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本質定義,即刑法是“當權階級(即統治階級)為了維護其政治統治和經濟利益,按照其階級意誌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給予犯罪分子什麽刑罰的法律。”我國刑法是指為了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根據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誌,以國家的名義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範的總和。”[7]趙秉誌:《刑法概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24頁;王:刑法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第7頁刑法的含義刑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刑法,又稱形式意義上的刑法,即刑法典,壹般包括刑法修正案。廣義的刑法,又稱實體刑法,是指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壹切法律規範的總和,包括刑法典及其修正案、單行刑法、附屬刑法和刑法解釋。它們之間的關系是,狹義刑法是廣義刑法的主體和基礎,廣義刑法中的其他刑法規範是刑法典的補充和修正。對於廣義的刑法來說,從另壹個角度來說,它是刑法的起源。法律的起源壹般有兩層含義:法律的內容(效力)來源和法律的表現形式。[8]就我國而言,刑法的內容來源和表現形式如下:1。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刑法典。現行刑法是指10979年7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9]。2.最高立法機關常設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對刑法的修改。目前有7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刑法修正案(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99 13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2004年8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2006年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06 54 38+0+654 38);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4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3.最高立法機關的常設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頒布了單獨的刑法。這是指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個別或壹定範圍的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作出的補充規定或特別規定,有時稱為特別刑法或特別刑法。從現行刑法典的兩個附件可以看出,至少已經有23部單獨的刑法,刑法規範已經被廢止。[10]現行有效的單行刑法主要是《關於懲治騙匯、逃匯、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2010年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1998)。此外,《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2000年10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通過)和《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通過)。這裏順便說壹下,出於對刑法典穩定性和立法技術進步的充分考慮,我國立法者已經逐漸放棄制定單壹刑法的方法,而選擇制定刑法修正案。4.主管當局對刑法的解釋。簡稱刑法解釋,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目前有9個立法解釋和大量的司法解釋,本章第三節“刑法解釋”將簡要介紹。5.最高立法機關及其常設機構通過的附屬刑法。是指非刑法中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規範。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11]第八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繳稅額,或者逃避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管理的,是走私行為: (壹)運輸、攜帶、郵寄。(二)未經海關許可,未繳納應納稅款並提交有關許可文件,擅自銷售保稅貨物、減免稅貨物、其他海關監管貨物、物品和進境境外運輸工具的;(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專門或者多次用於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專門或者多次用於走私的運輸工具,以及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專用設備,責令拆除或者沒收。有第壹款所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再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12]第七十九條規定:“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但由於附屬刑法規範本身壹般沒有具體的罪名、罪名和法定刑,即使過去個別條文中有具體的罪名和刑罰(如1987的海關法),也已被吸收到刑法典中。因此,壹般對刑事立法和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有壹定意義,但對刑事司法影響不大;作為刑法的淵源,壹般只有在“刑法內容(效力)的來源”的意義上才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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