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負有直接責任的個人的法律責任
1.被審計單位違反《會計法》負有直接責任的個人的法律責任
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的行為,往往與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的故意或過失有關。因此,相關人員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前所述,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的行為有四類。關於違反《審計法》第(三)、(四)項規定的直接責任人員的個人責任,《審計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被審計單位有前款所列行為,審計機關認為應當依法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的。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違反審計法,負有直接責任的個人主要是指被審計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只有建議行政處分權,被審計單位或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有權處理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和財務收支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個人的法律責任。
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表面上看是集體行為,實質上是起決定作用的個人行為。因此,負有直接責任的個人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受到法律的追究和懲罰。《審計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財政收支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第四十七條還規定,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財務收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財務收支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個人包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負有直接責任的個人應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不涉及民事責任。
(二)報復陷害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
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其審計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在審計實踐中,被審計單位或責任人采取報復、陷害等手段攻擊審計人員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如殺人、傷人、誣陷等違法犯罪行為,以逃避處罰或發泄個人憤怒。審計法第四十條規定:對審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或者陷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可見,任何人對審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都應該受到法律的追究,即受到刑事或行政的制裁。
(3)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
1.國家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
審計人員是具體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的國家專門工作人員,應當具有高度的責任感,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審計人員違反職業道德和法律規定,造成不良後果甚至危害社會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審計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2、內部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
《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的規定》第15條要求,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於職業審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秘密或者玩忽職守。還明確指出,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條例》第16條規定: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由其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在法定職權範圍內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或者移交有關部門處理。本條所稱違反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包括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和內部審計人員。上述人員只要違反內部審計工作規定,主管部門或單位應在法定職權範圍內,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超出法定職權範圍的,可以提請監察部門、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3.社會審計師的法律責任
在發達國家,社會審計師不僅要對被審計單位履行義務,還要對使用審計報告的第三方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責任主要來源於註冊會計師的過失和欺詐。註冊會計師的主要過錯是沒有遵循職業準則的要求。過失按其程度分為壹般過失和重大過失。壹般過失壹般指未能嚴格維護職業的嚴肅性和謹慎性,如註冊會計師未完全遵循職業準則的要求。重大過失是指未能保持職業中最起碼的嚴肅性和謹慎性。比如壹個註冊會計師,從來沒有按照職業準則或者職業準則的主要要求去執業。註冊會計師舞弊是指不顧客觀事實,為了欺騙他人而做出虛假的判斷和報告。與舞弊相關的另壹個概念是推定舞弊(涉嫌舞弊),是指註冊會計師雖然沒有欺騙或坑害他人的故意,但存在極端或異常的過錯。所以也有人稱之為其他原因的錯。事實上,重大過失和推定欺詐之間並沒有嚴格的界限,很難界定。同樣,對於過失的程度也沒有特別嚴格的限制,審計實務中往往很難界定過失。如果註冊會計師工作失誤或弄虛作假,將給委托人或依賴被審計會計數據的第三人造成重大損失,甚至導致社會經濟秩序的混亂。為了有效發揮註冊會計師在我國經濟生活中的作用,必須強化註冊會計師的責任意識,嚴格履行法律責任,確保審計質量的提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七十壹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作為代理人的,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要求行為人賠償其所遭受的損害。但是,賠償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可以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壹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