人有權強迫所有人”、“所有人服從領袖”,我也必須有主觀自由來做出這些選擇。因此,主體自由是壹切價值的必要條件和基礎,自由是人性的根本需要。自由也是壹種價值,所以自由是基本價值或普世價值。既然自由是壹切選擇的必要條件,那麽它就適用於壹切生活方式的選擇,也就是適用於壹切文化體系。任何社會、任何文化體系、任何宗教都只能通過主體的選擇來建立。壹個民族即使永遠“遵守祖先的家法”,也只有每個人都通過主觀自由選擇“遵守祖先的家法”才能得以持續。即使妳認為妳的信仰是上帝的命令,妳也不得不通過主體自由選擇接受上帝的命令而不是其他任何東西來維持這種信仰。沒有主體自由,就不可能有信仰、文化、生活方式或任何價值可言。所以,自由是壹切價值的前提。自由是普世價值。因此,任何社會、任何文化體系、任何宗教都無法選擇自由的價值,也不會與自己的文化或信仰相沖突。因此,自由是現代多元社會的制度價值。這個簡單的道理,長期以來被忽視,被掩蓋,或者被扭曲。現在需要揭示這個道理,發現人的價值,也就是承認普世價值。我們需要的是普世價值的啟蒙。如果壹個社會自覺認同普世價值,大家都認為人是自由主體,形成社會意識,那麽社會就會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比如教育,幾千年來塑造了我們的人格,卻毫無用處。壹旦我們不再把人當成我們接受的東西的容器,而是相信人是自由的主體,我們就會把孩子當成成長的自由主體。教育的目的是關心他們的自由成長。前人能提供的是真實的信息,必要的基礎知識,職業技能,文化教育。同時,我們會用愛心告訴他們,我們這壹代人在痛苦與快樂、掙紮與掙紮、風險與焦慮、絕望與希望中所經歷的壹切,以期他們在未來的人生中理性成熟,閱歷豐富。只要我們尊重他們天生的自由,就不會有代溝,只會有隔代之交。比如學術。學術不可能價值中立。1960年代興起的所謂“現代性”批判,其實是西方壹些知識分子受益於現代憲政中的言論自由,要求更多自由(即更多現代化)而形成的壹種思潮。這是壹個政治叛逆的年輕學院派,因技不群難免有失偏頗。但它畢竟是西方思想的邏輯發展,在糾正現代化缺失、揭示權力話語和文本研究方面做出了自己的貢獻。而中國的追隨者,卻因為先天的缺陷,沒能畫出壹只老虎。而是用文革的“平等理想”來反對在中國實現“現代性”(市場經濟、科學建制、憲法自由)。所有這些都表明,學習的本質,就像教育的本質壹樣,必須依賴於基本制度價值的知識,才能滿足現代社會的需要。自由先於法律,自由先於制度。自由的權利需要制度的保護,自由的輿論也會捍衛自由的制度。首先,我們必須依靠自由的輿論來推動制度的建設,自由的輿論需要自由的知識分子來啟蒙。啟蒙,在人類的歷史經驗中,是現代化不可或缺的第壹步,我們從來沒有真正開始過。我們需要的是普世價值的啟蒙。總有壹天,水自然來了,社會就安全轉型了。現代社會不是理想的烏托邦,而是赤裸裸的人性的同壹性體。現代化不是壹勞永逸地解決人的問題,而是使人們正視長期以來被掩蓋或扭曲的各種人的問題,以便在充分自由的討論中,在學會相互尊重和妥協中,尋求壹點壹滴的解決辦法。人類是不可能達到終極的真實和幸福的。但是,認識到妳和我,他和她都是理性的,自由意誌的主體,我們可以通過犯錯和試錯來學習和提高,這是壹個好的開始。無論身後有多少陰影,腳下有多少陷阱,前方總有壹線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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