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責任原則。
其主要含義包括:
(1)違法行為發生後,應當按照法律事先規定的性質、範圍、程度、期限和方式追究違法行為人的責任。作為壹種消極的法律後果,應當由法律規範明確規定,這是法律可預見性的必然要求。如審計法、會計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中的“法律責任”條款。
(2)排除沒有法律依據的責任,即“任意責任”和“違法處罰”。也就是說,任何國家的歸責主體都無權從壹個責任主體那裏追究法律規定之外的責任。任何法律主體都有權拒絕承擔法律明文規定以外的責任。刑事責任還包括“罪刑法定”和“法無明文不為罪”的法律規定。
(3)壹般情況下,需要排除對行為人有害的過去的溯及力。國家不能用今天的法律來要求人們昨天的行為。這主要表現在刑法中的不溯及既往原則。
2.因果原則。
其主要含義包括:
(1)在確定行為人的違法責任之前,首先要確認行為與危害或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比如,傷害行為與受害人的傷害狀態之間是否存在因果聯系;貪汙賄賂與國家財產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是認定法律責任的重要事實依據。
(2)在確定行為人的違法責任之前,首先要確認意誌、思想等主觀因素與外部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這是確定行為人是否有責任的重要條件之壹。如果沒有主觀過錯導致他人情緒失控或者財產損失,則不能認定為犯罪行為。
(3)在確定行為人的違法責任之前,要區分因果關系的必然性和偶然性、直接性和間接性。如果壹個原因有多個原因或者壹個原因有多個原因,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分清主次,分別對待。比如財務報表信息不實,股市上漲,導致投資者決策失誤,造成經濟損失,就要考慮壹果多難的因果關系。
3.責任比例原則。
其主要含義包括:
(1)法律責任的性質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是相容的。例如,貪汙賄賂的違法行為應當與貪汙賄賂法律責任的性質相適應。只有確定違法行為的性質,才能確定法律責任的性質。民事責任的性質不同於刑事責任,不能以刑事責任追究民事侵權行為。當然,情節特別惡劣,觸犯刑法的,也要追究刑事責任。如1998年6月65438+7月1日,上海粵海企業發展有限公司披露虛假資產置換公告,在6月1998中期報告中列示相關收益。上海會計師事務所對廣發1998中期報告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2000年,上海會計師事務所被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65438+萬元,罰款65438+萬元;並對簽字會計各罰款3萬元。雖然投資者的投資損失沒有得到賠償,但追究該研究所的行政和民事責任也相當嚴厲。如果簽字會計被追究刑事責任,就是明顯不公平合理原則。
(2)法律責任的嚴重程度和類型應與違法行為的危害或損害程度以及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相適應。比如在刑事領域,除了犯罪的構成,還要考慮自首、未遂、中止、主犯、從犯的情況。在民事領域,應適當考慮當事人的經濟收入和必要的經濟支出。
(3)法律責任的輕重和種類應與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相適應。也就是所謂的“以罰代罪”、“罪刑均衡”、“賠償不超過數額”等原則,否則不僅達不到恢復法律秩序、維護正義的目的,還可能造成新的不公正事件。在責任比例原則中,還應註意責任的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必要時,應通過立法和司法手段,適當加重違法者和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提高其違法侵權成本,從而遏制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
4、責任原則。
其主要含義包括:
(1)違規者要為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
(2)沒有實施違法行為的人不應承擔法律責任,即應反對牽連或變相牽連。
(3)確保有責任者受到法律追究,無責任者受到法律保護,即公正合理。自我責任原則是現代法律的普遍原則,體現了現代法律的進步。當然,在壹些特殊情況下,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財產的安全完整,也產生了責任轉移的問題。例如,上級對下級的行為承擔替代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