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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騙消費者是壹種什麽樣的行為?欺騙消費者的處罰有哪些?

盜竊、詐騙、搶奪、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搶奪、搶劫、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有缺陷的商品或者服務等措施,經營者不得拒絕或者拖延。經營者未按照責令停止銷售或者服務通知、公告的要求采取措施的,視為拒絕或者拖延。

第八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的合法要求。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壹超過十五日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壹)經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自消費者要求退貨之日起未予退貨的;

(二)自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或者自消費者要求不符合質量要求之日起,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或者賠償損失義務的。

第九條經營者以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的,應當依法承擔無理由退貨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故拒絕。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壹超過十五日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壹)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請求之日起,不辦理無理由退貨手續的;

(二)未經消費者確認,以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的;

(三)以消費者已經開箱驗貨,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的;

(四)自收到退貨商品之日起,無正當理由不退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的。

第十條經營者預先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格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註意事項和風險提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內容。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返還預付款,並承擔預付款的利息和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對退款沒有約定的,按照有利於消費者的計算方法折算退款金額。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出合理的退款要求,明確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約定的有效期限起超過15日未退款或者消費者無約定期限提出退款要求的,應當認定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判斷壹個行為是否構成消費欺詐,要考慮以下三個條件:

(壹)從主觀上看,欺詐者必須具有欺詐的故意。

即詐騙者明知自己告訴對方的信息是虛假的,會使被騙者產生錯誤的認識,並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從而與其從事民事行為。欺詐者主觀上是惡意的。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意圖來看,側重於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和對經營者侵權行為的制裁。因此,在該要件的認定上應采取推定故意的原則,即經營者應承擔證明自己沒有欺詐行為的故意。不能證明自己沒有欺詐故意的,應當推定其有欺詐故意,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的賠償責任。《消費欺詐處罰辦法》采用了這種方式。《辦法》規定,經營者“不能證明自己不是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而實施該行為的”,應當承擔欺騙消費者的法律責任。

(2)從客觀上看,欺詐者采用的是欺騙的方法。

作弊有兩種方式:

(1)虛構事實,即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實,說出虛假信息;

(2)隱瞞真相就是掩蓋和歪曲客觀事實。筆者認為,作為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如實陳述有關商品的真實信息的義務,這是法定義務,經營者必須履行。

(3)從客觀後果上看,欺詐行為使對方相信了謊言,陷入了錯誤的判斷,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即與欺詐人進行了民事交易。

簡而言之,就是消費者上當受騙,實現經營者欺詐的目的。比如,賣家為了推銷假冒偽劣商品,引誘買家購買,買家信以為真,當作真貨購買。這裏可以討論如何理解消費欺詐的結果。

1.誰犯了欺詐罪,誰就要受到相應的懲罰。對欺詐的處罰應基於涉及的金額和犯罪情節。符合刑事立案標準的,以詐騙罪論處。達不到刑事立案標準的,按治安案件處罰。

2.不同省市對此罪的量刑標準不同。請再次參考犯罪地點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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